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法定稿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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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

扣除数

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

注:

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例:

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4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400-1000-3500=49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900×

20%-555=425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的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的投资者,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纳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说明

1不超过5,000元的不超过4750元的50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成本(费用、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超过5,0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10250

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201250

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304250

5超过50,000元的部分超过39250元的部分356750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税规定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A.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一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B.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一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国税发[1994]179号)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方法为:

劳务报酬所得计税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

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于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

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

实质上为超额累进税率,判断加成征税的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非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含税所得不含税收入额税率

1不超过20000元的21000元以下的部分200

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30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超过49500元的部分407000

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6]602号)

稿酬所得计税规定

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所得也应纳税。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

(1-30%)。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146号)

李四一次获得稿酬收入32000元,其应纳税款应为:

32000×

(1-20%)×

20%×

(1-30%)=3584(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着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允许从所得中扣除。

(财税字[1994]020号)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计税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125号)

(2)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纳税人提供准确、有效凭证,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国税发[1999]089号)

(3)在计算每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有关税金、教育费附加和修缮费用,再按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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