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监理合同范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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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
(5)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监理工程师证书号码:
杨勇江、JGJ0720499
二、工程监理范围:
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渡槽桥工程、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绿化及环境保护等工程。
三、监理服务期:
37个月(其中:
施工准备阶段1个月,施工阶段监理12个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24个月)。
四、监理服务费总额(大写):
壹佰壹拾贰万元(¥
1120000元),其中正常监理服务费用:
(大写)捌拾捌万元(¥
880000元);
专项费用:
(大写)贰拾肆万元(¥
240000元)。
五、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本监理合同通用条款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六、下列文件是本监理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各个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在合同实施期间,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有);
2.本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会议纪要,如果有);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含监理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5.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6.合同通用条款;
7.工程专用规范
8.监理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9.技术规范;
10.设计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11.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七、发包人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和条件向监理人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工作条件、有关图纸等文件。
八、监理人基于发包人的上述保证,在此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九、监理服务费的支付
(一)正常监理服务费
1、在监理机构进驻现场、完成驻地建设经验收、监理人员到位后的14日内,按正常监理服务费的10﹪向监理人支付动员预付款并抵作监理服务费。
2、监理服务费中期支付按季度等额支付。
(1)中期支付时间
上一季度的监理服务费将在发包人收到季度结帐单后28日内支付。
监理人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发包人将根据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2)中期支付额度
监理服务费中期支付的额度为:
a-b-c,其中:
a、固定费用:
固定费用=(正常监理服务费用总额×
85%-动员预付款)÷
支付期数
附加监理服务期固定费用按6.2.2计算值×
85%
b、按本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4.1款的规定本月应扣除的罚款;
c、其它应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
(3)质量保证费用支付
质量保证费用为监理服务费(含附加监理服务费、额外服务费)的15%,在交工验收时达到交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目标时,支付质量保证费用的2/3,若达不到交工阶段的质量目标时,则所有质量保证费用均不支付。
在竣工验收阶段时达到竣工验收的质量目标且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监理人的综合评价为“中”及以上时,支付剩余的质量保证费用;
若竣工验收阶段时达到竣工验收的质量目标而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监理人的综合评价为“差”,则不支付剩余的质量保证费用;
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达不到竣工验收的质量目标,则不支付剩余的质量保证费用。
(4)最终支付
在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之内,发包人将根据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为监理人办理监理服务费最终支付,并扣回所有应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发包人不再向监理人提出索赔,并向提供履约担保银行出具失效证明或退换履约保函。
(二)附加监理服务费用
如果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期延期的,则监理服务期限相应延长,延期发包人不支付附加监理服务费用。
(三)额外服务的费用:
按6.2.3.2方法计算。
十、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监理人按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后生效,至双方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十一、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副本八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附件:
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
甲方:
(单位全称)(盖章)乙方:
西安华兴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签字)(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罗溪镇铜锣厂至洪泗村农村道路改建工程
序号
岗位
数量
人员
职称
证号
1
总监理工程师
杨勇江
工程师
JGJ0720499
2
专业监理工程师
路桥
赵鸣
JGJ1234949
张国文
JGJ1234937
3
监理员
林忠勇
助理工程师
培证字第291055号
安全
张新方
JGZ0732743
试验
林秀明
闽(公路)检员112876CS
二、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专用条款是依据通用条款进行编制,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的特点、环境及其他要求,在此进行修正、补充或删除,在执行过程中以此为准。
1.定义与解释
1.1.1工程
项目名称:
罗溪镇铜锣厂至洪泗村农村道路改建工程施工监理;
发包人名称:
福建省水利投资集团泉州洛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
立项审批情况:
已完成;
初步设计审批情况:
资金组成及到位情况:
自筹,已落实。
;
招标文件备案情况:
已备案;
征地拆迁完成情况:
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工程地点:
罗溪镇北部洪泗村八峰山处;
起迄桩号:
起点桩号K0+000,终点桩号K6+082.67。
;
监理合同合同段划分:
一个监理合同段,包括:
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渡槽桥工程、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绿化及环境保护等工程;
工程概况:
罗溪镇铜锣厂至洪泗村农村道路改建工程项目起点位于洛江区罗溪镇双溪村铜锣厂门口,起点桩号K0+000,终点位于洛江区罗溪镇洪泗村村道上,终点桩号K6+082.67。
路线全长6.115028公里,采用三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行车速度30Km/h,沿线经双溪村、铜锣厂、自来水厂、规划中的八峰水库石拱坝、八尖山、新凤桥、洪泗村等中间控制点。
1.1.7监理合同
修改为:
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有)、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专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CG10-2006)、技术规范、设计图纸以及双方签认的澄清文件。
增加:
1.1.14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用来指导监理机构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1.15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1.1.16项目建议书
被发包人认可并接受的监理人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
1.2解释
1.2.3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组成监理合同自由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在合同实施期间,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有);
本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会议纪要,如果有);
中标通知书;
投标文件(含监理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合同通用条款;
工程专用规范;
监理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技术规范;
设计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2.监理人的义务
2.1服务形式、范围、目标与内容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按一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组建,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如下:
2.1.1监理服务的形式
1、服务的要求:
①监理资质、资格
监理人须具有如下资质、资格:
(1)监理人必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年检合格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为准];
(2)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监理人和监理人员应秉承“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要求,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并在监理服务期间,通过有效的计划、组织和协调,对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环保进行全方位监理。
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竣(交)工验收质量评定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③监理人及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授权范围开展监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考核、监督、管理。
2、组织机构:
①机构设置
本次招标监理合同段采用一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一个,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监理,采用监理总承包。
②监理人员设置
监理人进场的监理人员须满足其投标文件的承诺,且此承诺视为最低要求。
在施工高峰期监理人应适当增加监理人员数量,施工高峰期监理人员数量的增加,监理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此因素,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1.2监理服务的范围
2.1.2.1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
1、本次招标监理合同段的工作内容:
整治改造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电力管道、雨污水管道、交叉、交通等工程。
工程规模详见投标人须知工程说明。
2、提供监理服务的期限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包括以下各个阶段:
①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止;
②施工阶段监理:
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止;
③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止。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