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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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第八条编制农村危旧房改造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村庄整治相结合;

与推进扶贪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

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相衔接。

(二)规划应综合考虑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有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三)规划应按照“一圆三模式”的规划理念,将距离小城镇较近的村庄统一在镇区规划建设。

尽可能打破行政区划,将分散的自然村集中规划建设中心村,以节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达到资源共享。

(四)规划应延续乡村及地域自然人文特色,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五)规划应尊重原有村庄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服从规划,完善配套。

(六)规划应与农村生产活动相结合,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活动,使规划不仅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农民开展生产活动。

(七)规划应以改善农民生活为目标,尊重生态自然环境,合理规划农宅用地和景观环境,注重资源节约。

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秸秆气化、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技术,降低农民生活成本的支出,达到改善农民生活的目标。

(八)危旧房改造超过50户以上的,原则上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以减少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重复投入。

第九条农村危旧房改造规划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易发生的地段。

(二)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三)尽量避开风口,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

(四)优先选择靠近原有居住地或己有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地段。

(五)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和保护。

第十条农村危旧房改造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房规划建设方案。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用地总量,各项用地的具体数量。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人畜供水与排水、道路、水利沟渠、供电、通讯和电视、环卫设施等。

(四)逐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五)确定防灾减灾措施。

(六)提出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的措施。

(七)提出近期建设的规划

(八)提供新建农房的标准户型图。

第十一条对于以分散重建方式进行危旧房改造而没有进行统一规划的村,原则上可根据当地经济条件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以达到整体改变农村面貌的目的。

第三章农房建设

第十二条农村危旧房改造可分为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方式。

第十三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实用性、地方性强的农民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集,免费提供供农民使用。

也可选用省建设厅免费下发的《甘肃省新农村住宅建设图集》(四)和《甘肃省村镇抗震农宅设计图集》。

农房建筑设计应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安全舒适、功能合理并满足村民的需求。

第十四条农村危旧房建房面积每户不少于45平方米,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的财力和农户的经济能力适当增加建房面积。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一节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和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农房设计阶段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好、快、省的技术方案。

第十六条各地在进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时,应因地制宜,采用砖混或砖术结构形式,充分使用本地合格的建筑材料,以降低材料的购买和运输成本。

第十七条村庄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如:

道路、沟渠、绿化等)及村容环境整治,各级政府应充分调动当地村民的积极性,采取投工投劳、以工代赈等方式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农村危旧房改造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可利用原有农房的材料进行新房建设。

第二节进度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作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项目实施部门,应作好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本地区的危旧房改造进度计划,对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行进度控制,确保本地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应建立现场蹲点制度,各县(市、区)和乡(镇)可将本地区的危旧房改造划分成若干个片区,保证第二十三条对于分散重建的农房,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有针对性地对具体项目提出开工、建设、完工的时限,保证工期。

第三节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因条件所限或农民选择自建,应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的持证个体工匠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个体工匠的培训,确保个体工匠能识图、懂技术、会施工。

个体工匠在农村危旧房改造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农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并建立健全危旧房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危旧房改造的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建立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危旧房改造的开工、建设、竣工和验收等施工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第二十八条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

第二十九条在危旧房改造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选用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如确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应经原设计部门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修改通知书,防止因随意修改施工图纸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条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工程整体完工后,应按照《关于印发<

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

的通知》(甘建村[2009]63号)精神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节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在进行农房设计时,必须依据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重建农房的施工安全和正常使用安全。

第三十二条危旧房改造工程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危旧房改造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危旧房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派驻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个体工匠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安全责任目标。

第三十四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施工人员和个体工匠在进场前要进行施工安全教育,督促建筑施工人员和个体工匠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地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分类细化,针对性的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1总则

1.1为加强我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技术指导,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农房,制定本《导则》。

1.2在我省进行农村危目房改造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导则》。

1.3农房使用功能应实用,满足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

件和习惯。

1.4农房设计应因地制宜,体现民族及地方的传统文化,节约用地,注重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

1.5农房施工应尽可能由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按图纸施,确保质量。

1.6农房建设材料应尽量使用当地建材,充分利用可回收的建筑材料,节约成本。

l.7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应与新农村建设、材庄整治、移民搬迁(扶贫移民、灾害移民、生态移民)、整村推进相结合。

因地制宜,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2农房选址

2.1集中重建的农房应有效集约利用土地并与生态建设紧密结台,选址应符合规划的布局和建设要求。

2.2农房选址应尽可能选择地形坡度比较平缓,地质条件稳定,有利于建设的地段;

避开断裂带、滑坡体、沟口、低凹地段。

2.3选择朝向、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2.4拟建农房不能占压地下管线,应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农房设计

3.1农房设计应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3.2农房设计在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及装饰装修上应尽可能体现传统建筑风格,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

3.3农房设计应遵循经济性原则,根据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确定农房建设用地,节约村民建房成本。

3.4农房设计应遵循适用性原则,围绕使用功能并兼顾周围环境,区分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实行人畜分离,采用科学合理的功能布局,以符合当地村民需求。

3.5农房设计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空间组织宜灵活多变,适合生产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的需求。

3.6农房设计应注重节能,在建筑结构设计中应使用成熟的节能体系和节能环保建材,充分利用当地自然环境、历史文化条件,借景自然,尊重历史,体现简单大方、朴素自然的地方乡村特色。

3.7农房设计应结合使用当地建筑材料,使建筑的艺术造型能够体现浓郁的乡土气息和生活气息。

3.8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农房建筑,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采取抗震措施,并满足《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的要求。

4地基和基础

4.l地基

4.1.1易地重建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规划要求选择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

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

4.1.2地基处理要根据地质勘察设计资料和相关的地基基础施工规程进行。

4.l.3基础应设置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持力层土层中,同一房屋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明显不同的地基土上。

4.1.4地基开挖除长度、宽度、深度要达到设计要求外,地基的持力层必须达到设计承载力的要求。

4.1.5山坡上开挖基槽,槽底可开挖成台阶状,沿基槽的长度与开挖深度之比,按2:

1的比例开挖。

42基础

4.2.1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综合考虑下列条件确定:

①基础埋深要达到设计要求;

②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500MM;

③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地下水位较高,基础不能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应采取排水措施,以保证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

4.2.2基础施工完后应及时回填土方。

回填时,应沿基础墙体两侧同时均匀分层回填、夯实。

土方回填每层虚填土方高度不宜超过300mm。

回填土应是不含垃圾、软土和其它杂质。

的好土。

4.2.3毛石基础施工

①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时,基底应用Ml0。

砌筑砂浆找平坐浆砌筑,石块大面向下,并选择比较方正的石块砌在各转角处。

②应根据石块自然形状交错位置,内外搭接80-100蛐MM,尽量使石块间缝隙最小,然后将砂浆填在空隙中,并需用铁钎插捣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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