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x
《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x(3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附件B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工作范围…………………………………………(8)
附件C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申请表………………………………………(10)
附件D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大纲…………………………………………(12)
附件E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注册换证申请表…………………………………(26)
附件F执业单位变更换证、延期换证及补办证书的申请……………………………(28)
附表f锅炉水(介)质检测人员延期换证及补办证书申请表………………(29)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工作,提高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促进锅炉的安全、节能、经济、环保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的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第三条从事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本规则规定的水(介)质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发证机关)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见附件A),方可从事规定范围的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工作。
第四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的类别和级别,分为锅炉水处理检测员、检测师、高级检测师;
有机热载体检测员、检测师、高级检测师。
各类别、级别检测人员允许的工作范围见附件B。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持证的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后,应当及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告知或者变更这聘用单位的手续,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向发证机关通报相关情况。
第六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七条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的考试和换证审核工作,制订考评办法;
(二)制订年度考核和换证计划,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审查报考和换证人员的资格条件,并且将审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八条考试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试程序;
(二)聘用的考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检测类别的高级检测师资格;
(三)具有能满足实际操作考试项目要求的考试基地;
(四)设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并且具有保管考核档案的场所。
第九条考试机构的考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泄露考试内容;
(二)维护考场纪律,不得为申请人作弊提供方便;
(三)不得从事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有机热载体的生产、销售与锅炉清洗等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受理考试和换证的申请;
(二)在考核计划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符合参加考试条件的申请人员名单,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在此期间的相关举报进行核实;
(三)审核换证申请人的资料,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布注册换证和考试换证人员名单;
(四)按照年度计划组织相应的考试,考试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通知单寄发申请人,并且将考核结果呈报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办公室,同时登陆国家质检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办理合格人员的证书核准和颁发手续。
第十一条考试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考试工作负责,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规范的原则组织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三章取证考核与换证
第十二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证书申请分为取证考核申请和换证申请。
第十三条取证考核申请人员的专业技术条件和工作年限要求如下:
(一)检测员,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锅炉水(介)质检测工作1年以上;
(二)检测师,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锅炉水(介)质检测员资格1年以上;
(三)高级检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锅炉水(介)质检测师资格2年以上。
第十四条取证考核申请和换证申请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身体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
(二)双眼矫正视力正常,并且无色盲、色弱。
第十五条取证申请人应当向考试机构提出报考申请,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申请表(格式见附件C);
(二)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体检证明;
(五)一寸免冠照片2张;
(六)原锅炉水(介)质检测人员证书复印件(适用于升级取证者);
(七)案例分析报告或者学术论文(适用于报考检测师者);
(八)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学术论文或者有关科研项目主要参与者证明及科研报告等(适用于报考高级检测师者)。
第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认真核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并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
不符合条件要求的申请人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取证申请人应当按照考试机构的安排参加考试。
考试的具体科目和内容要求见附件D。
第十八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4年,逾期失效。
换证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考试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分为注册换证和考试换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换证:
(一)连续在检验机构从事该级别资格的检测工作;
(二)履行本规则规定的工作职责,无检验责任事故或者违规行为;
(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在证书有效期内累计学习时间达到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提供相应检测工作技术总结,检测师还应当有上报监察机构的案例分析报告或者公开发表论文至少一篇,高级检测师应当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至少一篇,或者参与法规、国家标准制定,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应当达到一定的学时。
检测员不少于30小时、检测师不少于45小时、高级检测师60不少于小时。
以下学习的时间可以计算为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一)相关行业组织的技术交流、技术培训、科技讲座等;
(二)上级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的检验检测新技术发展、检验检测案例分析、特种设备技术发展分析等;
(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新标准宣贯;
(四)水(介)质处理及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
第二十条申请注册换证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注册换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E);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需要换证的证书原件;
(六)持证期间检测工作技术总结;
(七)持证期间检测报告不少于2份;
(八)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九)论文、案例报告、科研报告及参与科研项目、法规和标准制定的证明(检测师和高级检测师至少提供其中一份)。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注册换证条件的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应当参加换证考试。
换证考试包括开卷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程序和内容与取证考试相同。
第二十二条逾期未参加换证的人员,其证书在有效期满后失效,并且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换证的人员以及证书遗失需补办的人员,其证书换发申请见附件F。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考试
第二十五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员和检测师的考试包括理论考试、操作考试和答辩考评,锅炉水(介)质处理高级检测师的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答辩考评。
合格标准均为70分(百分制)。
第二十六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理论考试中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如下:
(一)化学基础知识10%;
(二)专业知识40%;
(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40%;
(四)安全知识10%。
第二十七条锅炉水处理检测员和检测师的操作考试和答辩考评中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如下:
(一)化学分析和水汽质量检测50%;
(二)水处理设备检验、故障分析和处理方法25%;
(三)锅炉化学清洗质量检验15%;
(四)锅炉内部化学检验10%。
第二十八条有机热载体检测员和检测师的操作考试和答辩考评中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如下:
(一)有机热载体质量检测55%;
(二)有机热载体各种测定仪器校正、维护和故障分析与处理方法20%;
(三)有机热载体检测结果判定及处理方法15%;
(四)检测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及紧急事故处理方法10%
第二十九条取证考试的方式如下:
(一)理论知识部分采用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一般2小时;
(二)实际操作考试和答辩考评采用随机抽题的方式进行,具体考试科目和考核点见附件D。
实际操作考试和答辩考评分组进行,每组至少由两名相应专业的考评人员在现场按照考评规则进行打分。
第三十条考试结果不合格允许补考,合格的考试结果保留两年。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考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被告知考试结果30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考试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且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复查结果通知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复。
第五章职责要求
第三十二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和《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工作。
第三十三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从事的检测工作范围应当与其证书书所对应的许可范围一致。
第三十四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如实记录检测原始数据,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测报告,对报告的准确性和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
(三)当检测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和事故隐患时,按规定及时出具案例报告并且上报;
(四)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从事检测工作,保守被检单位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应当确保检测工作安全,当不具备安全操作条件时有权拒绝进行检验检测。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A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打印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InspectorandTesterCertificateofSpecialEquipment
People’sRepublicofChina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
姓名:
XXX
证书编号(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
经考核,获准从事下列项目的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
检测类别
级别
备注
有机热载体
检测员/检测师/高级检测师
水处理
检测员/检测师/高级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