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小学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培训班章节系统复习讲义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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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根据法律实施教育行政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后的产物。

各国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并在法规中体现教育机会均等原则。

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

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非平等地位的。

三、教育法规的地位与作用

1.教育法规的地位

目前,教育界普遍主张将教育法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

第一,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该法律所直接调整的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同时,也应辅之以调整方法。

以各个法律部门的构成和关系来看,各个法律部门又包括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部门和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有主有从,相互协调,重叠交错,相互配合。

第二,从教育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来说,社会部门的不断分工使教育早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职能部门,而且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2.教育法规的作用

(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

教育法规的指引作用指教育法规体现了国家教育发展的目的、政策,指引人们按照国家的目的和要求开展教育活动。

(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

教育法规作为国家的一种普遍的强制性教育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教育行为的作用,这种作用就是评价作用对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价值的判断有多种标准,其中最基本的标准教育法规规范。

教育法规的评价作用具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教育法规具有突出的客观性;

二是教育法规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

教育法规的教育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国家把人们对教育的普遍要求凝结为稳定的教育行为规范,并向人们灌输这些规范,使其内化为人们的教育思想意识,借助于人们的教育行为使其得以传播;

第二,通过教育法规的实施从正负两个方面对人们产生教育作用。

(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

教育法规的保障作用指教育法规保障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权利得到实现,教育义务得到履行,从而使教育活动有序、有效进行。

四、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

1.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

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但并不是所有的教育方针、政策都要转化为教育法规,因此,教育法规不能取代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是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既要依据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教育法规,又要以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去实施教育法规。

2.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

制定新的教育法规和整理原有教育法规是加强教育立法的两个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方面。

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法规的修改、补充工作,及时对一些过时的、不必要的规章加以整理。

3.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

要加强教育法规建设,就必须大力开展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吸收古今中外对我们有益的教育法学思想和教育立法技术。

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

在加强中央一级教育立法的同时,鼓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宪法和有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适合当地需要的有关教育法规,从而减轻中央一级教育立法的负担,并有利于在地方教育立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推进中央一级教育立法的进程。

5.加强教育立法成果的宣传工作

我们要从搞好舆论宣传、开展专门的教育法理论教育、加强教育执法等方面人手,切切实实地做好工作。

第二节教育法规的渊源

一、教育法规渊源的含义

教育法规的渊源,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教育法规必须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为具体形式的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

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

在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

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

但《宪法》本身只能对最基本的问题作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它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教育作详尽的、具体的规定。

因此,要使《宪法》中的各项原则性的规定得到实施,还必须通过国家的日常立法活动,制定教育基本法和各单项教育法规。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包括:

1.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它法律

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它法律也可称为教育单项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我国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

条例、规定和办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等。

(四)教育行政规章

我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这些规章,如果是规定教育行政管理的,就叫做教育行政规章或教育规章。

根据其制定和发布的机关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五)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其内容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我国教育法规的一个重要渊源。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

(一)教育法规体系的概念

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将不同部类的教育法规有机地组合成为一个具有内在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教育法规已构成了自己的体系。

国内外有关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确定和调整都是通过制定单独的教育法规来实现的,而不是将其放在其他相关的法规中。

我国在教育立法方面尽管起步较晚,但就现有的教育法规而言,也是有其体系的。

一般而言,教育法规体系可分为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

(二)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教育法规按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主、客体内容)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次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覆盖面。

1.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在一些国家又称“强迫教育”。

由于通常是免费的,因此又称免费教育。

义务教育法是将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主张和基本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它表明义务教育的性质,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年限及学制,义务教育的经费和办学形式,义务教育的师资来源等等,其目的是保证适龄少年儿童在国家、社会、家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约束下受到一定的国民教育。

制定义务教育法已成为教育普及运动的根本性措施。

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该法的颁布和实施,确定了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制度,保证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正确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职业技术教育法

《职业技术教育法》是调整国家实施职业技术教育所发生的教育关系的部门法。

职业技术教育是在基础教育之上进行的。

因此,在立法范围上,职业技术教育法一般不与基础教育或义务教育发生关系。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它的颁布和实施,在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职业技术教育进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必将为促进我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转变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3.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是调整因实施高等教育而发生的教育关系的部门法,以高等学校教育活动为主,有的国家的高等教育还包括夜大、电大、函大、职大、自学考试制度等多种形式。

4.社会教育法

《社会教育法》是调整因实施非学历教育而发生的教育关系的部门法,以提高公民的文化修养、丰富人民的闲暇生活、提高和训练公民的某种技术、才能等为主要内容。

社会教育法与成人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发生一定的交叉关系,其立法范围很广。

社会教育法通常要明确社会教育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明确监督机构及其职责,规定各类社会教育的办学条件和原则。

5.成人教育法

《成人教育法》是调整因实施成人教育而制定的部门法。

成人教育的教育对象主要是在职的干部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成人教育法在内容上与社会教育法、职业技术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存在着交叉关系。

6.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是指运用特殊的方法、设备和措施对特殊的对象进行的教育。

狭义的特殊教育是指根据少年儿童的生理、心理与品德缺陷性质和程度的差异而实施的不同于常人的教育,主要包括盲、聋、哑教育和工读教育。

广义的特殊教育,兼指对身心超常和身心有缺陷少年儿童的教育。

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特殊教育的重点一般为身心有缺陷的少年儿童。

我国于1990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视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的教育作了详细的规定。

7.教师法

《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主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部门法。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于次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教育法律,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作用、培养和培训、工资、住房、医疗待遇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对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8.教育经费法

《教育经费法》又称教育投资法,是为规范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中产生的种种关系和问题而制定的部门法。

在我国,教育经费的来源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在国民经济分配中的比例一直偏低,成了教育发展的掣肘。

因此,加快制定教育经费法已势在必行。

要以立法的形式对教育经费在国民经济中的分配比例以及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监督等做出规定,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教育经费体制。

(三)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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