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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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承担部分的分担原则是:

分级分担,职责明晰,鼓励支持民办教育。

3、政策导向明确。

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鼓励中等职业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

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免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

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

1、资助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并在校就读的一、二年级农村学生(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年制高职学生,其前两年视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执行国家资助政策。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期限为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合作办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合作双方都应具有按规定审批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其招收的学生按其学籍所在校申请和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重复统计、申报和漏发。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对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具体认定时要参照合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独生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城市家庭困难学生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资助标准与资助经费分担: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并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2、8两个月不发放。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按月存入学生银行卡。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6:

4的比例分担。

其中我市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

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

县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8:

2比例分担;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级财政按7:

3比例分担。

4、组织管理:

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即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中心或办公室)、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能如下: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2)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受资助名单,提出拟确认为资助对象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3)各中等职业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资助学生名单。

5、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学生申请—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公示—上报。

6、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每年8月份,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要求如下:

(1)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3)认定评议小组收集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在校内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教秘〔2007〕564号文件和市、县要求报送各项统计信息。

(4)因各种原因辍学、休学、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学校必须及时报上级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5)学校要将每位受助学生的身份证明资料整理后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统一办理银行卡,并按月将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为学生办理银行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6)学校要建立受助学生个人台账,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二)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

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

1、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按中职学校在校生总人数的15%确定。

2、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

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3、对公办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

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待省相关部门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

4、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保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5、免学费所需补助资金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及分担比例,由中央和省、市、县共同承担。

6、认定原则与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前为农村户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认定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即享受免学费待遇。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在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及时组织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各中等职业学校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可参照以下标准: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证明材料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

对来自国家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山区、库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我省皖北3市6县(阜阳市、亳州市、宿州市、霍邱县、寿县、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凤阳县)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7、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其认定办法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

8、认定程序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各中职学校在寄发《入学通知书》时,对农村户籍学生要随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2)。

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并于10月底前上报认定结果。

需要申请认定为免学费对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并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本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由班委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要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公示结果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初步认定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

经审批确认后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免学费待遇。

9、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学校应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管理、财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班主任每学年应定期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免学费资格。

学校应设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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