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小学副校长及中层干部选拔聘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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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家埠小学中层干部选拔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昌乐县委、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乐发[2003]27号)、《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小学领导干部选拔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潍教字[2005]14号)及《昌乐县中小学领导干部选拔聘用管理办法》,(乐教发[2005]37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领导干部选拔聘用机制,充分调动学校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精通教育、善于治校的高素质学校领导干部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聘用学校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岗位及职数

第三条 根据学校规模、类别及实际需要,按精干、高效原则,学校工作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教导处原则上设主任一名、总务处设主任一名;中层干部岗位及职数报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四条 学校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原则,可相互兼职。

第三章 选拔聘任条件

第五条 选拔聘用的学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以德治校、依法办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勤政廉洁,爱岗敬业;

(三)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和相应的上岗条件,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文化水平和工作经历,有开拓创新精神、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先进的办学理念。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六条 竞聘校长职务原则上要有担任同级同类学校副校长工作经历,竞聘副校长职务原则上要有同级同类学校中层干部工作经历,竞聘中层干部职务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聘用。

要注重选拔聘用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非党员干部。

第四章 学校领导干部的产生和聘用

第七条 学校领导干部实行分层次聘用:

(一)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教管办审查同意后,由校长聘任,报教育局备案;

(二)学校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考察、聘任,报教管办备案。

第八条 中层干部的产生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校长提名聘任;

(二)校内竞争上岗。

采取何种方式,根据学校隶属关系,由镇教管办决定。

第九条  校长提名聘任程序:

(一)校长提名:

由校长向镇教管办提出拟聘用中层干部人选;

(二)资格审查:

由镇教管办对校长提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三)民主评议:

对审查合格人选由学校全体教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凡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即可由校长聘任,聘任结果到镇教管办备案。

第十条 中层干部校内竞争上岗程序:

(一)校内公开报名:

由校长在学校内部公布竞争上岗职位、条件及程序,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资格审查:

由学校和镇教管办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平等竞争:

根据竞争上岗有关规定,通过笔试、面试、民主推荐等程序,统一组织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具体程序由校长根据报名及岗位情况确定,由镇教管办与学校共同组织;

(四)聘前公示:

对竞争上岗结果进行公示;

(五)校长聘任:

根据公示情况由校长聘任,并到镇教管办备案。

中层干部的任职期限和校长相同,到期与校长一起换届。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产生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校长提名聘任;

(二)校内竞争上岗。

采取何种方式由校长决定,经镇教管办审批后由学校及镇教管办共同组织实施。

对副校长的产生,经校长同意,也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方式,其程序与校长相同。

第五章 考核及待遇

第十二条 对中层干部的考核,由校长根据其岗位聘任协议进行考核,其待遇由校长确定。

第六章 解聘

第十三条 被聘中层干部在聘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因个人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

(二)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干部形象的;

(三)任期内出现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其它问题的。

第七章 对中层干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要要加强对中层干部工作业绩的年度考核,强化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有关制度,做到重大问题集体研究、科学决策。

第十六条 要加强中层干部的民主监督,凡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必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凡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必须由教代会讨论决定。

中层领导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述廉,接受群众监督。

要落实“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郭家埠小学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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