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专题毒品犯罪的前世今生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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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毒斗争,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将8万多毒品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使2000万吸毒者戒除了毒瘾,一举禁绝了为患百年的鸦片烟毒,创造了举世公认的“无毒国”奇迹。

自此以后的几十年内,中国人民终于远离了毒品的荼毒与戕害。

2.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的毒品犯罪

70年代末期,随着“金三角”地区毒品的入境泛滥,我国西南边境地区的毒品犯罪死灰复燃,主要表现为:

“金三角”地区毒品取道我国的云南、广西、广东流入东亚、美洲;

80年代,国际毒潮过境我国的同时,并向内陆地区渗透和蔓延,在四川、广东等局部地区形成了毒品消费和毒品泛滥的现象;

进入90年代以后,毒品的滥用和犯罪在我国绝大多数的省、市、自治区蔓延开来,“吸毒人员已经遍及1972个县市,占全国县市总数的90.34%”,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制毒、过境贩毒和毒品消费并存的局面。

在我国广阔的土地上,已经很难找到一块未受毒品污染的净土了。

这一时期,我国的毒品犯罪主要以走私、贩卖境外输入的海洛因、鸦片等毒品为主。

在已经查获的毒品大要案件中,境外贩毒集团主谋,并与国内制贩分子相互勾结的占了绝大多数,而我国境内出现的毒品,无论是借道中转出境,还是在境内被非法消费的,其毒品源头也基本都在境外。

3.21世纪以来的新型毒品犯罪

21世纪以来,我国毒品犯罪一直处于高发态势:

境外毒源“多头入境,全线渗透”;

境内传统毒品屡禁不止、暴力倾向严重;

新型毒品制造隐蔽、传播迅速;

手段日趋隐蔽、暴力、科技化;

特殊群体涉毒犯罪增多,易受感染而难以控制。

近十年来,我国新型毒品的滥用问题尤为严重。

从滥用新型毒品的种类看,除了有冰毒、摇头丸、K粉、咖啡因等常见的新型毒品外,近年来在公共娱乐场所还出现了“神仙水”“开心水”等瓶装的新型毒品水溶液。

这些新型毒品中含有尼美西泮、MDMA、可待因、氯胺酮、甲基苯丙胺、苯丙胺等成分,稀释后可供多人食用,成了时下吸毒群体标榜新潮的时尚选择。

从滥用新型毒品的来源看,可以来源于境外毒源地,也可以由境内生产制造。

我国2/3以上的地区都有制造新型毒品的案件,其中广东、四川、湖北等地是制造新型毒品的重灾区。

从滥用新型毒品的场所看,以前主要集中在歌舞娱乐场所,现在酒吧、饭店、宾馆、洗浴中心等其他公共场所也成了滥用新型毒品的高发区域。

从滥用新型毒品的群体构成看,已由过去以无业青年、进城务工人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等涉毒高危人群为主,转为企业老板、明星、白领、学生、高级知识分子等特殊群体的逐渐加入。

(二)当前国内毒品危害的形势

1.毒品犯罪形势

当下,在毒品问题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境外毒品渗透和国内制毒蔓延相互影响,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相互叠加,毒品网上传播和网下蔓延相互交织,呈现出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毒品治理攻坚期的阶段性特征,表现在毒品滥用发生变化、境外毒品渗透加剧、国内制毒犯罪情况更趋复杂、制毒物品流失形势依然严峻、毒品贩运活动高发多发等多个方面。

2017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4万起,打掉制贩毒团伙5534个,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6.9万人,缴获各类毒品89.2吨。

全国破获制毒物品犯罪案件388起,缴获易制毒化学品2384吨,同比分别上升39.6%和50.5%,制毒物品流入制毒渠道猖獗势头得到一定程度遏制,“断炊效应”明显。

全国破获制造毒品案件597起,缴获毒品23.3吨,同比分别上升1%和18.8%;

捣毁制毒窝点317个,同比下降27.6%。

在强力打压下,制毒活动不断从广东、福建等重点地区向其他地区特别是管控薄弱地区转移。

2017年全国共破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10.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5万名,缴获毒品49.9吨。

其中,“海陆空”仍为贩毒主要渠道,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物流快递等新业态迅猛发展,不法分子越来越多地应用现代技术手段,全方位利用陆海空邮渠道走私贩运毒品,贩毒手段的科技化、智能化明显升级。

根据《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2012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案件数从2012年的76280件增至2016年的117561件,增幅为54.12%;

犯罪分子人数从2012年的81030人增至2016年的115949人,增幅为43.09%。

同时,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也从2012年的7.73%增至2016年的10.54%。

毒品犯罪成为增长最快的案件类型之一,其增长幅度是全部刑事案件总体增幅的4.12倍。

(2)毒品犯罪高发省份相对集中

从地域分布看,我国毒品犯罪已突破以往主要分布于边境、沿海地区的地域性特征,遍及全国所有省份,但案件高发地主要集中在华南、西南、华东和华中地区。

2012年至2016年,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排名前十位的省份分别为:

广东94853件、湖南33068件、浙江31240件、四川29747件、贵州29570件、云南29307件、广西28349件、重庆27725件、江苏26054件、湖北20955件。

