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导论》吕忠梅章节重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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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害,通常被称为公害。

◆旧八大公害事件:

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水俣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痛痛病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新八大公害事件:

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原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非洲大灾荒。

◆《增长的极限》,探索了全球关切的五个主要趋势:

加速工业化、快速的人口增长、普遍的营养不良、不可再生资源的耗尽、环境的恶化。

◆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

该宣言在扬弃这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环境问题的新认识:

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认识和改造环境的能力,人类只要对这一能力善加运用,便可以使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关键在于人类必须正确地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同自然协调发展。

◆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是人类针对环境问题而提出的积极对策。

◆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和科学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的。

◆纵观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人类在环境的不良影响下产生变异和退化;

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同时也保证自然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的延续与再生产。

◆环境法是为解决环境问题、实行环境保护而产生的一类新型法律,它是人类进入到生态文明阶段出现的新兴法律现象,也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生态文明的核心是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性发展,它是人类对工业文明反思的结果。

◆建立在工业文明基础上的法治社会,以经济理性为基础,形成了个人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其所确立的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自己责任原则,以及法律只关照人的社会属性、割裂人的社会性生存方式与生物性生存方式的思维,导致了严重的生态问题。

生态文明时代,需要以新的理性为基础,形成新的法律价值观。

这种新的法律价值观以生态理性为基础,强调整体主义,综合考虑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注重人的社会性生存方式与生物性生存方式的协调,以可持续发展、公共利益保护、社会责任为原则,是对工业文明时代法治理念的革命。

◆生态理性产生于对生态系统与生态规律的认识,是对生态环境的科学认知能力。

其关键在于辨识是否处于“生态安全”状态,并根据现实情况做出正确决策,及时调整人的行为。

◆生态意识是指人类善待自然、善待环境、对生态危机觉醒的观念。

◆生态智慧是生态意识与生态知识相结合而显现出来的生态评价与判断能力以及决策能力。

◆生态理性告诉我们,生态环境是一个系统,既是具有不可分性的公共资源,还是具有多功能、多价值的资源。

任何个人对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都不仅仅归属于他自己,它包括了影响者与被影响者、人与自然、当代与未来。

因此,个人的行为必须受到整体公平与正义的约束。

◆催生了不同于个人主义价值追求的新型法律——环境法,引发了全球的法律革命。

◆1980年3月,联合国大会首次使用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系统地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

它作为一种解决人与自然矛盾关系的新思维,是伴随着生态和环境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对人类自身在宇宙中的位置和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审视,以新的理论观、价值观和自然观来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主张在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中,在将人类的共同的、长远的和整体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将人类利益作为人类处理同外部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的价值尺度。

它强调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

其核心思想是,健康的经济发展应建立在生态可持续能力、社会公正和人们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上。

目标是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求得到满足,个人得到充分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危害。

它不单纯用GDP作为衡量发展的唯一指标,而是用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生活等多项指标来衡量发展。

◆从本质上看,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它既坚持人与自然两个方面的和谐,又要求在二者和谐的基础上以人为发展中心,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一切行动和措施的最终目标,这样一种新的生态伦理观符合法律是人类社会规则的本性,可以为生态法治建设提供伦理指引。

◆“主客体二元结构”与“公私法二元结构”是工业文明时代的法律基础,也是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思维源头。

◆三十多年来,中国在生产世界上最多产品的同时,让生态产品成为了自己最短缺的产品;

中国在制造快速增长的经济奇迹的同时,也让生态差距成为了自己与现代国家最大的发展差距。

三十多年来,中国依靠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形成的GDP快速增长,一路带着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尾巴。

 

第一章环境法概述

◆立法文件上所指称的“环境法”,表现为那些直接以环境或某一环境要素命名的法律文件。

◆学科意义上的环境法或环境法学,表现为对环境立法、社会生活中与环境有关的法律现象以及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化、概念化和理论化的总结。

