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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北约的第二个步骤便是:

挥师亚太,利用这一地区出现的“机会”,打击削弱中国的实力。

面对严峻的现实,我们必须要有所准备,而这种准备就是要在全民中加强国防教育,普及军事知识,掌握基本的军事技能,做好应付战争的准备。

世界范围内的裁军以及我国国防经费的不足,迫使我们必须大量的裁减正规军。

但为了解决“兵多民不胜养,兵少不足以卫”的矛盾,中央军委制定了“走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相结合的道路”的发展原则,本着这一原则,国家实施了许多旨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措施,在高校中加强国防教育,培养预备役军官,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现代战争中,武器装备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新的战略思想和战争手段层出不穷。

高等院校中的学生,具有较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智力水平,如果加以积极合理的引导和教育,他们必将成为高技术战争条件下,我国国防后备力量中的骨干。

所以,军委把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点,由原来的一般公民,逐步转移到高等院校中的大学生身上。

此外,他们也是我军军官队伍的重要来源。

修改后的《兵役法》中明确规定,现役军官可以从地方大学的应届毕业生中招收。

这对于提高我军的总体科技水平,增强我军在高技术条件下的作战能力大有好处。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两耳不闻天下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军事,国事,天下事,关我啥事”等消极思想在高校中还具有一定的市场,很多大学生缺乏起码的国防常识,对国家的安全形势和国防政策了解不够、理解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在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必须加强高校中的国防教育。

这不仅有利于国防建设,也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爱国主义观念和民族忧患意识。

在高等院校中普及国防教育要做许多具体的工作,集中军训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兵役法》规定: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我国高校的军训经过多年的努力,已逐步走向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其意义除了“国家国防战略”这个大方面外,那就是迅速提高了大学生的素质。

军训使他们在思想、作风、纪律、道德、学风、自我管理、集体主义精神等方面都有了显著的提高。

因此,军训已成为高校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其成果也大大推动了学风和校风的建设。

普及国防教育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作为高校必修教程的军事理论课。

在课堂上,专职的军事教师,可以系统地讲解军事知识以及高技术条件下的战争理论。

通过军事理论课的学习,学生将完成对国防、对战争的感性到理性认识的飞跃,进一步体验国防建设对国家的重要性,从而激发他们的爱国热忱和民族危机感。

在高校中进行国防教育,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

当今世界风云变幻,天下并不太平,因此,我们有必要让学生们及时了解世界上的重大事件及发展动态。

由于这项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长期性,所以,高等院校应设立一个既独立又稳定,并具有组织、宣传职能的部门来承担这一政治性、时事性很强的任务。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也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力量。

在高等院校中搞好军事训练,开展系统的国防教育,加强国防知识的普及、宣传,是国家安全的需要,是培养跨世纪人才的重要途径,所以,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关心。

 

附件:

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

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9号

《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18日

(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

本条例所称的国防教育,是指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全民性终身教育。

第三条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和公民接受国防教育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工作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助和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五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工作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规划和计划;

(三)协调和研究解决国防教育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国防教育重大活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验,表彰国防教育先进典型。

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组织做好国防教育的宣传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等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宣传和普及国防知识。

第九条教育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学校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退伍军人,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制宣传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科技、国家安全、财政、建设、交通、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工作特点,做好有关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做好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国防教育,由中方行政负责人或者工会组织实施。

第三章 国防教育的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十四条开展国防教育,应当按照国防教育大纲的要求,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和时间,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分类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防教育的内容应当突出爱国主义,体现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保障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依据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和方针、原则确定。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含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和国防技能等。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灵活设置教育内容。

第十六条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民兵、预备役官兵和学生接受重点教育。

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领导人员应当积极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并带头接受国防教育,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掌握必需的国防知识,具备一定的军事素养和相应的组织动员能力。

领导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通过在干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举办国防形势报告会,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体验军营生活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和一定的军事技能,有较强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结合在职学习、业务培训、年度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应当接受基本的国防教育,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应当接受比较系统的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学生应当接受全面系统的国防教育。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有关内容纳入语文、历史、体育、思想品德等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针对学生的特点和需要,结合开设国防教育教学课和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当进行考勤登记,军事训练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高等学校应当通过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和各种国防教育主题活动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学生学习国防教育课程成绩和军事训练成绩应当记入学籍档案。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掌握现代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牢固树立国防观念,积极参加和支持国防建设。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利用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教育以及重要节日、纪念日,采取集中教育和个人自学、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工人、农民及其他社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国防教育,掌握国防常识,履行国防义务。

工人、农民及其他社会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结合职工教育、征兵、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活动进行。

第二十二条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在全民国防教育日活动中,国防教育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报告会、参观国防教育基地等形式,集中开展国防教育,增强教育效果。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国防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国防教育经费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

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合理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将该项经费拨付有关学校,专门用于学校开展军事训练。

学校不得增加学生负担。

第二十四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款或者捐物的方式,资助国防教育事业。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

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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