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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劳动合同法》通过在《劳动法》之后,根据民事法律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同一问题上如果《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应该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四、劳动合同的特点

1、国家干预下的意思自治

劳动合同是在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民事合同是没有国家干预的,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2、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之间强弱对比悬殊

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基本上没有强弱之分,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强弱对比则比较悬殊。

一方是非常弱小的个体,即劳动者;

另一方是实力较强的组织,即用人单位。

3、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目的就是为了使用劳动力,劳动者必须本人进行劳动,不能由别人替代。

4、劳动合同具有隶属性

任何合同都有平等性,劳动合同也不例外,但是劳动合同还有隶属性。

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分配工作。

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提供劳动,劳动者不能在工作时间做其他的事,因为用人单位已经通过劳动合同购买了劳动者的劳动力,也就是说,其劳动力的使用权、支配权都已经转让给用人单位了。

隶属性是劳动合同非常独特的特点,民事合同就很简单,因为它只有平等性,签订合同的双方,没有任何一方会凌驾于对方之上。

但是劳动合同就比较复杂,既体现平等关系,又体现隶属关系。

五、劳动立法的突出特点

1、用倾斜立法技术保护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员工利益的一部法律,比如在工资权益,试用期的一些权益,员工在单方解除合同权方面的一些权益,弱势群体的限制解除保护,以及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方面的权益等方面体现的较为明显。

2、加重企业违法成本

虽然《劳动法》的出台使劳动者权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但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太低,造成一些用人单位肆无忌惮。

所以,这次《劳动合同法》在很多方面都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这是劳动立法的另一个突出特点。

六、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正确行使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知情权

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用人单位和员工为了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通常采用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应聘的方式,来实现订立合同之前的平等协商。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个权利——了解对方相关信息的权利。

如果没有这个权利,用人单位的面试根本就无法开展,因此法律必须赋予双方当事人知情权。

对于劳动者来讲,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单位工作方面的相关内容和劳动者想了解的一些情况,这是劳动者的知情权。

而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不得隐瞒,这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行使得非常充分。

当用人单位面试劳动者的时候,什么问题都可以直接问,一般说来,这些问题劳动者都要回答,因为现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如果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的面试,就可能失去被聘用的机会,所以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行使几乎没有什么障碍。

但劳动者知情权的行使是有障碍的,或者说是未能充分行使的。

2.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

《劳动合同法》中有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的规定。

就是说,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不得让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缴纳抵押金。

很多用人单位担心,由于不了解招进来的员工,万一这个员工在工作当中犯错误,给本单位造成巨大损失,而这个员工又一走了之,不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用人单位怎么办呢?

所以,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要求员工缴纳一定数额的抵押金,等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再返还给他,甚至有的用人单位还支付抵押金的利息,只求降低风险。

这种做法看似合情合理,但是仔细想想并不尽然。

用人单位只求自保,却从来没有替员工考虑,因为员工也有类似的风险。

七、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

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第十九条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对比这两部法律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这两项是完全相同之外,其他条款都有些差别。

比如,《劳动法》就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一定要约定工作地点,而《劳动合同法》就明确了这一点;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这都是新增加的内容。

另外,《劳动合同法》也减少了一些《劳动法》的必备条款,比如,取消“劳动纪律”、“违反的责任”等内容。

必备条款就是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涉及的内容就是最基本的劳动合同。

但是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能约定这些条款,而是可以额外增加内容,比如增加试用期条款、培训条款、保密条款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助于我们判断合同的性质。

比如,有的企业与员工签订了聘用合同,有的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协议(或者叫雇佣协议),有人可能会对聘用合同或劳动协议提出疑问。

其实名字并不重要,如果聘用合同或劳动协议里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九项必备内容的话,它就是一个劳动合同。

这就是必备条款的作用。

八、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1、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下面三种情形,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这里涉及两种情况:

一种是从来没实行过劳动合同制,第一次实行,比如按照国家规定,有很多事业单位要改制,转成企业,而事业单位以前都不签劳动合同,但转成企业以后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员工签合同,这就属于初次签合同。

另一种是国有企业改制后,员工要同原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领取补偿金,然后再跟改制以后的企业重新签合同。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再续订合同的,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弊端

(1)短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造成员工不稳定。

很多企业将与员工订立短期的固定期限合同作为激励员工的一种形式,强迫员工奋发向上,产生优异的绩效,殊不知,很多时候都会导致相反的后果。

(2)短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造成员工忠诚度低,跳槽频繁。

(3)确定合同期限后,企业就不愿意投入太多精力去培养员工。

3、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过渡期

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还给企业预留了一个过渡期。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4、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3)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

(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九、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还是沿用《劳动法》的思路,即试用期的长短受合同期限的限制:

当合同期限比较短的时候,试用期就不能太长;

当合同期限比较长的时候,试用期可以相对长一些。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外,《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做了界定。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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