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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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筹安排全省评审专家资源;

(三)制定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抽取使用、评价考核等规则;

(四)对全省初审通过的评审专家申请进行审核选聘,对省直单位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

(五)确定评审专家培训规划和内容方式;

(六)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七)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八)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

(一)负责对本市评审专家的征集和初审,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二)管理维护本市评审专家信息;

(三)统筹本地区评审专家资源,提出区域或者行业评审专家征集建议;

(四)对本市评审专家进行培训;

(五)对参加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六)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

(一)负责对本县(市、区)评审专家的征集和预审,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二)管理维护本县(市、区)评审专家信息;

(三)对参加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四)对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八条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度和承诺制度。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需要,按照“条件满足、择优选聘”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在申请时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依法履职尽责。

第九条评审专家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申请人自愿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恪守评审纪律,独立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熟知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情况,能够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及咨询等相关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3年内,无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自愿接受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能够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

(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征集采取定期征集与专项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期征集的重点专业或者组织开展专项征集工作。

定期征集时间为每年3月份上半月、9月份上半月。

第十二条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严格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请评审专业,并选定到最末一级,每人申报专业不得超过3个。

属于适当放宽第十条第

(二)项、第(五)项条件的申请人,只可申请1个评审专业。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如实填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上传以下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相关电子文档,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完成注册: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表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

(五)本人认为需要回避的信息;

(六)单位证明;

(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荣获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的申请人,需提供荣誉资料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资料;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清晰。

第十四条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评审专业及信用信息等进行逐级审核,对符合评审专家基本条件且满足评审专家库资源需求的择优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审核工作应当于2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信息变更,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更新上传相关资料。

其中,学历、所学专业、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评审专业、归属分库、常住地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的,需重新进行入库审核。

评审专家应当保持专业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评审专业。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聘期为2年,期满后可续聘2年,基本条件不再满足、考核未通过或者存在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评审专家情形的除外。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接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政府采购评审等服务。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妨碍评审专家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二)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事项,有权要求其作出解释或澄清;

(三)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

(四)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五)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六)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不再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申请;

(七)抵制和检举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评审规则,对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供应商的技术实现能力、商务服务水平和履约能力等,作出客观公正、明确有效的评审意见,不得有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和排他性言行;

(二)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三)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四)存在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参加和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主动学习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政策;

(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具有行贿受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提醒和劝告,并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七)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事项;

(八)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按时到达评审现场,不迟到、早退或者缺席,对因无故迟到、早退或者缺席给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作出评价;

(二)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自觉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统一保管,不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三)廉洁自律,不私下接触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接受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其他不当利益输送;

(四)公正评审,不私下串通或者达成协议左右评审结果;

(五)珍惜名誉,自觉维护政府采购信誉,不以评审专家的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五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库的抽取和使用与监督管理相分离。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内容和品目,在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相关专业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评审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可直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并在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工作,并在评审活动完成前对抽取情况及评审专家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8小时。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和评审专家库资源配置情况,制定山东省评审专家抽取区域标准、抽取方法、激励措施等抽取规则,并可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采购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或采购需求特殊的项目,应当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其人数及结构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采购需求制定、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文件编制、询问质疑答复、合同履约验收以及政府采购其他相关活动,如需使用评审专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主选择确定。

第三十一条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检查核对评审专家身份证件,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情况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及相关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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