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站房照明设计细则0630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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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景观照明13
12.设计文件编制要求14
13.附录17
A照明设计常用术语17
B站房规模的划分22
1.一般要求
1.1为规范铁路站房照明设计,提高设计质量,满足铁路站房建设需要,制订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铁路站房功能性照明和景观照明的设计。
1.3本细则依据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霓虹灯安装规范》(GB19653)和《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编制。
本细则未涉及的设计内容,应依据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1.4铁路站房照明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4.1满足各种功能性要求,各项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本细则的规定,对照度、均匀度、显色性、眩光限制、功率密度等标准值重点加以控制和考核。
1.4.2效果舒适、美观,符合交通建筑特征,与车站环境、建筑风格、当地历史文化相适应。
1.4.3供电可靠,便于切换。
1.4.4供电和控制设备、灯具应在电气和机械方面均应保障可靠性、安全性和稳定性,不得采用0类绝缘的灯具和其它电气设备。
1.4.5设备、器具的选择和系统设计应立足于减少维护工作量,具有方便的维护条件。
1.4.6采用先进并且成熟、性能稳定、节能、寿命长的设备和技术。
1.4.7控制灵活,能够适应使用状态和使用需要,便于用户按实际需要调整;
接口标准化,利于扩展。
1.4.8充分利用自然光,合理确定照明器具及其分组和控制,做到高效、节能,有效控制光污染。
1.4.9做好技术经济分析工作,做到投资适中,性价比高。
1.5各站房的设计应遵循共同的理念和基本原则,主要技术原则、技术手段和措施应基本一致,个性与共性相协调。
2.照明标准和质量
2.1站房照明的照度标准、均匀度、统一眩光值(UGR)、一般显色指数(Ra)、维护系数应符合表2-1和2-2的规定,并符合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的要求。
表2-1站房照明主要标准值
场所名称
照度标准值
(平均lx)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统一眩光值(UGR)
一般显色指数(Ra)
说明
水平
垂直
中央大厅(主空间)、进出站大厅、售票厅
200
—-
地面
22
80
对于异形空间,当灯具安装条件受到建筑结构限制,而需要通过增加能耗才能满足时,UGR可放宽至19。
普通候车厅、通道、连接区、换乘厅、扶梯*、进出站地道、休息厅
150
*扶梯不规定UGR
贵宾室*、办公室、管理室、监控室
300
距地面0.75m
19
*贵宾室UGR取22
售票窗口、补票窗口、结帐交班台、检、验票处、问讯处
——
可加局部照明
配电室
售票工作台、海关、护照检查处、公安验证处
500
工作面
照明
行包托运、领取处
商业区、餐饮区、多功能厅
行包存放库房、小件寄存处
100
盥洗室、卫生间
75~150
小站取下限,中型及以上站取上限照度
通信、信号、信息设备用房
风机、水泵、空调设备用房
60
冷冻站
室内停车场
75
28
特大型车站和位于地级以上城市的大型车站的基本站台
宜适当考虑垂直照度
特大型车站基本站台以外的有棚站台、有棚天桥
其它有棚站台、有棚天桥
无棚站台、无棚天桥
50
20
表2-2维护系数值
环境污染
特征
类别
照明器擦洗次数
(次/年)
维护系数
清洁场所
办公房间、信息设备房间、调度室等
2
0.80
一般场所
候车厅、售票厅、进出站厅、换乘厅、通道、冷冻站、泵房等
0.70
污染严重场所
餐饮操作间、管线洞室等
3
0.60
室外
站台、道路、站前广场、铁路车场等
0.65
2.2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疏散通道0.5lx;
进出站大厅、候车厅、售票厅、换乘厅等人员密集场所1.0lx;
楼梯间内5.0lx。
2.3备用照明的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其中消防控制室,特大型、大型站的售票室、配电室,中型及以上车站的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等房间的备用照明,应达到正常照明的标准。
2.4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对于受到建筑、结构限制,而无法均匀布置灯具或可布置的灯具数量受到限制的空间,可放宽至0.6。
3.照明方式和种类
3.1站房照明方式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混合照明。
站房应根据不同场所的需要考虑节能因素,灵活确定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的结合,并符合以下要求:
3.1.1各场所均应设一般照明,其灯具的布置除了满足各项标准需要,还应有利于分组控制。
3.1.2当一般照明不能兼顾时,在检票口、售票口、验证处、业务办理窗口等位置,宜设置局部照明。
3.2站房照明种类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由疏散、备用、安全照明组成,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3.2.1各场所均应设正常照明。
