《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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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在颁发之后签署合同者,合同约定面积系产权登记面积。

2.2产权登记面积以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核定面积为准。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差异(对合同第五条的补充)

3.1产权登记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仅作为参考,不作为计价依据。

3.2面积差异不构成退房的理由,总价款以合同约定金额结算,在交房之前销售的房屋,房屋预测绘面积与房屋成果测绘面积差异绝对值在3%以内的部分,据实多退少补,绝对值在3%以外的部分,据实多退少补。

四、付款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对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补充)

4.1若该房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我公司承诺交房时注销在建工程抵押。

出卖人特此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对此表示理解并接受,同时买受人承诺不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4.2买受人如果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当明确告知出卖人,并且双方须在主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采用按揭贷款方式。

如双方没有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采用按揭贷款方式,则视为买受人不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

4.3买受人在签署本合同时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买受人应当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向按揭银行提交齐全办理按揭贷款所需一切资料,交纳所需款项、办妥借款申请所有手续。

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领取备案合同七日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一切材料。

买受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妥上述手续的,应视同为逾期付款,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其中逾期付款额为买受人借款申请额,逾期付款期限自上述约定期限第二日起至买受人全面办妥上述手续之日止。

在买受人按银行要求提交齐全贷款申请资料,办理所有手续、交纳所有费用的前提下,如贷款因买受人原因得不到银行批准,或因银行贷款政策调整造成买受人不再符合申请贷款条件或银行拒绝贷足所申请的按揭额度时的,自银行做出不放款决定或拒绝贷足所申请的按揭额度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买受人应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

买受人若无法支付房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百分之贰的违约金。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买受人保证自领取备案合同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款全额转入出卖人帐户,否则视为逾期付款,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处理。

4.3如果买受人采购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当自行落实是否符合相关贷款条件。

买受人按揭贷款额度与利率,以贷款银行审核确定为准,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买受人已经充分了解自身的贷款条件及可能性。

买受人对此约定表示理解并完全接受,因自身贷款能力、贷款条件等原因导致按揭贷款办理迟延而逾期付款的,属于4.6条约定的“非出卖人原因”,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相关约定执行。

同时出卖人有权单方面推迟合同约定的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日期。

4.4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同时,采用银行按揭(含公积金贷款)付款的买受人,其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及《他项权证》由出卖人统一办理,在房屋交付前,买受人向出卖人提交所有应由买受人提供的办证资料,并缴纳所有办证税费。

买受人应缴税、费以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为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政府调整相关税、费,按相应政策执行。

买受人违反前条款约定,不及时提交资料并足额缴纳相应款项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按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5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出卖人仅限于协助义务,出卖人特此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对此表示理解并接受,同时买受人承诺不以贷款未获批准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买受人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仍须按期支付房款。

4.6因非出卖人原因导致按揭贷款办理迟延而逾期付款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相关约定执行。

4.7买受人签署本合同后,不得变更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

因变更付款方式导致房款变更的,需重新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补足房款、税费差额并支付相应变更费用。

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4.8由于买受人提供不真实资料或利用出卖人工作失误而取得房屋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4.8.1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签订日出卖人的公开售价支付足额价款。

否则,合同自动失效,房屋权属转移无效,买受人应当于出卖人书面通知返还之日起30日内返还房屋,并撤回产权登记申请;

已经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当在出卖人书面通知返还之日起30日内与出卖人共同办理撤销登记。

4.8.2如属于买受人故意造成,则由买受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合同终止

5.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如该合同已经登记,则买受人应当协助办理注销合同登记事宜。

如买受人已对房屋进行装修,则买受人应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将可拆除的装修拆除,逾期未拆除视为放弃,出卖人有权处置。

出卖人在合同已注销、买受人将房屋腾空后,按本协议规定将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按出卖人工作流程退还买受人。

5.2因为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执行以下规定:

5.2.1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5%的违约金。

5.2.2若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买受人除需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外,出卖人已经实际支付的全部交易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且出卖人有权在退还买受人购房款(不计利息)前将上述税费、违约金、赔偿金先行扣除。

