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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因工作需要或有眼疾外,交通执法人员不得戴有色眼镜。

7、两名以上交通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8、交通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适当抽烟、饮酒。

9、交通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执法证。

10、登船检查可根据不同情况,现场核查船舶证书和有关文书。

1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1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戴围巾、耳套。

1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

14、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15、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可佩戴有色眼镜。

16、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

(√)

17、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18、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19、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20、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21、福建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第一次在全省交通系统发布实施的时间是2008年8月1日。

2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为了追求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的需要而设置的(√)

23、“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在“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的(√)

24、“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原则上将每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档次,依次统一规定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层次(√)

25、修订后的“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原则上将每一个档次的处罚确定为一个确定的幅度,这实际上是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不是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26、交通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

27、公路运输管理、公路路政管理、海事管理以及港航管理机构都是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以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

28、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

29、根据《公路法》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0、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31、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车辆,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3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交通部负责审批。

33、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3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35、对管辖发生争议的路政案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规定提到的“以下”说明包括三万元(√)

37、2007年4月30日福建省交通厅发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闽交政法[2007]14号)这一文件的性质属于行政法规。

3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种以上罚则的行政处罚。

39、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40、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1、2007年4月30日福建省交通厅发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闽交政法[2007]14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42、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43、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管理。

4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4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46、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47、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集装箱车货除外)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在4.1米至4.2米的可以不予处罚。

48、根据规定超限运输车辆在本县、区辖区运输的,由县、区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49、对擅自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要求对损害的公路路产损失进行补偿。

50、在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当由本单位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决定(×

51、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52、追究责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53、《道路运输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54、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

经营期限届满,自动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55、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可以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56、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57、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三年内必须没有发生交通责任事故。

58、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59、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不得收取工本费。

60、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61、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

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62、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63、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

6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暂扣车辆。

6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

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66、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2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6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客运车辆实施暂扣。

68、《道路运输条例》所指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综合性能检测站。

69、在春运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

70、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71、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是路检路查项目之一。

72、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73、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74、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具备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政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75、《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仅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76、《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适用于水路运输的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77、《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对非营业性运输仅要求向交通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78、申请筹建水路运输企业或订造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审批机关应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30天内给予批复。

79、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计收运杂费用。

80、经营水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符合客船规范的船舶从事旅客运输。

“客船”是指载客超过十人的船舶,不论其是否装货。

81、经营水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开业后,如需取消航线或减少班次和停靠港(站、点),必须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并由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周知。

82、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83、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审核完毕。

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84、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依照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85、《福建省港口条例》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86、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福建省港口条例》。

87、港口属于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服务型产业。

88、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港口工作。

89、福州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福州市港务局。

90、《福州港总体规划》,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

91、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港区主要功能布局、港区陆域布置、港区水域布置、港区港界划分及相应的港区配套设施规划。

92、在福州港范围内建设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应当符合《福州港总体规划》;

使用福州港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应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93、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预评价。

94、禁止违反港口布局规划设置港口。

禁止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设施。

95、禁止在港区内新建、扩建影响港口功能发挥和港口规划实施的设施;

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

但依法必须建设的军事、水利、航道等工程设施除外。

96、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

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岸线使用人应当自使用期满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恢复岸线原貌。

97、内河港口,是指除沿海港口以外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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