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5078241 上传时间:2022-10-2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Word下载.docx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Word下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Word下载.docx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包括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处分等,以及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

必须不是专属于本人处理的事务2.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的目的,并不妨碍有为自己谋一定利益的意思和结果3.无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无法定的义务和无约定的义务

法律效果:

管理人的权利:

请求本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与计算义务

.本人的义务

(1)偿还必要费用及利息。

(2)清偿债务。

3)赔偿损害。

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不享有管理报酬请求权。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

这种利益仅指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等不能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

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

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合同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

类型:

根据不当得利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基本类型。

不当得利之债中受害人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

受益人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和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根据法律规定的债的根据具体内容的不同,法定之债又分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因缔约过失所生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依当事人的双方或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债。

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

单一之债:

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

是指债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自己确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主债是指在两个相互联系并存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债。

从债是指在两个相互联系并存的债中,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债。

债权让与的条件1.原债权合法、有效存在2.须有法律直接规定或债权让与合同成立3.所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4.债权让与须经通知债务人后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务承担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合同承受指合同成立后,合同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债的效力指为实现债的内容而由法律赋予债的权能和拘束力,以及在债务不履行时的强制执行力。

债的效力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以及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后果。

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经提出或者实施之给付,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之事实

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债的保全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得到清偿而就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实施的行为。

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行使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已届清偿期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行使方式: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以次债务人为被告。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

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1.如果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在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内可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清偿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尽妥善义务,因其过错造成债务人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债务人的效力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归于债务人。

债权人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名义上归于债务人。

2.债务人对其债权之处分受限,不得为有害代位权之处分。

3.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4.债务人的异议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对次债务人的效力1.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如果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及于次债务人的债务人。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是就债务人积极作为的有害债权行为而采取的法律救济;

代位权是就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而致可供债权实现的财产减少而采取的法律救济

成立要件:

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现有清偿资力的减少,以至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

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

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身份行为不适用3.债务人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主观要件:

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

债权人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

行使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期限:

除斥期间的规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但其无权优先受偿。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2.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三)对受益人或受让人的效力1.应返还所受让的财产。

2.如果为恶意,应适当分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

债的担保1.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担保债务履行。

2.特别担保是指为确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

种类:

1、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金钱担保(定金)2.法定担保(留置)、约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3.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与原担保:

担保人向原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特征1.保证属于人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得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得直接处分担保人的财产。

2.保证具有从债性质,并因此具有附随性。

3.基于保证而成立的保证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债权人得以根据保证合同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限

保证期间的确定

约定:

根据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确定。

法定:

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1.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

(二)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三)合同是体现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合意行为,体现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

要约:

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完全接受要约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效力又称为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以其强制力使合同当事人按其相互之间确立的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实现权利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体现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为法律所确认2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3依法成立的合同排斥第三人的非法干预和侵害

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缔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合同赖于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或危险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这两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

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享有不安抗辩权。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且这一方当事人存在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

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特征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都使合同对当事人失去了法律拘束力,但存在下列区别:

1.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合同解除则是消灭既已生效成立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合同解除有赖于当事人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存在追缴当事人获得的非法财产的情形,而合同解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存在追缴财产问题。

合同解除与合同被撤销

合同解除与合同被撤销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都使合同失去效力。

但两者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被撤销适用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

合同解除则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2.发生的原因不同合同被撤销的原因由法律规定;

合同解除所发生的原因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1.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被撤销适用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

2.发生的原因不同

合同被撤销的原因由法律规定;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