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滨海新区吸引储备人才实施细则操作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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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等(原件现场审核,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
8.落户新区的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页等(原件现场审核,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
9.学历学位证明:
国内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境外学历学位=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现场审核,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即时受理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申报企业。
主管部门审核内容及标准如下:
(一)企业条件
人才所在企业须为在滨海新区注册的各类企业,对企业实际经营地不作具体要求。
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企业的,用工单位须同为在滨海新区注册的企业。
(注:
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120116”、“120118”为新区注册企业。
其中,“120116”为“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
“120118”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
15位编码营业执照:
注册号第1-6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应与落款登记机关一致。
如:
120107、120108、120109分别为原塘沽、汉沽、大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代码。
)
(二)个人条件
1.学历学位
(1)国内学历学位: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其中:
毕业证书:
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与毕业证书相匹配,个人信息、毕业院校、学习期限、所学专业、学制情况等内容一致;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认证内容与毕业证、学位证一致。
(2)境外学历学位:
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其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
2.户籍状况
滨海新区户籍包括:
个人家庭户籍和单位集体户籍。
落户滨海新区是指:
2017年1月12日以后户籍由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外首次迁入滨海新区行政区域。
落户情形包括:
外省市迁入和本市其他区迁入,其中新区户籍生源高等院校毕业户籍回迁视为迁入。
滨海新区各区域间户籍实行互认。
按照管理区域划分,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页或户籍证明材料的经办机关分别为:
原塘沽行政辖区:
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或所属派出所
原汉沽行政辖区:
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或所属派出所
原大港行政辖区:
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或所属派出所
开发区:
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或所属派出所
保税区:
滨海新区公安局保税分局或所属派出所
高新区:
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或所属派出所
生态城:
滨海新区公安局生态城分局或所属派出所
中心商务区:
临港经济区:
东疆保税港区:
天津港公安局或所属派出所
3.劳动合同
人才与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补贴申请期限须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内。
4.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由申报企业缴纳,主体与劳动合同一致。
企业为人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请本年度补贴。
保险连续认定: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中的“参保单位”与劳动合同一致、本市“五险”缴费起止时间连续、申请期内实缴费期限≥3个月;
《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中申请期限内“五险”连续。
社会人员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可申请补贴。
5.连续申报
补贴按照逐年申请的原则进行,满足相应条件的,可申请本年度补贴。
此处所指年度为自首次申请之日起的周期年,非自然年度。
补贴连续申请,申请期限及其间的社会保险不得间断,出现间断视为放弃申请权利。
6.申请期限
基准时间:
落户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社会保险起缴时间,以其最晚者为初次申请的最早起始基准时间。
第一次申请:
申请期限的起始时间应等于或晚于起始基准时间,向后延续至第12个月为申请期限终点时间。
第二次申请:
自初次申请月开始计算,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5月(含)以上的,可申请第二年度的补贴,其他标准不变。
第三次申请:
自初次申请月开始计算,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7月(含)以上的,可申请第三年度的补贴,其他标准不变。
依据社保实际缴纳情况,自申请之日起最多前推12个月确定补贴期限起始时间,即连续缴纳12个月或以上的情况下申请该年度补贴。
在保险连续的情况下,允许人员所在企业发生变更。
申请期限确定示意图
滨海新区户籍(2017年1月12日后落户)
滨海新区企业劳动合同,申请期在合同期内
与合同主体一致的保险
条件
连续保险
申请期
始
申
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申请期限,按月计算
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原件材料返还企业,其他材料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由主管部门汇总后集中上报区人力社保局。
报送地址:
新区行政审批局1楼大厅人才服务窗口。
报送时间:
每年3月、6月、9月、11月的16日至月末。
其中,12月份受理的申请归入下一年度申报。
主管部门报送区人力社保局材料包括:
1.关于申报储备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的函(内容主要包括:
申报企业、审核情况、各层次人才数量及资助金额、总额等内容);
2.滨海新区吸引储备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人签字、企业盖章、主管部门盖章);
3.滨海新区吸引储备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汇总表(一份,主管部门汇总盖章,并上报电子版);
4.企业营业执照;
劳务派遣企业同时提供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5.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性质同时提供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6.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7.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公章);
8.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9.落户新区的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页等(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10.学历学位证明:
境外学历=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公章)。
三、区人社局复审
区人社局对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的向主管部门返还如下材料:
1.关于申报储备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的复函;
2.复核通过的补贴人员名单;
3.《滨海新区吸引储备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区人力社保局专用章,人才、企业、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区人力社保局汇总本季度申请情况,提出资助人员名单报送区财政局。
四、补贴兑现与经费拨付
(一)补贴兑现
按照区人才专项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功能区和街镇实行全额垫付,区国资委全额拨付”的方式兑现。
主管部门向企业兑现补贴资金前,企业须签订承诺书,承诺:
全部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之个人,企业不得以任何利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
(二)财政经费拨付
1.功能区企业
补贴所需经费由区人才专项工作经费和功能区各匹配50%。
补贴发放实行功能区垫付制,区财政局根据区人社局报送的补贴人员名单,年终一次性拨付50%差额垫付部分。
拨付程序如下:
年终一次性拨付50%差额
功能区——————→企业————→个人
2.街镇管辖企业
所需经费由区人才专项工作经费全额承担。
补贴发放实行街镇垫付制,区财政局根据区人社局报送的补贴人员名单,年终一次性拨付垫付部分。
年终一次性全额拨付
功能区——————→企业————→个人
3.区属国有企业
所需经费由区人才专项工作经费全额负担,并按照如下流程拨付:
区财政→区人社局→国资委→企业→个人
滨海新区吸引储备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2寸照片)
全日制
最高学历
学位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原户籍地
身份证号
落户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
新区企业连续起缴社险期限
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注册地
性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办公电话
传真
E-mail
申请事项
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补贴期限
年月至年月
申请补贴次数
第次申请
已补贴期限
年月至年月
审核意见
本人承诺:
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如出现信息虚假、重复申领等情形,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月日
申报单位意见:
经审核,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同意申报。
同时我单位承诺:
全部补贴一次性发放至申请人。
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区人力社保局意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