(3)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呈加剧之势

近年来,我国面临境外毒品渗透和国内制毒犯罪蔓延的双重压力,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均呈加剧之势。

“金三角”“金新月”及南美等境外毒源地对我国的渗透加剧,云南、广东等边境、沿海地区的毒品走私入境犯罪仍保持高位。

同时,国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犯罪较为突出,由以往高发于广东、四川等省份开始向其他省份蔓延。

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份发现制毒活动。

受制造毒品犯罪增长影响,麻黄碱、羟亚胺、邻氯苯基环戊酮等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形势严峻,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数从2012年的145件增至2015年的288件,增长近1倍,2016年案件量虽有所回落,但制毒物品缴获量大幅增长,且新的制毒原料、制毒方法不断出现。

(4)零包贩卖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增长迅速

受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影响,零包贩卖毒品(一般指涉案毒品10克以下的贩毒案件)、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增长迅速。

零包贩毒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此类案件通常占贩卖毒品案件的一半以上,在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也占有较高比例,社会危害不容忽视。

相当数量的零包贩毒人员本身吸食毒品,系为获得吸毒所需资金而实施毒品犯罪,由此形成以贩养吸的恶性循环。

同时,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增长显著,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此类案件数从2012年的7761件增至2016年的30819件,五年间增长2.97倍,此类案件在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比例也从2012年的10.17%增至2016年的26.22%。

在犯罪方式上,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渠道实施毒品犯罪的案件增多。

(5)涉案毒品种类呈现多样化

在涉案毒品种类方面,甲基苯丙胺(包括冰毒和片剂)、海洛因仍居于主导地位,其中传统毒品海洛因所占比例逐年下降,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所占比例不断增长,在大部分地区已超过海洛因成为最主要的涉案毒品。

同时,新类型毒品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涉氯胺酮犯罪所占比例最大,涉甲卡西酮、曲马多、芬太尼、恰特草等新类型毒品犯罪时有发生。

此外,涉案毒品种类呈复杂化,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案件增多,涉及“神仙水”等成分复杂的混合型毒品的案件亦呈上升趋势。

2.毒品滥用形势

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55.3万名,其中滥用合成毒品人员153.8万名,占60.2%,较上年下降0.3个百分点;

滥用阿片类毒品人员97万名,占38%,较上年下降0.1个百分点;

滥用大麻、可卡因等毒品人员4.6万名,占1.8%。

全国毒品滥用人数仍在增加,但同比增幅下降,特别是35岁以下的青少年吸毒人数同比下降19%,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成效得到巩固。

此外,合成毒品变异加快,像“彩虹烟”“小树枝”等新型毒品不断出现,极具伪装性和迷惑性。

二、毒品犯罪侦查和刑罚的特点

(一)贩卖毒品的既遂前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即非法收买毒品尚未卖出时就已犯罪既遂。

(二)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推定

《立案追诉标准三规定》了10种推定明知:

1.过检查点未如实申报;

2.伪装过关;

3.逃避检查;

4.体内藏毒;

5.超额报酬运输;

6.高度隐蔽方式运输;

7.高度隐蔽方式交接;

8.故意绕开检查点;

9.虚假身份办理;

10.有其他证明的。

(三)从人到案的侦查思路

这主要是指,毒品犯罪的侦查一般是先通过相关线索锁定可疑的涉毒人员,通过对可疑人员采取进一步的侦查措施,逐步发现毒品案件。

这种侦查模式是毒品犯罪特有的,与传统的发生案件后再寻找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模式明显不同。

(四)技术侦查与特情介入的普遍存在

技术侦查措施是毒品案件侦查过程中常用的侦查措施。

侦查人员需要对涉案人员的活动轨迹、电话通讯、相互联络情况等各方面的信息进行监控,才能掌握涉案人员犯罪的直接证据,而对涉案人员的监控往往都需要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进行。

但是,侦查人员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时间、形式上不合法的问题,还存在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这些都是律师在辩护中的重点。

特情介入的普遍存在是毒品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又一重要特点。

由于贩毒人员交易毒品的时间、数量不确定,侦查人员可能出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需要,安排特情人员主动向贩毒人员约购毒品。

特情引诱分为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对于犯意引诱,律师应做无罪辩护;

对于数量引诱,在量刑时应酌情从轻。

(五)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特殊性

毒品犯罪在适用死刑的问题上,应着重区分上、下家作用大小的区别,并分析共同犯罪各犯罪人之间的地位作用,综合确定对哪一个或者哪几个被告人适用死刑。

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

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

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处上家死刑;

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

三、毒品犯罪中特有的有效辩点

(一)审查立案手续和抓获说明,查找特情引诱和控制下交付

立案手续包括《立案决定书》《立案登记表》和《抓获说明》。

《抓获说明》在有的案件中叫《抓获经过》,这些材料是我们发现是否有特情人员及是否存在控制下交付的重要依据。

《立案登记表》中有案件来源一栏,多表述为群众举报或为工作中发现,如果案件来源显示为群众举报,但却没有举报人信息,案卷中也没有匿名举报的来电记录或匿名信,这些信息告诉我们,本案的线索很有可能来自特情人员,本案中很可能有特情介入。

如果案件来源显示为工作中发现,则需要进一步了解侦查机关是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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