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师承或确有专长报考指南中医师承确有专长培训班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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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师承公证

(一)相关证件材料的准备:

1、师承人员(徒弟)方面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最高学历证书;

(4)最高学位证书;

(5)《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3份)如果可以确定公证日期的可以把(签订日期、公证日期和师承教学时间)打印好,如果不确定的,请留空白,尤其是最后一页,需双方签字的地方必须留白,公证处要求,必须要在公证员面前签署。

建议多打印三份完全空白的,现场如果发现错误,可进行替换,并携带电子版本,因为当天要求老师必须到场,老师来一趟可不容易啊,怎么着也要把办了,多做准备,呵呵。

2、指导老师(师父)方面

(5)执业医师资格证;

(6)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7)技术职称证书;

(8)临床和教学工作的证明。

注:

(5)(6)不同,一个是资格证,一个是执业证,必须全部带,如果老师的技术职称还未达到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的,临床和教学工作证明中,必须列出10年及以上的工作年限。

以上所有资料必须携带原件,公证处要求必须在公证处当场复印,自己带去复印件的不算。

但因为公证以后到卫生局备案会需要复印件(而且卫生局只需要复印件,不需要原件),既然老师都把原件带出来,赶紧乘机多复印一份。

(不过公证处比较夹生,因为他们要求的复印件是免费复印,所以你想多印一份是不给的,自己想办法把那份复了吧)

(二)公证办理流程:

1、带齐以上要求的所有文件,最最重要的是两人必须同时到场。

在办理过程中,如果有一两个不太重要的文件漏了,比如户口本之类的,可以跟公证员商量后补,但人一定要到。

2、在工程处的复印处复印相关文件,免费

3、现场办理,就是按照公证员的要求在各种文件各处地方签字。

4、全部办理完毕一周后即可拿到公证书。

卫生局备案

需要携带的相关的文件:

(1)公证书一份;

(2)学徒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原件;

(3)办理公证书时候需要老师的所有资料复印件;

(4)学习计划书。

参照“国中医药发【2007】47号文和苏中医政【2007】70号”文,自己制定学习计划即可。

备案时候不需要老师到场,自己去就行,这个部分非常简单,学习计划参照考试大纲,根据自己情况随便写写就行,但平时跟师学习中一定要注意保留学习资料,病案等等,而且一定要多留手写版本的,虽然现在电子技术这么先进,貌似是以后考试检查的一部分。

报名时间

考试由各地方组织,具体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考试时间

报名方式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试大纲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8号),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综合笔试启用《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及中医部分类别)2013年版》。

取消中医(含民族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大纲中的西医内科学内容,未涉及的中医部分类别医师资格考试仍执行现行大纲。

注意:

(1)2015年设哈萨克医考试(试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报考。

(2)2015年设傣医和朝医考试。

考试内容

第八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

 业务水平考核中,师承人员的重点是学习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情况;

确有专长人员的重点是是否具备独特专长,疗效是否明显优于同种或同类病症的其它治疗方法。

 第九条考核的方式可以包括:

个人述职、口试、笔试、实际操作、对其本人书写医学文书的检查等。

 考核标准及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参照《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及本条前款的要求统一制订。

 第十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每年举行一次,考核时间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考核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

通过标准

出师考核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

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

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八条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

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第二十一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资格取得

第十五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

第十六条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取得确有专长和中医师承之后,继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八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五)执业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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