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教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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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种作业的定义和要求
1.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特种作业:
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1项、第2项、第3项和第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2.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五、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它的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基本权利。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特种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㈠特种作业人员的权利
1.劳动安全保障权
2.知情权、建议权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5.避险权
6.工伤保险权、其他赔偿权
㈡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2.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六、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
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3.工伤认定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规范与岗位职责
㈠基本职业道德要求
1、爱岗、尽责
2、文明、守则
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1、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
2、好学上进的道德观念
3、精益求精的道德观念
备注: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样式,强调个人信息,不能超范围作业。
第二章高处作业基础
掌握高处作业分级和分类、熟悉掌握高处作业的危险和防范措施
高处作业的危险因素
一、高处作业的基本概念
根据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有以下主要内容:
㈠基本定义
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
4.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称为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
5.基础高度: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称为基础高度。
6.可能坠落范围: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称为可能坠落范围。
7.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简称作业高度。
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分类
1.高处作业的级别
作业高度分为2~5米;
>5~15米;
>15~30米及>30米四
个区域。
⑴2米至5米:
由于高度不太高,因高度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可以通过各种措施较容易地加以解决,所以在此高度范围内造成的事故,大部分是轻伤。
⑵﹥5米至15米:
发生重伤的可能性较大。
⑶﹥15至30米:
发生的事故基本上是死亡事故。
⑷30米以上:
高处作业发生的事故,从伤害严重性来看,又比15-30米高处作业更为严重。
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九类:
⑴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米/秒)以上;
⑵GB/T4200-2008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条件;
⑶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⑷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⑸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⑹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⑺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规定;
⑻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小边﹤500mm),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⑼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⑽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0.195的作业环境;
⑾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3.高处作业分级表
二、高处作业分类
㈠按《特种作业范围》分类
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作业。
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
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
高处管道架设;
钻井高处平台作业;
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的作业。
㈡建筑高处作业
1.临边作业:
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厘米时的高处作业。
2.洞口作业:
孔、洞口旁边的高处作业,包括施工现场及通道旁深度在2米及2米以上的桩孔、沟槽与管道孔洞等边沿作业。
3.攀登作业:
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或采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4.悬空作业:
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
5.交叉作业:
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6、操作平台作业。
7、其他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1.05米以上高的防护栏杆和18厘米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2.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必须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
3.特殊高处作业宜设有与地面联系的信号或通信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4.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5.在气温低于-10℃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宜设取暖休息室,取暖设施应符合防火规定;
6.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7.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体格检查。
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8.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
9.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
严禁在脚手架上使用临时物体(箱子、桶、板等)作为补充台架;
10.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脚手立杆或横杆等攀爬,也不得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11.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
传递物品应用传递绳,严禁抛掷;
12.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13.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
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14.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线;
15.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16.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用适合于杆型的脚扣,系好安全带。
在构架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专人监护、联络;
17.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险区内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18.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
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第三章安全防护用品
熟练掌握高处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高处“三宝”的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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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高处作业中发生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数量最大。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是减少和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这类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常称之为“三宝”。
一、防护用品知识
㈠安全防护用品的类型
1.按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分类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将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中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分为6大类:
①头部护具类;
②呼吸护具类;
③眼(面)护具类;
④防护服类;
⑤防护鞋类;
⑥防坠落护具类。
⑵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
如一般的工作服、手套等。
㈡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选用原则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规则》国家标准,选用的基本原则是:
⑴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⑵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
⑶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2.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应考虑的因素
⑴佩戴合适:
为保证完全的保护,佩戴合适是一项必须的要求。
有些个体防护装置的设计及尺寸仅局限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⑵接受程度:
个体防护品使用者必须做到无论何时出现危害,个体防护用品都佩戴在身,所以佩戴者的接受程度就很重要。
⑶舒适:
是一个主观性的指标,但对用户而言,通常也能有一致的感受和看法。
⑷保养:
要经常清洁、检查和维护使其处在可以使用的状态。
⑸培训:
使用者及主管必须了解其使用限制、正确的使用方法、正确的佩戴方法及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