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综合险条款解释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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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它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台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内的灾害、事故具体有以下几项。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执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
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雨、自身发热所造成损失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
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
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爆炸定义是:
“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
鉴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
2、化学性爆炸:
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烯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
雷电为积雨云、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
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
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熔炼,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24连续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五)洪水
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岩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洪水责任。
(六)台风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七)暴风
暴风指风速在28.3米/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
本保险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
(八)龙卷风
龙卷风是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
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认定的为准。
(九)雪灾
因每平方米雪压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雪灾保险责任。
(十)雹灾
因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十一)冰凌
即气象部门称的凌汛,春季江河解冻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冰凌、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朝阳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寸雪在物体此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夺取,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至于一般的冰冻损失,如露天砖坯冻裂,水管冻裂等都不属冰凌责任。
(十二)泥石流
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
(十三)崖崩
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华、雨蚀、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
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塌。
(十四)突发性滑坡
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十五)地面突然塌陷
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
此外,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所致保险标的损失,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对于因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十六)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支行物体坠落
凡是空中飞行或支行物体的坠落,台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厂坠落,吊车、行车在支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于本保险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厂块、土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以先给予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领导追偿。
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视同空中支行物体坠落责任负责。
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可以先赔后追。
但是,对建筑物本身的损失,不论是否属于保险标的,都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本条第一款所指停电、停水、停气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属保险责任。
1、必须是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并自己使用的供电、供水、。
供气设备,包括本单位拥有氖权和使用权的专用设备,以及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又与其它单位共用的设备。
所谓设备包括:
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线路、管道等供应设备。
2、限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的“三停”损失。
3、仅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等保险标的的损坏或报废负责。
例如印染厂因发生属本条责任范围的停电,使生产线上运转的高热烘停转,烘筒上的布匹烧焦;
又如药厂因同样情况停电,使冷藏库内的药品变质,属保险责任。
本条第二款指已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所列灾害事故,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而不可避免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本保险赔偿范围。
但对非保险财产的损失则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第二款的责任范围举例如下:
1、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在抢救过程中,遭受碰破、水渍等损失,以及灾后搬回原地、途中的意外损失。
3、因抢救受灾物资而将保险墙壁、门窗等破坏造成损失。
4、遭受火灾后,为防止损坏的保险房屋、墙壁倒塌压坏其他保险的标的而被拆除所致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条所指为了减少保险支出的、抢救、保护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本条列明的各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无论是由上述原因直接造成损失,还是由这些原因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均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烤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本条第一款的各种间接损失主要指停工、停业期间支出的工资、各项费用、利润损失、及因财产损毁导致的有关收益的损失,如旅馆的房租收,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的合同因保险灾害事故不能履约所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等。
本第二款指出凡是由于地震引起的各种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保险身内在的各种缺陷或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如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麻损、自燃或因烘、烤、烫、烙损失,均属人为的非意外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条第四款规定的露堆及罩棚下的物资,倘若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很容易遭受暴风、暴雨损失,除非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否则,保险人不予负责。
本条第五款指各级政府或各级执法机关下令破坏保险标的所损失属于非常笥的行政措施,一般是从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或者维护更大的利益避免更大的做出的决策,不属于保险承保的意外、偶然的灾害事故风险范畴,故此类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本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为列明的风险责任。
而且责任免除各款不可能列举完全,因此凡不是保险条款第四、五、六条中列举的灾害事故损失、费用等都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一概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一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本条规定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
保险金额一般可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按照帐面原值确定。
帐面原值是指在建造或购置固定所支出的货币总额。
(二)按照帐面原值加成数确定。
帐面原加成数即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基础上再附加一定成数,使其趋近于重置价值。
(三)按照重置价值确定。
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四)按其他方式确定。
可以依据公估价或评估后的市价由被保险人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