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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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答案】D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罪刑法定原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析】

本题ABC三项问题不大,主要的疑惑在于D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案例中,“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已属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范围,在侦查阶段支付的行为,只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项错误。

2、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

“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答案】A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死刑适用;罪刑相适应原则

  【解析】

A选项正确,符合《刑法》第48条的规定,即如果能够将甲的杀人行为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就可判处甲死刑。

结合本案来看,甲因失恋对恋人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其行为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条件。

B选项错误。

刑法权威以及社会主义法治权威都不能靠死刑的适用来维护。

C选项错误。

刑罚一般预防的功能应该受到一定限制。

在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下,不允许在个人罪不至死的情况下,为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对甲判处死刑。

D选项错误。

刑罚适用不能不适度考虑民意,但是不能由网民的意见所左右,因此,其说法错误。

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答案】C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

①错误。

罪刑法定原则同时约束立法者和司法人员。

②错误。

既然罪刑法定原则约束司法人员,就应该同时约束法官和享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因为其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质。

③错误。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同时,在形式的意义上,犯罪与刑罚必须以文字形式记载下来,有其确定性。

刑法的法源应当是立法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的成文法,刑事司法应该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

杀死奸夫的,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父母打骂子女致伤的,可以视情况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虐待罪。

④正确。

溯及既往之所以被禁止,是因为个人需要法律的指引,需要根据事先公布的法律确定行为的方向。

溯及既往的刑法,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可能使个人无所适从,同时危及法律的安定性。

当然,禁止溯及既往也有例外的情况:

在法律有变更,新的刑罚比犯罪行为时的法律规定的处罚要轻的情况下,从考虑被告人利益的角度允许新法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因此,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4、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

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

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

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

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

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

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

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答案】C

  【考点】不作为犯

  【解析】

A选项,武某突然腿抽筋的行为,属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事由,不是由甲引起,虽然甲在场但是甲没有施救的义务。

既然甲没有救助武某的义务,其不救助行为就最多属于应受道义谴责的见死不救行为,但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选项,周某在他人拒绝其恋爱请求时,跳河溺亡的,死亡后果应由周某承担,因为乙享有恋爱自由的权利,周某不能强迫他人和自己谈恋爱;乙的拒绝行为,不具有导致他人自杀的通常意义上的危险性,不是产生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不是逼迫其自杀;周某作为成年人,对于自杀可能引起的后果,应当独立承担全部风险。

因此,乙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选项,丙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其行为使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属于先行行为,因此,在贺某忽然沉没时,丙有救助贺某的义务,而丙因为害怕而离开危险场所,导致贺某溺亡的,丙属于当为能为而不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选项,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溺亡,属于意外事件,丁不构成犯罪。

在D项中,丁某是否有作为义务,值得讨论。

有人认为,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其和秦某就是密切的共同体成员,因此,丁对于处于危险境地的成员有保护、救助义务。

紧密共同体关系所引起的义务,是指虽然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但是基于一定事实形成了社会上通常认为的对危险应当予以共同承担、相互照顾的关系,因而在对方发生危险时,应当具有排除危险的义务。

紧密共同体关系可以产生作为义务,在有的国家刑法理论中得到认同,认为危险共同体中的成员,无论其行为是合法(如共同登山、漂流),还是违法(如共同滥用毒品),在发现其他成员陷入危险时,都有义务救助。

紧密生活共同体独立为一种义务来源,不同于先行行为,后者义务产生的原因在于先行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但是紧密生活共同体所引起的义务原因在于其共同的生活、危险承担关系。

但是,紧密生活共同体的概念,过于含糊,根据这种关系所产生的作为义务来认定犯罪,刑罚处罚范围过大,刑法也可能变得危险,是否将其作为义务来源之一,需要十分慎重。

D项中的漂流发生在风景区,景区应该有一定的安全措施,这与真正的野外探险式漂流有所区别。

丁与秦某的生命法益并没有处于明显脆弱、危险的状态,二人的结合难以评价为能够产生作为义务的危险共同体。

同时,即便认为漂流活动的共同体成员具有相互照顾、救助的义务,也可以认为:

因为是“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事发突然,丁无法履行救助义务,不具有作为可能性,因而不符合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5、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答案】D

  【考点】故意犯罪

  【解析】

A选项错误。

死亡后果由他人的自杀行为所引起,围观者的行为不能实质地评价为“杀害”行为,同时,既不是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不构成犯罪。

B选项错误。

司机虽然闯红灯是故意的,但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心理,成立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

C选项错误。

强奸罪不仅客观上违背了女方的意志并实施了奸淫行为,而且主观上应该具有奸淫的故意,即明知(明明知道或应当知道)违背了女方的意志。

本案中,行为人没有奸淫的故意,不能成立强奸罪。

D选项正确。

行为人明知他人是吸毒的人,而装作没有看见,从而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观上是放任的态度,存在间接故意。

6、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

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

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

A选项错误。

作为故意伤害罪实行行为的伤害行为,并非泛指一切有形力,而是有一定的程度要求。

甲的行为暴力程度低,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中足以损害他人生理机能的程度,因而不是故意伤害罪中的实行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选项错误。

甲、乙之间素不相识,甲对于被害人体质特殊这一事实完全无认识,不具有预见可能性,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本案应定性为意外事件。

C选项正确。

这属于内外结合的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

但需要注意,因果关系只是客观面的,虽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直接具有因果关系,但甲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仍然不成立犯罪,而只是意外事件。

D选项错误。

甲、乙素不相识,行为人对于被害人体质特殊这一事实无认识,对死亡结果无预见可能性,不具有过失责任。

7、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7)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

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

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B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防卫起因即前提条件:

存在不法侵害。

2、防卫时间即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对象即对象条件:

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仅限于动手者,也包括在一旁指挥、观望的共犯)。

4、防卫限度即限度条件:

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5、主观条件:

防卫人必须存在防卫意图,即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A选项错误。

扭送现行犯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属于法令行为。

甲的扭送行为合法,顾某激烈反抗,摁住其头部,仍属于正当防卫的性质,但一直死死摁住其头部并最终致其窒息身亡,表明其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严重后果,为防卫过当,可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选项正确。

追赶行为和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由死者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与乙无关,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C选项错误。

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行为,而且该不法侵害还必须具有紧迫性。

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这并非具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且要制止对方卖淫,有报警等其他方法可以采用,砸坏其防盗门不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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