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治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事指南同名44785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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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或再生育证明材料;
(2)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3)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1年内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
(三)办理部门: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
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
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
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范围:
办理随迁入户人员。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符合政策生育一孩的,提供生育证。
无生育证的,提供母亲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及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
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再生育材料。
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的,另需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及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的证明;
5.节育证明。
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6.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
拟迁入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
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
工作人员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孕期检查和接生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拟到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进行孕期检查和接生前检查的父母。
(二)户籍人口的办理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全家户口本;
4.节育证明。
5.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流动人口的办理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可用全家户口本代替;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节育证明。
4.生育证,拟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或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部门:
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拟生育一孩的可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材料,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
(六)办事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
对材料有疑问需再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1、无深圳户籍的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20-49周岁)到达深圳后15日内到现居住地村(居)委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交验《计划生育服务证》。
2、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已婚育龄妇女近期妇检证明。
3、村(居)委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查验。
对查验合格的,加盖核验章;
对不合格的,办理四个月有效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限期回原籍补办。
调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已怀孕或生育的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拟招调员工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劳动部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人事部门),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节育证明。
6.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7.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及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
(该表可以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再生育材料,另需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及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的证明;
另根据情况提供材料:
(1)壹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
并加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部门
迁户人员属于怀孕壹孩或生育壹孩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迁户人员属于怀孕贰孩及以上或生育贰孩及以上(含双胞胎,多胞胎)的,在拟入户地区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迁户人员持
(二)项规定材料到计生部门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
(五)办事时限:
对迁户人员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对材料有疑问需再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核实部门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本市户籍人口(18-49周岁)外出务工、经商、暂住者,均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全家户口簿;
本人一寸照片1张;
已婚者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未婚女年满20周岁以上者含20周岁;
未婚男年满22周岁以上者含22周岁;
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3、申请人携带2项规定材料及复印件一套到村(居)委(社区工作站计生组)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式两份,村(居)委(社区工作站计生组)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镇、街道计生机构。
4、镇、街道计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个人人事档案委托、公务员招考以及审批、换、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所需材料:
3.全家户口本;
4.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三)办理部门:
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拟生育一孩人员的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可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
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证明以及审批、换、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可用全家户口本代替;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