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法官制度比较研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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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美国;
法官制度;
比较;
ThejudgesystemcomparisonresearchinChinaandtheUnitedStates
ABSTRACT
TheUnitedStatesastheonlysuperpowerintheworld,notonlyineconomy,military,scienceandtechnologyandotheraspectsworthyofourstudy,inthejudicialsystemismoreworthyofourlearningandusingforreference.IntheAmericanjudicialsystemisthemostimportantthinginhisjudgesystem,sothejudgesystemastheargumentofthisarticle.Thejudgesystemisacategoryofthecontentisveryrich,includingtheselection,training,assessment,security,professionalethics,rewardsandpunishments,etc.Sointhisarticleonlyforselection,securityandpunishthethreemostimportantaspectstojudgerulesanddoacomparisonofChinaandtheUnitedStates,andexpoundsitssignificance.
Keywords:
China;
TheUnitedStates;
Thejudgesystem;
Comparison
目录
摘要....................................................................Ⅰ
ABSTRACT..............................................................II
1、美国的法官制度.......................................................1
(一)美国法官遴选制度...............................................1
(二)美国法官保障制度...............................................2
(三)美国法官惩戒制度...............................................3
二、中国的法官制度.......................................................4
(一)中国法官遴选制度...............................................4
(二)中国法官保障制度...............................................4
(三)中国法官惩戒制度...............................................5
三、中美法官制度之比较...................................................5
(一)关于法官遴选制度...............................................5
(二)关于法官保障制度...............................................6
(三)关于法官惩戒制度...............................................7
四、美国法官制度的借鉴...................................................7
(一)从优秀的法律工作者群体中遴选法官,并设立专门的法官遴选委员会...7
(二)切实提高法官保障力度,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审判.....................8
(三)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官惩戒法》,并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机构..........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一、美国的法官制度
(一)、美国法官遴选制度
与美国法官群体的高素质和丰富的职业经验及其崇高的威望相对应,美国法官遴选制度侧重于不断强化法官的专业性和精英性特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官遴选资格和遴选程序。
与我国法院体系不同,美国司法系统分为联邦和州两套系统,法官的遴选的条件和程序也有所不同。
首先,在法官遴选资格上,虽然美国的联邦法律和各州的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原则上,担任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是:
(1)美国公民;
(2)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在美国,任何大学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学院,学习三年,修满学分,即授予JD学位,就是所谓的“法律职业博士”);
(3)通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并具备担任过律师、检察官、国会议员或在内阁供职经历。
而对于前期职业经历的期限,美国律师协会一般认为法官候选人应当有12到15年扎实的法律实践经验。
对于担任州法院的法官,特别是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具有普通管辖权法院的法官,一般也应当具备上述条件。
其次,在法官的遴选程序上,美国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是不同的。
联邦法院法官的遴选程序比较简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产生。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法院系统内的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以及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都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再由总统任命。
如果参议院不确认,总统就要另外提名,再交参议院审议确认。
在联邦法院法官人选的提名过程中,政党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被提名的法官往往是符合总统政治观点的本党党员。
另外,总统会通过司法部了解情况,物色人选,提出建议。
在提出建议前,总统要征求美国律师协会(ABA)的意见,ABA是一个拥有40万律师和法官的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它在美国司法界和政界具有很高声望,拥有很大的发言权,它对被提名的每一个法官逐个排队,认真审查,并提出自己的意见[1]。
州法院法官的遴选程序比较复杂,而且由于美国是联邦体制国家,各个州的法律不同,从而导致不同的州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有的州法官是由州长直接任命产生;
有的州法官由州长提名,然后由州议会批准通过;
还有的州法官是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但上述这些遴选方式难免会出现诸如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和导致许多优秀的法律专门人才落选的弊端。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当前美国大多数州都采用了一种进过修改的新的遴选方案,因其首次在密苏里州实行,所以称之为“密苏里方案”。
这个方案规定,当法官出现空额时由特别提名委员会(由律师界推选三名律师,州长任命的三位公民和首席法官组成)提名三位候选人,州长从中挑选一人为法官,其任期不得少于一年,在下届普选中由选民决定该法官是否留任[2]。
如果得到大多数选民的认可,该法官即可以连续任满一届;
如果未获得大多数选民的认可,则按同一程序选择另一人为法官。
当他的任期届满时,无需对法官重新提名和任命,只要该法官提出书面申请,表示希望列入候选人名单,既由选民决定他是否留任,这些法官可以根据他们的工作成绩来接受选举的考验,而无需与其他候选人竞争。
因此,自从密苏里州1940年开始实施这一方案以来,逐步削弱政党和政治的影响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多的的州开始采纳这一方案。
(二)、美国法官保障制度
为了保障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美国规定了一系列较为健全的法官保障制度。
一般来讲,法官保障制度包括法官的职务保障、法官的物质保障、法官的特权保障和法官的退休保障四个方面:
1、关于法官的职务保障,美国实行的是任职终身制。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在忠于职守期间终身任职,于规定期间享受报酬,其报酬于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美国法官任职终身制主要针对联邦法院法官而设立,所有的联邦法院法官一经任命,终身任职,除了死亡、辞职、或退休以外的免职,就只能通过有罪判决的弹劾程序才能罢免。
美国各州的法官任职期限不一定是终身制,但一般任期都较长,从4年到15年不等,而且只要“品行良好”便可以继续担任职务,实际上也就是终身制。
2、关于法官的物质保障,美国实行的是高薪制和薪金不得减少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与副总统相同,其他八位大法官的年薪与国会议员、政府内阁成员工资大体相同[2]。
在2008年,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和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年薪分别为17.95万美元和20.81万美元。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为21.74万美元[3],而同一年美国联邦政府普通公务员的平均年薪是6.1万美元。
美国的法官薪金不得减少制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1)、法官任职期间薪金不得减少;
(2)、不能因为国家经济状况而减少薪金;
(3)、保证法官的退休金。
3、关于法官的特权保障,在美国,法官在执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言论享有不受指控和法律追究的权利,同时法官对于其在执行审判职能方面的有关事务,享有免负出庭作证义务的特权,当然法官的司法豁免权是相对的,它应保持合理的限度。
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行为不检或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他们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美国关于法官特权的保障,除了司法豁免权规则外,还有两项规则:
(1)、是禁止对正在进行的审判加以评议的规则;
(2)、是禁止将正在被审理的案件或争端列入国会议程的规则。
前一规则主要在于防止新闻媒介滥用新闻自由,对法官的审判活动任意评论或妄下结论,避免法官因受公众的影响和左右而无法保持其实质独立。
后一规则在于防止法官的审判活动被立法机关随意干预。
4、关于法官的退休保障,由于美国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因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退休年龄,但规定在自愿的前提下,法官年满65岁,任法官15年,或者年满70岁,任法官10年,可以带全薪退休。
法官退休以后,处于“资深法官”的地位,如果他本人愿意,经批准,可以在除联邦最高法院以外的其他联邦法院继续担任法官职务,享有法官的一切权利和福利待遇。
(三)、美国法官惩戒制度
为规范法官的行为,美国制定了单行的《法官行为规范》,对法官的庭外活动和庭上行为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了从组织上保证对法官的纪律的执行,联邦和各州都设有调查委员会或类似专门负责调查处理法官行为不端和违法违纪的组织。
对联邦法院法官的制裁由国会的一个委员会受理,委员会可以对被指控的法官给予警告或者停止其工作,但不能剥夺其法官资格,联邦法院法官只能根据弹劾程序,经议会通过,才能剥夺其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