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编)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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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主体n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n“只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它才具有真正的行政主体地位。

”6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n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在行政主体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只占较小的比重,国家基本的主要行政职权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

以至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代名词。

n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仍然是有重要区别的。

回到章目录7第二节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一、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二、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三、行政组织法的体系8一、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n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存在区别。

n本教材设行政法主体编。

行政法主体的概念、范围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范围是一致的,但与行政组织、行政主体的概念、范围都有着重要区别,后者不包括行政相对人,不包括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甚至也不包括公务员。

9二、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n行政组织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我们这里研究的行政组织法为狭义的行政组织法。

狭义的行政组织法通常包括下述内容: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及结构(三)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四)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五)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原则和制度10三、行政组织法的体系n一国的行政组织法体系与一国的行政机关体系应是一致的。

n就整体而言,行政组织法体系应包括中央行政组织法和地方行政组织法两大部分。

n中央行政组织法又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央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部、委、直属机构、办公机构等)组织法(或组织条例)。

n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则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辖县的市和县级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法。

回到章目录11第六章行政机关第一节行政机关概述第二节行政机关的分类第三节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第四节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回到编目录12第一节行政机关概述一、行政机关的含义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13一、行政机关的含义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n首先,行政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

(形式要件)n其次,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实质要件)n再次,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法律要件)14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n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执行机关;

相对于行政相对人,它是行政主体。

n在我国,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具有下述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回到章目录15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16第二节行政机关的分类一、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回到章目录17第三节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一、概述二、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四、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18一、概述n概念:

指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而不是指某一具体单个的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甚至,这种职责、职权、管理手段不只是行政机关所独具的,而且为其他行政主体所共同具有。

19二、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一)保障国家安全

(二)维护社会秩序(三)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四)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五)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六)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20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一)行政立法权

(二)行政命令权(三)行政处理权(四)行政监督权(五)行政裁决权(六)行政强制权(七)行政处罚权21四、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

(一)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二)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三)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四)征收税费、财政资助和征收、征用财产(五)调查统计和发布经济、社会信息(六)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八)实施行政制裁(九)缔结行政合同回到章目录22第四节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一、中央行政机关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四、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23一、中央行政机关n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行、署、局等)组成。

n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n国务院各部委(含行、署,下同)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的设立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n国务院除设立部、委作为其正式工作部门外,还设有各种局、办作为其直属机构(共19个,包括1个直属特设机构)和办事机构(共4个)。

n除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外,国务院还设有个直属事业单位和10个主管有关行业或领域行政事务的国家局。

24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n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级: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及市(指下设区、县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n在某些地方,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与县级地方行政机关之间还设有一级人民政府,即市(指下设区、县的市)人民政府,这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是四级而不是三级。

n在省级人民政府之下设立的地区行署,在县级人民政府之下设立的区公所,在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之下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它们均不是一级地方行政机关,而只是相应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5262728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n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族乡不设专门工作部门)。

n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既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

同时,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与其相应人民代表大会同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29四、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n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若干局、处、署作为其工作部门。

n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设若干司、局、厅、处作为其工作部门。

回到章目录30第七章其他行政主体第一节其他行政主体概述第二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三节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第四节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回到编目录31第一节其他行政主体概述一、其他行政主体的含义二、其他行政主体的种类32一、其他行政主体的含义n所谓“其他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33二、其他行政主体的种类n其他行政主体主要有两大类别:

一类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另一类为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n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包括几种不同情形:

1.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公权力组织2.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3.是私法人或民办非法人组织4.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回到章目录34n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则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青妇一类社会团体等。

35第二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含义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36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含义n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1.首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2.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3.第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37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n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法理,相应组织应具备下述条件,法律、法规才能授权其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

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

38n可大致分为下述几类: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行业组织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4.事业与企业组织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39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回到章目录40第三节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一、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含义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三、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范围41一、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含义n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n社会公权力组织不仅可以因法律、法规授权(即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成为行政主体,而且可以因其依组织章程行使行政职能而成为行政主体。

42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n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在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相互交织,内部相对人与外部相对人相互联系或者存在某种特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社会公权力组织的权力行使是可以及于外部相对人的。

n国家权力向社会转移,二元化社会向多元化社会过渡。

一方面社会公权力组织可以依本组织章程对外部相对人行使某些公权力,同时这种公权力的行使又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即社会公权力组织的章程要报国家行政机关备案审查,社会公权力组织对外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要接受国家司法审查。

43三、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范围n“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种类、形式,与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公权力组织的种类、形式是相同的。

因为任何社会公权力组织都可能被法律、法规授权,因此,其种类、形式同样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工青妇一类社会团体等。

回到章目录44第四节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一、行政委托概述二、受委托组织的含义三、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四、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45一、行政委托概述n概念:

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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