◆各国的环境立法,从一开始就强调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宣布成立新的机构、实行新的制度,这与传统立法的做法有所不同:

一是不再以单一法律关系为调整范围,而是将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规范综合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另外也不再努力划清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而是直接以“政策法”“对策法”命名,表明其明显的法律政策化倾向。

◆我们将环境法定义为:

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建立和保护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法律秩序,实现生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的含义:

1.环境法是“人与自然”的共同体规则

2.环境法是调整“人一自然一人”关系的规则

3.环境法是“沟通与协调”的法律规则

◆环境法正是人类经过重新思考后所进行的新的法律选择,可供选择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打破旧世界,建立新规则;

二是在原有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延拓。

◆所谓沟通,是指环境法与各法律领域的交流和对话,目的是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建立共同认可与接受的新目标、新理念、新原则。

◆所谓协调,是指在沟通的基础上,按照新理念而对具体法律原则和制度的系统性考虑,通过统筹安排,将新目标、新理念、新原则贯穿到法律之中,最终达致共同目标的实现。

◆环境法的体系,是指环境法的内部层次和结构,是由有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相互联系、协调一致的整体。

◆在我国,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环境保护基本法为基础,以各环境保护单行法为主体,以相关部门法为补充的环境立法体系。

◆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环境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综合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

这个法律文件以对人类环境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为立法目的和法律控制为内容,以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以及国家的环境保护职责和管理权限为形式,以全面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为宗旨,对一国环境法律秩序的建立、确认和保障发挥基础与核心作用。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颁布,是一国环境保护法制化的标志,也是一国环境保护或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

◆各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一)政策宣示型立法

(二)全面调整型立法

◆政策宣示型立法最典型的是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在世界范围内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各具体目的之间存在递进关系:

第一,《环境保护法》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环境保护法》的实质目的是为保障公众健康。

第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环境保护法》的最终目的。

◆《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机制

1.环境与发展协调机制

2.统一监管机制

3.公众参与机制

4.决策实施机制

5.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环境法基本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反映环境法的目的价值、基本特征及性质,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具体而言,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在于:

(1)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理念的提炼与汇集,具有强烈的价值宣示功能。

(2)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制度的指导,具有明显的制度协调功能。

(3)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实施的基础,具有直接的执行指导功能。

(4)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司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援引,具有重要的法律漏洞弥补和利益衡量功能。

◆任何制定法都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中人们行为的全部,加之环境法较之于传统法律更加广泛而复杂,环境法律规范更不可能涵盖全部环境社会关系,法律适用空白与不足的情形必然会出现。

◆风险,其字面意义可以理解为危险、意外事故、损失等的可能性。

◆环境风险则是指环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包括环境遭受风险的可能性以及风险所致损害的严重性。

其特性在于:

(1)性质上,环境风险属于未知的风险。

(2)危害的后果上,环境风险的危害具有潜伏性和不可逆转性。

(3)影响范围上,环境风险更多地表现为国家性、区域性甚至全球性的风险。

◆回顾风险预防原则的演进历程,其最早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

德国人较早地意识到必须克服由不确定性带来的弊端,即解决因不确定性导致的行动上的滞后性与环境保护的预防性需要之间的矛盾。

概括而言,风险预防原则的内涵十分丰富,主要包含有下列思想内核:

(1)环境风险的危害被怀疑到一定的程度,如严重的、不可逆转的或重大的风险。

这是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前提。

(2)该原则是为解决环境危害的科学不确定性问题而选择的一种基本法律态度。

对风险预防原则而言,有关环境危害的科学不确定性是其支点所在。

对此,我们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去观察和预见,并提前采取行动,这是对待不确定性的合适途径。

◆在本质上,风险预防原则是对环境法传统思维的转变。

◆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适用要素

1.不确定性

确定与不确定实际上是针对人类活动与环境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而言的,也是与风险有密切关系的一个问题。

2.阈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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