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规章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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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若在操作使用期间出现故障,应及时关闭电源,并向有关管理人员报告,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
整仪器主要部件,凡自行拆卸者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处罚。
用后切断电源、水源,各种按钮回到原位,并做好清洁工作、锁好门窗。
7.
8.
9.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手册及技术资料原件一律建档保存,随仪器使用的只能是复印件。
保持仪器清洁,仪器的放置要远离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品,远离水源、火源、气源等不安全源。
各仪器要根据其保养、维护要求,进行及时或定期的干燥处理、充电、维护、校验等,确保仪器正
常运转。
每学期进行一次仪器使用检查,发现有损坏应及时请有关部门维修。
10.仪器不能随意搬动,更不能借给外单位使用;
校内人员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在实验室按上述规定
使用。
11.注意保持室内卫生,不准携带或吃任何零食,不乱扔杂物。
12.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实验室及库房内外安全,做到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湿、防爆、防
腐蚀、防污染,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实验室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1.化学药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品不得混放。
2.存放药品要专人管理、领用,存放要建帐,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
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
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
3.实验室中摆放的药品如长期不用,应放到药品储藏室,统一管理。
4.剧毒、放射性物体及其它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由专人负责管理。
存放剧毒物品的药品柜应坚固、
保险,要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登记。
5.要经常检查危险物品,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自爆事故。
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变质料、废渣
及废水等应予妥善处理。
6.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按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7.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8.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避光、防火和防电等,实验室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制定合理的储存量,
不许过量且包装容器应密封性好。
9.遇水能分解或燃烧、爆炸的药品,钾、钠、三氯化磷、五氯化磷、发烟硫酸、硫磺等不准与水接触,
不准放置于潮湿的地方储存。
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1.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对于安全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
注意要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的
规章制度,要教育本室人员、研究生、学生自觉遵守安全制度。
2.实验室要有一位责任心强的教师任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消除事
故隐患,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
3.学生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研究生的实验由导师负责。
危险性
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人监护。
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
4.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
进入实验室。
5.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
停水、停电时要及时切断电源,关掉龙头。
6.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管理好药品,对易燃、易爆、有毒药品要谨慎操作,做好防范措施,未用完
的药品应严格按其性质注明标签存放箱柜内加锁严格保管。
7.严格看管好门户、水电、各种气瓶,下班前清理器材工具,应检查仪器电源是否关闭,关好窗户,
锁好门。
8.如遇紧急情况:
水灾,应及时关闭本大楼外或本楼层总水伐;
火灾,应及时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
灭火,同时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9.防盗是全室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人人必须提高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重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0.凡持有本实验室钥匙的人员,均不得随意将钥匙转借他人。
11.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
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
济赔偿。
1.2.3.4.5.6.实验室卫生制度实验室工作必须保持严肃、严密、严格、严谨;
室内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喧哗、打闹、抽烟。
实验室各房间应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室内卫生要定期打扫,做到台面、室内整洁卫生。
实验室中的废液倒入水槽中,用水冲洗干净,有毒液体集中处理;
固体垃圾倒入桶中,由实验值日生清除,防止水池堵塞和腐蚀。
实验仪器设备应布置合理,完好整洁,化学药品放置合理、整洁、无泄漏。
实验室通风良好,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要求整洁通畅。
节约水电,关好门窗,注意安全。
篇二:
清华大学财经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财经管理办法
--经2000-2001学年度第五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0年11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清华大学校内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经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经管理的基本任务:
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全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
学校设立财经领导小组,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学校财经工作,讨论决定学校重大经济事项。
校内各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设置财务主管协助管理本单位财务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六条校内教学、科研、后勤等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是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
校内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校内会计机构的新设、撤销和合并必须经过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并在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校内事业单位的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规定的帐户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帐号,更不允许公款私存。
后勤单位确因需要开设银行帐号的,必须接受学校的审计和财务监督。
第九条校内单位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并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征求财务处意见,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财务人员和财务主管人员的配备实行迴避制度。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在财经管理工作过程中,校长、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副处长、二级核算单位行政负责人、财务主管的经济责任制,以及财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将另文制定。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清华大学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
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原则。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预算审批程序。
校级预算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和计划与财政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级核算单位预算经院(系、所)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将预算报学校财务处。
全校汇总预算(包括校和二级核算单位两级)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主管部门。
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总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校级预算调整方案需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保证年度预算平衡。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它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不得改变收入性质入帐。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校级或二级核算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九条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