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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1.总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的各类个人贷款业务。

异地支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分部个人贷款业务按照本规程对分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的操作要求办理。

1.3业务概念

本操作规程中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

一般贷款业务系指除特别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业务。

本操作规程中贷款移交是指辖区行与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之间对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职责进行动态交接、转换的管理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自雇人士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

1.4岗位职责分工

1.4.1客户经理岗

(1)受理贷款申请,对客户进行预筛选;

(2)贷款调查、信用评级,创建贷款申请任务;

(3)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建议;

(4)面签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发起放款申请;

(5)办理合同公证、抵(质)押登记、质押止付、保险等手续;

(6)按规定时限和频率完成贷后检查和收贷收息;

(7)发起贷款重检,对贷款要素进行变更;

(8)对逾期账户进行持续催收和监控,进行贷款移交;

(9)对抵(质)押物进行检查,评估抵(质)押物风险状况;

(10)执行预警行动方案,发起风险预警及解除请求;

(11)贷款五级分类初分。

1.4.2客户经理主管

(1)审查贷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合法性;

(2)审核确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

(3)评价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查意见;

(4)审查贷后检查任务,批准行动建议;

(5)审核风险预警解除请求;

(6)审核贷款五级分类。

1.4.3分行行长(授权副行长,下同)

(1)审查贷款的合规性及合法性;

(2)审查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推荐意见。

1.4.4个人信贷专职审批人

(1)审查贷款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合法性;

(2)评价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查审批意见;

(3)对存在法律疑义的事项提出明确请求,发起专业咨询。

(4)对权限内的业务行使最终审批权。

1.4.5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中心主任

(1)审查贷款的合规性及合法性;

(2)审查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批意见。

(3)对权限内的业务行使最终审批权。

1.4.6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首席信用风险官

(1)审查贷款的合规性及合法性;

(2)审查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批意见,行使权限内业务的最终审批权;

(3)审批风险预警等级及行动方案,决定解除预警等。

1.4.7放款审核岗

(1)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2)办理抵(质)押品出、入库和临时出库手续,建立放款台账,定期对账;

(3)审核放款条件落实情况;

(4)审核贷款资料与系统影像一致;

(5)向分行移交信贷业务档案。

1.4.8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放款复核岗

(1)审查贷款资料的影像文件;

(2)审核放款条件落实情况;

(3)出具放款通知书。

1.4.9分行档案管理岗

(1)接收、整理贷款档案正本并归档保管;

(2)统计并登记相关台账;

(3)负责档案借阅、归还及档案查询。

1.4.10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岗

(1)核实预警信号,提出预警等级和行动方案建议;

(2)审核并提出解除预警的意见及理由;

(3)审批贷后检查任务,批准行动建议等;

(4)检查、监督辖区行贷后管理工作。

1.5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可采用利随本清,按月或按季付息、一次还本的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除特别贷款外,应采取按期还本付息的方式。

按期还本付息方式包括按月或按每三个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或按每三个月等额本金还款法以及总行规定的其他方式。

具体计算方式按照监管部门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1.6利率调整方式

贷款的利率调整方式须与结息周期保持一致,房屋贷款除外。

1.7操作流程

个人贷款业务的的操作流程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和申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与回收、贷后管理等环节。

2.贷款受理

2.1客户经理告知客户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准入政策及条件,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借款人提出的贷款业务需求从合法、合规、合理性的角度进行初步判断,确定是否受理。

2.2客户经理确定受理申请后,指导借款人如实、完整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收妥以下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资料:

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声明)、有效居留证明等。

(2)借款人收入、资信情况证明资料:

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单及代发工资的存折、完税凭证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3)借款人为自雇人士的,还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在借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户口簿、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资产证明、配偶收入证明等资料。

(5)贷款担保证明资料:

a.申请特别贷款业务的,核验质押物原件(以卡内存款质押须核实卡内存款并打印账户明细)后收妥复印件;以第三人或共有财产质押的,收妥权利人或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意质押的承诺书等。

b.以抵押担保方式申请的,核验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后收妥复印件;以第三人或共有财产作抵押的,提供财产所有人或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意抵押的承诺书等;抵押物已出租的,由借款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具在我行主张抵押权时不影响我行权利实现的书面文件。

c.以保证担保方式申请的,收妥保证人有关资料。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收妥本条第

