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户口迁入新政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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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①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仅限于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
②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情况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未婚证明(仅限于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及夫妻投靠随迁子女);
③再婚夫妻投靠的随迁未成年子女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抚养证明;
④父母双亡证明、祖孙或外祖孙关系证明(仅限于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⑤《独生子女证》(仅限于独生子女投靠父母)
服务对象分类
个人,本国公民
申报范围
适用于市外(含章丘市、济阳县、平阴县、商河县)迁入本市市区“亲属投靠”落户申报条件
1、夫妻投靠:
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登记结婚,需投靠夫(妻)生活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准许来济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在济一方系外地新迁入的,需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后申请办理夫妻投靠。
2、子女投靠父母:
未成年子女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
独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非独生子女家庭,除未成年子女外,可以照顾1名未婚成年子女来济投靠。
3、父母投靠子女: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且在济子女在济有固定住所,允许来济投靠子女落户;
属父母投靠在济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
固定住所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租用单位分配的住房且拥有房屋使用权。
4、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办理流程
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时间(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市区及县(市)城区派出所户籍业务正常受理,其他农村派出所可预约受理)
咨询电话
所属公安分局户政科:
历下分局:
85084060市中分局:
85084616槐荫分局:
85085054天桥分局:
85085678历城分局:
85086079长清分局:
85086582高新分局:
88871253
收费标准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
[2006]231号)
户口准迁证(仅限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每张5元、户籍证明每张5元
篇二:
《山东户籍政策》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4〕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市公安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重大举措。
各县(区)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滨州市公安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更好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一元化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
(一)放宽城市招商引资、投资、引进人才及购房落户条件,增强城市发展活力。
1.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城市落户。
2.民营企业依法纳税,其招聘的人员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3.被城市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初级以上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4.公民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以及通过其它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建住房的,其内陆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二)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
城市各类初级以上科技人员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及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愿意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三)实行《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
凡属我市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滨州工作而不愿在滨州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滨州市居民同等待遇。
(四)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实现县域内人口迁徙自由。
公民在县域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
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人员,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五)取消投靠人员迁入城市的条件限制。
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
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
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六)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
考取市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滨州籍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自2005年起,凡我市考生考入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再办
理户口迁移手续,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办《暂住证》。
学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符合落户条件的,公安机关凭《毕业证》、《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或合法录、聘用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政策执行中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1.合法录用、聘用。
是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聘用,持有被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录用手续或聘用合同(含《人才聘用证》)。
2.关于“三投靠”人员的落户问题。
属配偶投靠的,投靠方应将户口迁至配偶户口所在地。
如被投靠方长期在外工作,投靠方实际与配偶父母同住生活的,也可以将户口迁至配偶父母处。
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硕士生、博士生)、服现役人员、出国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投靠事宜。
{山东户口迁入新政策}.
3.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1年(截至到2005年9月底)。
期间,有关部门仍可按原农业、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实施有关政策。
四、加强领导,搞好配合,确保户籍改革顺利进行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
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切实搞好涉及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优抚、退伍军人安置、教育等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
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和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各级、各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和设置障碍。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规定。
凡与国家和省户口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确保户籍改革顺利进行。
篇三:
《山东省规范细化落户手续》
山东省规范细化落户手续
省公安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公安机关细化明确落户手续和工作流程,及时为群众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
据初步统计,2月中旬以来,共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30余万人,其中,为1周岁以上出生人员办理出生登记12万余人。
据悉,规范细化新生儿落户程序是我省公安机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有益探索实践,有利于保障新生儿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为此,省公安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对新生儿落户的条件、程序进行明确和规范,认真做好新生儿出生登记工作,为其落户提供便利。
根据规定,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当场予以办理。
超过1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幼儿,公安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
对新生儿父母户籍地不在一处的情况,新生儿落户可以随父或随母。
对父母双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兵役或属在校学生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将调查核实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新生儿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落户。
对因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亲子关系证明、住院分娩记录等档案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和持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户籍民警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对故意刁难或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登记的,群众可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举报。
篇四:
《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
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公通[2007]216号
各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程序,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山东省公安厅二○○七年十月十日
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户口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受理
(一)申请人申办各类户口事项,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见附件一),同时提交申请人或监护人、近亲属以及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户口的各种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办户口无关的材料。
(三)公安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办理各类户口的申请材料,应视情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派出所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或在《办理户口须知》便民服务条上注明,对由于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原因第二次仍未办结的,负责接待的民警应上门为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