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使用时,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应统筹布置和分组。
3.2.2大面积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原则上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兼作值班照明。
3.2.3可能危及航空安全的站房建筑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航空障碍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的规定,并应具有相关认证。
3.2.4有关应急照明的要求详见本细则第10章。
3.3车站站房应按有关标准设置疏散标志灯,详见本细则第10章。
4.光源和灯具的选择
4.1光源类型、规格的选择应在照度、均匀度、眩光、效率综合最优的基础上确定。
4.1.1可以采用的光源主要有:
三基色T5或T8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电子感应灯(无极灯)、LED。
4.1.2除贵宾室等有特殊装饰需求的场所外,原则上不应采用白炽灯、卤钨灯;
有显色性要求的室内场所不宜采用高压钠灯作为主要光源。
4.1.3室内同一区域的一般照明宜选用同一种类的光源。
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不同种类的光源。
4.1.4对于高强气体放电灯,在不至于产生明显眩光的前提下,宜采用较大的单灯功率,以获得较高的效率和较长的寿命;
荧光灯类的光源在确定单灯功率时,应以光效最高为原则,并兼顾眩光的限制。
4.1.5当灯具安装的高度、角度、隐蔽程度不利于眩光的控制时,宜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基础上,采用较小的单灯功率。
一般安装高度在25m以下的灯具,单灯功率不宜超过250W;
超过25m的,不宜高于400W。
4.1.6各类标志灯的光源宜优先采用LED。
4.2灯具类型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安装条件、配光需要、建筑结构特点、装饰要求、运营成本、维护的便利程度、节能等因素。
当没有严格的配光要求时,宜按以配光需要服从建筑装饰等其它需要的原则选择;
当配光要求严格时,应在满足配光的前提下,做好与建筑、结构的配合;
只满足功能性照明需要,并且所处位置易于擦拭的灯具,宜选用开敞式。
4.3在技术经济合理前提下,可结合建筑装饰设计,采用小功率光源并使相互保持有效的间距组合而成的灯具,或以小功率光源的灯具通过加大布置密度,以减弱眩光,并应注意优先选择光效高的功率等级。
4.4灯具附件宜按以下要求配置:
4.4.1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4.4.2高强气体放电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光源功率较小时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4.4.3高强气体放电灯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4.4.4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4.5在单灯功率为250W及以上的灯具内,宜配有短路保护装置。
4.6应尽可能减少灯具和光源的种类,便于备品备件的配置。
5.照明美观与建筑的协调
5.1照明设计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与建筑、结构、装修方案设计同步进行,根据建筑要求确定照明效果,并相互校验是否满足设计输入条件,达到预定效果。
5.2各区域所用光源的色温一般可按以下原则选择:
5.2.1相邻并且没有隔断的区域的色温应协调、衔接自然。
5.2.2贵宾室、旅客休息室、餐饮空间等场所宜营造温馨、亲切气氛,通常可以暖色调为主,可采用3300K以下的低色温,但应与建筑装修的整体环境效果相协调。
5.2.3照度在100lx以下的场所,宜采用低色温。
5.2.4候车、售票等有旅客较长时间驻留的公共空间,以及长期有人活动的各种工作房间,照明效果宜整体明快、均匀,以中色温为主,可控制在3300~5300K之间。
照度较低时取下限,照度较高时取上限。
5.2.5当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相结合时,色温宜控制在4500~6000K之间。
5.2.6需要较高照度的出入口、工作台、验证、安检等各种局部功能照明、设备用房等可采用冷色调,色温可在5300K以上。
5.2.7有新闻摄影或电视转播需求的场所,室内光源的色温宜为2800~35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150K;
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光源色温宜为4500~65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500K。
5.3照明器具的选择应在结构、形式上与建筑风格和施工工艺相适应,做到安装部位隐蔽,露出部位美观,与建筑有机结合。
5.4贵宾室一般宜采用水晶、云石、铜制、锡制或其组合等华贵而庄重风格的灯具。
灯具式样、尺度、形状应注意与建筑空间相协调,避免产生充臃感和稀疏感。
5.5壁画、装饰墙、雕塑等处宜做局部泛光照明。
5.6一般宜慎用带状照明。
为满足建筑装修需要而设置宽灯带时,除非效果需要,否则不应在灯带表面产生明暗对比强烈的条纹,并应做好功率密度和整体效能的控制。
5.7应急照明灯具应与正常照明灯具在外观上相协调。
5.8照明对建筑的要求:
5.8.1建筑设计应考虑必要的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条件,留出足够的灯具安装空间(特别是有吊顶时)和检修条件。
5.8.2除了贵宾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