(1)、

(2)款规定的资料以及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承诺书;保证人为法人的,收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有效决策文件等资料。

(4)合法有效的贷款用途证明资料。

(5)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能留存原件的,收妥原件。

不能留存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客户经理双人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并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及核对日期并签章确认。

特别贷款业务可以适当简化申报材料,但借款人及权利人身份证明资料、权利凭证资料、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等必须提供;对借款人提供本人名下的存单、国债、保本型理财产品等作质押的,在有效规避法律纠纷的前提下,可不提供借款人配偶的相关资料。

对于续授信客户,已提供的资料未发生变化且尚在有效期内的,可不重复提供。

对于简化资料的情形,必要时应在调查报告中对相关风险控制措施作出书面说明。

2.3客户经理收妥申请资料后,将借款人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银监会零售贷款违约客户信息等借款人、保证人及配偶的信用信息,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准入资格进行预筛选。

符合准入条件的,进一步开展贷款调查。

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

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退回其申请:

(1)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当前仍有逾期贷款的;

(2)未满18周岁的;

(3)所申请的贷款业务不符合我行业务范围的;

(4)保证人属于上述

(1)、

(2)款的,应要求借款人变更保证人,符合我行要求后再予以受理;

(5)我行规定的其他应予退回的情况。

3.贷款调查和申报

客户经理双人开展贷款调查工作,严禁将有关调查工作全部委托给开发商、经销商、担保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

两名客户经理均对贷款资料和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1贷款调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3.1.1特别贷款调查要点:

(1)质押物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2)质押物权属是否明晰,出质手续是否合法;

(3)以外币或外汇作质押的,是否为借款人本人所有,是否符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4)本行开具的质押物凭证,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质押物凭证,机构是否在我行认可名单中,是否与我行签有相关合作协议,是否取得该机构签发的质押查询及止付通知书;

(5)以第三人或共有财产出质的,须调查借款人与第三人关系以及真实出质意愿。

3.1.2一般贷款调查要点:

(1)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

对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居住地址、任职单位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调查;

(2)借款人既往信用记录调查。

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对借款人的负债、还款等信用记录情况进行调查;

(3)借款人职业和收入情况调查。

对借款人从事的行业、单位变动、学历、资历、任职时间、是否有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情况进行核实调查;自雇人士还应调查其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等情况,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

(4)借款人及其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调查。

对借款人及其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调查,对于大额贷款、保证贷款或用于经营用途的贷款,应进一步调查其个人其他财产,通过与借款人面谈及观察其居住条件判断是否具备偿还能力;

(5)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验证其产权证明,对抵押物流动性和价值稳定性进行判断,并以此作为确定贷款成数、期限的重要依据;以第三人或共有财产抵押的,调查与第三方关系以及真实担保意愿;以共同财产抵押的,共有人应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6)担保人是自然人的,要调查本条

(1)、

(2)、(3)、(4)款内容;

(7)担保人为法人的,调查担保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注册地是否属于本行服务区域,年审是否合格,检查其他相关证书、批文,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调查担保人对外担保有权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的决议程序和内容是否与公司章程相符,决议内容是否与担保内容相符;核实担保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预留董事会全体成员、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和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印鉴,并对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的能力和个人品行进行调查;审核贷款卡是否经过年审,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记载的企业债务与企业财务报表是否相符,有无重大、不良或其他异常事项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打印留档;调查核实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各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8)贷款用途调查。

调查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用途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9)其他我行认为需要进行调查的内容。

3.2信用评级

客户经理根据调查结果对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和自然人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应有书面材料作为证明,或能够通过我行以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的信息证实。

如被评估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而评估人对被评估人申报的该项信息予以确认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一般贷款业务应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3.3撰写调查报告

客户经理将贷款调查信息及时、全面、完整地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撰写贷款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基本情况、收入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和效益分析、贷款的具体意见等,由两名客户经理出具意见,报客户经理主管审查。

特别贷款业务由两名客户经理出具意见后直接上报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受权审批人审查审批。

3.4贷款审查

客户经理主管对一般贷款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客户经理所进行的贷款调查内容是否全面、调查结论是否合理、贷款资料是否完整、信用评级是否准确。

如有必要,可要求或会同客户经理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2)借款人是否符合借款条件,借款人信息是否准确、真实;

(3)借款人收入来源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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