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顶管施工技术规范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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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土质为砂砾土时,可采用具有支撑的工具管或注浆加固土层的措施;
6.1.2.2 在软土层且无障碍物的条件下,管顶以上土层较厚时,宜采用挤压式或网格式顶管法;
6.1.2.3 在粘性土层中必须控制地面隆陷时,宜采用土压平衡顶管法;
6.1.2.4 在粉砂土层中且需要控制地面隆陷时,宜采用加泥式土压平衡或泥水平衡顶管法;
6.1.2.5 在顶进长度较短、管径小的金属管时,宜采用一次顶进的挤密土层顶管法。
6.1.3 采用手掘式顶管时,应将地下水位降至管底以下不小于0.5mm处,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其他水源进入顶管管道。
6.1.4 顶管施工中的测量,应建立地面与地下测量控制系统,控制点应设在不易扰动、视线清楚、方便校核、易于保护处。
6.2 工作坑
6.2.1 顶管工作坑的位置应按下列条件选择:
6.2.1.1 管道井室的位置;
6.2.1.2 可利用坑壁土体作后背;
6.2.1.3 便于排水、出土和运输;
6.2.1.4 对地上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易于采取保护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6.2.1.5 距电源和水源较近,交通方便;
6.2.1.6 单向顶进时宜设在下游一侧。
6.2.2 采用装配式后背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装配式后背墙宜采用方木、型钢或钢板等组装,组装后的后背墙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6.2.2.2 后背土体壁面应平整,并与管道顶进方向垂直;
6.2.2.3 装配式后背墙的底端宜在工作坑底以下,不宜小于50cm;
6.2.2.4 后背土体壁面应与后背墙贴紧,有孔隙时应采用砂石料填塞密实;
6.2.2.5 组装后背墙的构件在同层内的规格应一致,各层之间的接触应紧贴,并层层固定。
6.2.3 工作坑的支撑宜形成封闭式框架,矩形工作坑的四角应加斜撑。
6.2.4 顶管工作坑及装配式后背墙的墙面应与管道轴线垂直,其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工作坑及装配式后背墙的施工允许偏差(mm) 表6.2.4
项目
允许偏差
工作坑每侧
宽度
不小于施工设计规定
长度
装配式后背墙
垂直度
0.1%H
水平扭转度
0.1%L
注:
1.H为装配式后背墙的高度(mm);
2.L为装配式后背墙的长度(mm)。
6.2.5 当无原土作后背墙时,应设计结构简单、稳定可靠、就地取材、拆除方便的人工后背墙。
6.2.6 利用已顶进完毕的管道作后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2.6.1 待顶管道的顶力应小于已顶管道的顶力;
6.2.6.2 后背钢板与管口之间应衬垫缓冲材料;
6.2.6.3 采取措施保护已顶入管道的接口不受损伤。
6.2.7 当顶管工作坑采用地下连续墙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并应编制施工设计。
施工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6.2.7.1 工作坑施工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
6.2.7.2 槽段开挖土方及泥浆处理;
6.2.7.3 墙体混凝土的连接形式及防渗措施;
6.2.7.4 预留顶管洞口设计;
6.2.7.5 预留管、件及其与内部结构连接的措施;
6.2.7.6 开挖工作坑支护及封底措施;
6.2.7.7 墙体内面的修整、护衬及顶管后背的设计;
6.2.7.8 必要的试验研究内容。
6.2.8 地下连续墙墙段间宜采用接头箱法连接,且其接缝位置应与井室内部结构相接处错开。
6.2.9 槽段开挖成形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槽段开挖成形允许偏差(mm) 表6.2.9
轴线位置
30
成槽垂直度
<
H/300
成槽深度
清孔后不小于设计规定
1.轴线位置指成槽轴线与设计轴线位置之差;
2.H为成槽深度(mm)。
6.2.10 采用钢管作预埋顶管洞口时,钢管外宜加焊止水环,且周围应采用钢制框架,按设计位置与钢筋骨架的主筋焊接牢固;
钢管内宜采用具有凝结强度的轻质胶凝材料封堵;
钢筋骨架与井室结构或顶管后背的连接筋、螺栓、连接挡板锚筋,应位置准确,联接牢固。
6.2.11 槽段混凝土浇筑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11的规定。
槽段混凝土浇筑的技术要求 表6.2.11
技术要求指标
混凝土配合比
水灰比
≤0.80
灰砂比
1:
2~1:
2.5
水泥用量
≥370kg/m3
坍落度
20±
2cm
混凝土浇筑
拼接导管检漏压力
>
0.3MPa
钢筋骨架就位后到浇筑开始
4h
导管间距
≤3m
导管距槽端距离
≤1.50m
导管埋置深度
1.00m,<
6.00m
混凝土面上升速度
4.00m/h
导管间混凝土面高差
0.50m
1.工作坑兼做管道构筑物时,其混凝土施工尚应满足结构要求;
2.导管埋置深度系指开浇后下沉浇筑时,混凝土面距导管底口的距离;
3.导管间距系指当导管管径为200~300mm时,导管中心至中心的距离。
