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奖销售的案例及对中奖纠纷的建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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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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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作者:

何亭巧江渝>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量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涌入市场。

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行为虽有所规定,但仍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法律规制并不完善。

本文试从法学的角度出发,采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对不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

本文共分为不当有奖销售概说、法律规制不当有奖销售的价值分析、不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现状及不足、其他国家或地区规制不当有奖销售的比较借鉴和完善不当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建议这五个部分。

  随着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日益增多,花样层出不穷,我国现行关于规制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当今市场竞争的变化,由此形成了一些法律规制上的漏洞。

本文通过对不当有奖销售原理的阐释,分析我国不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现状,指出我国法律规制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实践的比较,进而对我国法律规制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不当有奖销售概说

 

(一)不当有奖销售的定义

  不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候,以提供物质、金钱、附加服务等奖励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其他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不当有奖销售的形式

  不当有奖销售大致分为两种类型:

不当抽奖式有奖销售和不当附赠式有奖销售。

  1、不当抽奖式有奖销售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销售方以抽签、摇号、竞猜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获得奖品或奖金的销售方式。

但是,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以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属于有奖销售行为。

抽奖式有奖销售利用购买方的博弈心态推销商品,容易滋生不良的社会风气,更有甚者打着有“有奖销售”的幌子推销质量低劣的商品,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世界各国对抽奖式有奖销售都会采取相应的规制举措,如德国《附赠法令》则是禁止以抽奖方式推销商品或服务,或为招徕顾客集体乘坐旅游车而在每辆车中提供免费座位等。

  2、不当附赠式有奖销售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销售者向所有购买者提供赠送奖品、奖金或有价凭证等的销售行为。

附赠式有奖销售一方面对消费者具有搭售的作用,使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结构不明显而产生误解,购买了本来不需要的商品;

另一方面对于相关领域的竞争者或者赠品的供应商市场可能造成妨碍竞争的影响。

[4]因此,世界各国对抽奖式有奖销售都有相应的规制措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而我国《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此细化,规定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一是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是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是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五是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六是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除上述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形式外,主要还有让利型的有奖销售、返本销售、网络虚拟世界中的有奖销售。

[5]

  (三)不当有奖销售的构成要件

  1、主体方面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主体为经营者,因此与依法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性彩票有所不同。

  2、主观方面

  经营者主观上必须具备故意且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即通过诱发消费者的博弈心理来影响和干扰消费者的正常的消费选择。

  3、客体方面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破坏了通过价格和质量等手段进行正常竞争的秩序,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4、客观方面

[6]上文已有阐述,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二、法律规制不当有奖销售的价值分析

 

(一)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些经营者利用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牟取利益,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可能给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紊乱。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会导致市场供求信息的失实,不但会减弱经营者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或者是在降低成本上的成效,还会对其他经营者在此方面形成不良诱导。

由此,这类行为必然会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不当有奖销售行为会诱发市场竞争畸形。

公平竞争原则①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

不当有奖销售使不当有奖销售的经营者与同业竞争者在竞争机会上变为不均等,两者间的竞争自然就会不公平。

  对不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有效地法律规制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商家为了利润而采取不当有奖销售等掩人耳目、投机取巧的销售方法,从而使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供求关系维持在稳定的范围内,同时也能保持市场的竞争活力,避免出现恶意竞争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

  

(二)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在利用有奖销售推销商品时,实际上是把赠品或奖品的价值计入到商品的总成本之中,而消费者往往因为商家的不当有奖销售行为而无法或错误地判断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价格。

因此,事实上消费者并没有免费得到赠品,相反地却因“购买”实际上超出本想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赠品”,而付出了更多的代价。

  因此,对不当有奖销售进行有效地法律规制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良好风气、维护国家利益

  第一,不当有奖销售行为诱发或迎合了部分购买者的投机心态,不利于健康社会风气的形成,并且助长了经营者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的气焰,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第二,不当有奖销售活动传递错误的市场信息,可能导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失灵。

  第三,不当有奖销售对国家税收产生消极影响。

企业的有奖销售增大了销售费用,其毛利大多小于正常销售收入,因此,企业通过有奖销售行为上交给国家的税金必然小于通过正常的销售行为上交给国家的税金,从而使国家的财政税收减少。

[8]

  因此,对不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有效地法律规制有利于维护健康社会风气和国家利益。

  三、我国对不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现状及不足

 

(一)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

  1、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金额为5000元,笔者认为此规定已不合时宜,亟需改变。

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施行的,距今已施行20年之久,而现在公民的人均收入与93年相比早已有天壤之别。

根据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的199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为233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21元,[9]而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181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77元。

[10]并且,由于全国各地具体情况的差异,皆以5000元的为最高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很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有奖销售的积极效果会极大的减弱,这与我国法律对有奖销售条件性鼓励的立法态度是相违背的。

  2、抽奖式有奖销售相关程序问题

  我国法律、法规对抽奖式有奖销售的程序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这就容易使得个别违法经营者钻法律的空缺,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就抽奖式有奖销售来说,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相对地处于弱势地位,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消费者由于不具备经营者的相关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在有奖销售的“暗箱”操作中对有奖销售的真实信息不甚了解,因此,消费者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另一方面受害主体又具有分散性,消费者对于购买者整体中奖情况也不甚了解,又难以举证和认定,受害主体的分散性使得受害者难以对不当有奖活动进行识别。

因此,我国法律亟需对抽奖式有奖销售相关程序问题加以规定。

[11]

  

(二)附赠式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

  1、有关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条文甚少,缺乏现实操作性

  我国现行规制有奖销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若干规定》,但是其中更多的是规范抽奖式有奖销售,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制却很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列举的三项经营者不得从事的有奖销售行为中,第一项欺骗性有奖销售与第三项有奖销售的最高限额,均是规范抽奖式有奖销售的;

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制和认可,只有第2项,即“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了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并对有奖销售行为的定义、范围及其注意事项作了明确的阐述。

但该规定仅第五、六、七条涉及到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定。

如此看来,我国法律法规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制甚是粗糙简略,不能对现实生活中变化万千的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进行有效地规范,导致实践中对同类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不统一。

  2、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赠品问题

  

(1)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经营者是要附带地向所有购买其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利益。

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赠现金或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依照此规定,附赠式有奖销售是属于合法的“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礼品”呢,还是商业贿赂?

此规定十分含糊不明,这将导致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划清实践中商业贿赂与合法的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界限。

  

(2)赠品赠送的应该是商品相关的附赠品还是其他领域的商品等问题也值得研究商榷,因为,消费者往往会觉得赠品是价格低廉或质量不怎么优质的商品,一旦经营者抱着打击其他竞争者,夺取市场份额的心态赠送竞争者的商品,这无疑对赠品经销商是非常不利的。

  (3)一旦赠品出现了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对消费者造成了侵害,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经营者承担怎样限度的责任、赠品经销商是否承担责任、应该如何救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适用什么法律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若干规定》都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这将导致在实践中若赠品出现了问题,法官不知如何适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顺利得到救济的窘境。

  因此,面对诸多问题,我国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进行法律规制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四、其他国家或地区规制不当有奖销售的比较借鉴

  

(一)立法方法上的借鉴

  各国对于规制有奖销售行为的立法方法根据约束程度不同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严格限制型,另一种是相对限制型。

德法两国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仅限于赠送小额广告用品,属于严格限制型;

而美日两国则规定在法定限度内可以进行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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