5.2.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交付后买受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5.3因为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购房款(不计利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六、规划、设计变更(对合同第十条的补充)

6.1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仅指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对合同附件一明示的内容因改动而产生变化。

6.2合同第十条中“规划、设计的变更”不包括以下情形:

6.2.1出卖人为配合法规、规章、政府部门的命令、通知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对房屋作出的设计变更或变化;

6.2.2不影响该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

6.3买受人对以上情形中的变更表示充分理解,出卖人不构成违约。

七、担保

出卖人为买受人购房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期间,买受人对银行违约,视同对本合同违约。

买受人如连续三个月或累计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或因其未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按揭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回买受人所购房产,买受人已付房款用以抵付买受人所欠银行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出卖人代其偿还的银行本息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金等,剩余部分房款退还买受人。

若有不足,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

八、商品房交付(对合同第十一条的补充)

8.1双方同意,买受人所购房屋装饰、设备标准、户型结构及买受人所购房屋所在小区的总体规划布局等,均以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如买卖合同内容与政府最终批准文件不符,以政府最终批准文件(或设计单位的施工图)为准。

8.2买受人同意按照出卖人发出的入住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流程,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对买受人在查验该房屋时提出的工程瑕疵,出卖人应及时予以保修。

如买受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办理入住手续的,或因出卖人对买受人提出的工程瑕疵予以保修或买受人未按入住通知书的要求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情况导致出卖人无法与买受人全部完成交接手续的,均不影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义务的完成,亦不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的逾期交房,并视入住通知确定的最后期限为出卖人向买受人实际交房的时间,从该最后期限的第二日起,与该房屋有关的全部权利、责任和风险均由买受人享有和承担,买受人须承担自最后期限第二日起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买受人不得因逾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而要求减免任何费用,如买受人拒交或少交上述费用,则出卖人或物业公司将对买受人保留通过包括法律途径在内的一切手段进行追偿的权利。

8.3买受人在装修房屋前,需通知出卖人委托指定的物业公司再次进房内进行现场查验,确认商品房不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签署《装修进场前现场查验表》,此后,由于买受人装修产生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8.4买受人在领取《房地产权证》及购房票据时,由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任何一方或出具委托证书的、或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等签字领取即视为买受人均已领取。

8.5在商品房交付时,如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与双方约定标准不符,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方式处理,但买受人不得拒绝收房。

九、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对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

9.1鉴于【项目名称】系分期开发,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约定的交付项目和日期外,其它项目的交付时间不迟于【项目名称】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

9.2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

投入使用(如学校开学、商铺开业)的具体时间由相关买受人或经营者、管理部门确定。

9.3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宽带、煤气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9.4由于房屋竣工交付时间不同,可能影响景观植物的移栽,在交付后的第一个春季或秋季完成软景植物的移栽.

9.5部分电子产品运行需要一段时间调试,交付时可能发生功能不完善情况,在交付后三个月内调试完成全部功能.

十、保修(对合同第十六条的补充)

10.1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24小时内派员前往勘察。

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

10.2买卖双方对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有争议时,买受人可向市级以上质量部门申请鉴定。

如鉴定结论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承担鉴定费用并赔偿买受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损失。

10.3因相邻关系而造成的漏水、噪音等问题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

10.4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房屋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承担修复的责任,如果不能恢复原状,则买受人与出卖人协商确定标准予以赔偿,协商不成,按出现问题时缺陷部位同类别、同档次、同型号物品的市场参考价予以赔偿;

10.5因房屋发生在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对房屋内其他用品造成损失,按同类别、同档次、同型号的物品以旧换新,如不能以旧换新,则按出现问题时同类别、同档次、同型号物品的市场价予以赔偿;

10.6保修期限届满后,房屋维修由买受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10.7买受人有义务配合出卖人维修房屋,如房屋维修需要买受人提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场地、水、电、室内装修拆除等)配合时,买受人应给予配合,如买受人拒绝配合导致维修无法完成时,视同买受人主动放弃维修,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0.8保修期的起始时间为竣工验收时间,具体质保时间按照《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

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卖人不予保修:

(1)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2)因买受人或买受人许可的第三人擅自改动设备、设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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