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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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预算项目是指所有纳入学校管理的项目。
包括学校预算收入及其他专项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及所属单位房屋建筑工程及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系统集成、网络通讯工程、安防工程及水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道路工程、排污工程、环境整治工程、挡土墙、围墙工程、农田基本建设及公共设施建设等工程。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其中装修工程包括:
木工装修、砌筑装修、瓷砖装修、玻璃
装配、抹灰装修、石制装修、门窗安装、涂料装修和其他装修。
修缮工程主要指对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包括
抗震加固,节能改造,下水管道改造,防水改造,木门窗、钢门窗及木修理等。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房屋、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药品、办公用品、体育器材、交通工具、软件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维修
和保养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商务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工程咨询管理服务、水利管理服务、房地产服务、公共设施管理服务、金融服务、环境服务、交通运输和仓储服务、教育服务、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农林牧副渔服务等项目。
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具体品目名称参见广东省当年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四条学校采购的范围。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货物采
购和服务项目;
(二)使用各级政府和学校财政性资金、学校及其事业单位
(含非独立法人企业)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
购和服务项目;
(三)使用校外单位、社会组织、校友援助或捐助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援助或捐助单位或个人有特别指定要求的除外);
(四)使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在校内外所筹集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学校采购活动分为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和校内采购。
政府采购专指在学校采购范围内,采购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包含了委托招标代理的政府采购以及电商、网上竞
价、批量集中、定点采购、部门协议等政府电子平台采购。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且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的项目。
校内采购是在学校采购范围内,除政府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的其他项目,校内采购划分为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
第六条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
用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学校采购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成立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
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指导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研究和决定有关
采购项目招标工作重大事项和采购项目重大变更等问题。
领导小
组由校长任组长,校纪委书记、主管(协管)财务处及主管(协管)采购招标中心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工会、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和采购招标中心负责人组成。
采购招标工作组研究和协调日常采购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由主管(协管)采购招标中心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校工会、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审计处、财务处、采购招标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采购招标中心作为采购执行部门,统筹管理学校采购招标工作,负责学校各类采购项目与招标项目的实施。
包括政
府集中采购(委托招标代理的政府采购、电商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定点采购、部门协议供货等)、校内集中采购、校内
分散采购及资产经营服务外包招标项目等,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建立和完善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工作流
程;
(二)执行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校内集中采购及校内分散采购等采购业务和招标业务;
(三)负责学校采购招标对外协调的相关工作,配合处理有
关采购招标工作的投诉与质疑等;
(四)建设和维护学校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负责采购招标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分析和评估;
(五)负责采购招标项目的归档工作;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在各类项目采购招标实施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采购项目的管理职责。
各管理部门管理范围:
资产管理处:
仪器设备家具及维保、实验材料(含药品及化
学品)、计算机成品软件及其他货物、国有资产经营外包等及相关服务的采购项目。
后勤处:
各类工程项目及其与工程相关的咨询、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检验检测、鉴定等,物业、绿化等及相关服务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后勤实体物资采购,并制定有关管
理办法。
科学技术处:
各类使用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经费所开展的科研合作、出版、测试测序、化验加工、数据采集等及相关服务的采购项目。
人文社科处:
各类使用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所开展的科研合作、出版、数据采集等及相关服务的采购项目。
信息化建设工作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各类信息化
的采购项目及其他类采购项目中与信息化相关的货物、服务、工
程。
包括但不限于:
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教室多媒体设备、智慧教室、智能管理等设备设施,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咨询与设计服务、信息化运维、多媒体系统、校园网络、弱电设施、网络安全等服务和工程。
档案馆:
各类文物和陈列品等及相关服务的采购项目。
图书馆:
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文献信息资源及其相关文献信息服务的采购项目。
保卫处:
学校安防、消防设施、交通设施等及相关服务的采购项目。
审计处:
审计服务、审计咨询等及相关服务的采购项目。
农业博物馆:
本馆各类展品、收藏品等及相关服务的采购项目。
未明确的相关采购项目归口管理由经费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管理职责:
1.审核项目的采购需求及预算,协调、组织项目的购前论证(含可行性论证、需求论证、进口论证、大仪论证等),核定项目的技术标准、其他技术性文件释疑和说明(对于工程采购所需的图纸、清单、控制价、项目备案审批、用地规划许可等由后勤处审核,其中清单、控制价等还需审计处审核);
2.协助用户签订合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协调、组织项目验收。
各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以上采购管理业务,明确岗位职责,并制定有关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处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及各经费项目的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收取履约保证金,办理结算和支付采购资金等,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审计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监察处依法依规对学校采购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三章规模标准
第一节工程建设采购预算项目规模标准
第十四条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的建设工程,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属于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招标的项目。
对于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要求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品目的工程采购,可根据当年广东省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及通用类品目执行分类表实行采购,按照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有关通用类品目采购方式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除通用类品目外,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且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各类工程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除通用类品目外,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各类工程,实行学校集中采购,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除通用类品目外,预算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的各类工程,实行学校分散采购,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属于校内采购的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和学校要求,后勤处可以直接委托学校水电修建服务中心施工(零余额资金按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
结算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或可以采用第十六、十七条办理。
第二节货物采购预算项目规模标准
第十九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品目的货物采购,可根据当年广东省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及通用类品目执行分类表实行采购,按照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有关通用类品目采购方式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类协议供货品目的货物采购,可根据《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实行部门协议供货,按照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当年公布的有关部门协议供货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除通用类品目外,且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各类货物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
各用户单位将采购计划及用户需求等资料报采购招标中心,采购招标中心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其中项目用户需求需经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用户采购。
采购预算项目除去通用类品目采购,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采购,仍需执行政府采购;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的且非部门类协议供货品目的货物采购,实行学校分散采购,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预算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的货物采购,实行学校分散采购,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材料(含实验用的动、植物及建筑材料、种子、种苗、试剂盒、试剂、化肥、农药、饲料)、低值易耗品(含化玻易耗品、仪器设备配件、除政府通用品目外的办公用品等)的采购,按照《华南农业大学教学科研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
用户对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审计责任负责。
第二十三条校医院按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