6.2.12 地下连续墙的顶管后背部位,应按施工设计采取加固措施。
6.2.13 开挖工作坑,应按施工设计规定及时支护,可采用与墙体连接的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支撑梁的方法支护,也可采用钢管支撑法支护。
支撑应满足便于运土、提吊管件及机具设备等的要求。
6.2.14 地下连续墙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14的规定。
地下连续墙施工允许偏差 表6.2.14
100mm
墙面平整度
粘土层
砂土层
200mm
预埋管
中心位置
混凝土抗渗、抗冻及弹性模量
符合设计要求
墙面平整度允许偏差值系指允许凸出设计墙面的数值。
6.2.15 矩形工作坑的底部宜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B=D1+S (6.2.15-1)
L=L1+L2+L3+L4+L5 (6.2.15-2)
式中 B——矩形工作坑的底部宽度(m);
D1——管道外径(m);
S——操作宽度(mm),可取2.4~3.2m;
L——矩形工作坑的底部长度(m);
L1——工具管长度(m)。
当采用管道第一节管作为工具管时,钢筋混凝土管不宜小于0.3m;
钢管不宜小于0.6m;
L2——管节长度(m);
L3——运土工作间长度(m);
L4——千斤顶长度(m);
L5——后背墙的厚度(m)。
6.2.16 工作坑深度应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H1=h1+h2+h3 (6.2.16-1)
H2=h1+h3 (6.2.16-2)
式中 H1——顶进坑地面至坑底的深度(m);
H2——接受坑地面至坑底的深度(m);
h1——地面至管道底部外缘的深度(m);
h2——管道外缘底部至导轨底面的高度(m);
h3——基础及其垫层的厚底。
但不应小于该处井室的基础及垫层厚度(m)。
6.2.17 顶管完成后的工作坑应及时进行下步工序,经检验后及时回填。
6.3 设备安装
6.3.1 导轨应选用钢质材料制作,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1 两导轨应顺直、平行、等高,其纵坡应与管道设计坡度一致;
6.3.1.2 导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为:
轴线位置:
3mm
顶面高程:
0~+3mm
两轨内距:
±
2mm
6.3.1.3 安装后的导轨应牢固,不得在使用中产生位移,并应经常检查校核。
6.3.2 千斤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千斤顶宜固定在支架上,并与管道中心的垂线对称,其合力的作用点应在管道中心的垂直线上;
6.3.2.2 当千斤顶多于一台时,宜取偶数,且其规格宜相同;
当规格不同时,其行程应同步,并应将同规格的千斤顶对称布置;
6.3.2.3 千斤顶的油路应并联,每台千斤顶应有进油、退油的控制系统。
6.3.3 油泵安装和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 油泵宜设置在千斤顶附近,油管应顺直、转角少;
6.3.3.2 油泵应与千斤顶相匹配,并应有备用油泵;
油泵安装完毕,应进行试运转;
6.3.3.3 顶进开始时,应缓慢进行,待各接触部位密合后,再按正常顶进速度顶进;
6.3.3.4 顶进中若发现油压突然增高,应立即停止顶进,检查原因并经处理后方可继续顶进;
6.3.3.5 千斤顶活塞退回时,油压不得过大,速度不得过快。
6.3.4 分块拼装式顶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4.1 顶铁应有足够的刚度;
6.3.4.2 顶铁宜采用铸钢整体浇铸或采用型钢焊接成型;
当采用焊接成型时,焊缝不得高出表面,且不得脱焊;
6.3.4.3 顶铁的相邻面应互相垂直;
6.3.4.4 同种规格的顶铁尺寸应相同;
6.3.4.5 顶铁上应有锁定装置;
6.3.4.6 顶铁单块放置时应能保持稳定。
6.3.5 顶铁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6.3.5.1 安装后的顶铁轴线应与管道轴线平行、对称,顶铁与导轨和顶铁之间的接触面不得有泥土、油污;
6.3.5.2 更换顶铁时,应先使用长度大的顶铁;
顶铁拼装后应锁定;
6.3.5.3 顶铁的允许联接长度,应根据顶铁的截面尺寸确定。
当采用截面为20cm×
30cm顶铁时,单行顺向使用的长度不得大于1.5m;
双行使用的长度不得大于2.5m,且应在中间加横向顶铁相联;
6.3.5.4 顶铁与管口之间应采用缓冲材料衬垫,当顶力接近管节材料的允许抗压强度时,管端应增加U形或环形顶铁;
6.3.5.5 顶进时,工作人员不得在顶铁上方及侧面停留,并应随时观察顶铁有无异常迹象。
6.3.6 采用起重设备下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3.6.1 正式作业前应试吊,吊离地面10cm左右时,检查重物捆扎情况和制动性能,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6.3.6.2 下管时工作坑内严禁站人,当管节距导轨小于50cm时,操作人员方可近前工作;
6.3.6.3 严禁超负荷吊装。
6.4 顶进
6.4.1 开始顶进前应检查下列内容,确认条件具备时方可开始顶进。
6.4.1.1 全部设备经过检查并经过试运转;
6.4.1.2 工具管在导轨上的中心线、坡度和高程应符合第6.3.1条的规定;
6.4.1.3 防止流动性土或地下水由洞口进入工作坑的措施;
6.4.1.4 开启封门的措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