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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

“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

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的讲授者;

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

“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

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

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

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讲三节。

与当今“教师”一称最接近的“老师”概念,最早也要追溯至宋元时期。

金代元好问《示侄孙伯安》诗云:

“伯安入小学,颖悟非凡貌,属句有夙性,说字惊老师。

”于是看,宋元时期小学教师被称为“老师”有案可稽。

清代称主考官也为“老师”,而一般学堂里的先生则称为“教师”或“教习”。

可见,“教师”一说是比较晚的事了。

如今体会,“教师”的含义比之“老师”一说,具有资历和学识程度上较低一些的差别。

辛亥革命后,教师与其他官员一样依法令任命,故又称“教师”为“教员”。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经常会遇到一些提问,表明概念不太清楚。

中国有不同概念,比较流行的是统一教材的概念。

推荐北大出版的陈安等。

我国采用大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此乃流行观点);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小概念)可以发现后者在主体上与前者划清界限,目的在于将国际经济法归于传统的国际公法中。

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和国际管理。

按国际法院规约三十八条之规定的五种形式尚有其他渊源,但主要为上。

这就是国际公法的典型观点。

但国内多持前者。

包括邵景春在内,其师承之原因以及中国国经济法研究处于改革开放初级阶段,因此要求将国际经法的范围扩大。

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上,前者是非国际公法主体,如个人、公司是纯粹的私主体,符合大国经济法的观点,但在后者观点中则不属于国际经济法,只认为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才是调整对象,而其他的组合都不行。

如中国新外贸法,赋予了个人的外贸权。

当然还有渊源上,大的包括国内法,如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法,都是国际经法的范畴,但调整主体具有国际性。

小的观点无法理解国内法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

我们应当从主体、渊源、国际法的调整关系的国际性上进行区分。

概念完了。

第二节渊源本课接受的观点,大概念。

一、国际渊源

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协议、公约、换文,只要具有法律拘束力就可以,笼统称为国际条约。

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华盛顿公约、汉城公约、以及中国与50多个国家的双边协议。

关贸总协定,以及与国际纠纷解决相关的,如对外国法院裁决的执行公约。

国际惯例。

大家都很熟悉(大谈大家对此的误解看法,layman)。

国际惯例,首先是行为规则和关于行为的制度,必须具备以下要素,第一,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形成;

第二,具有具体的实质内容,包括具体的行为方式、顺序、规则;

第三,是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也就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第四,有关国家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可。

对于符合以上四项内容的才能成为国际经贸领域的国际惯例。

在国际公法上,则当事人同意则另当别论。

国际惯例从本质上说是不成文的规则制度。

但是国际机构为了种种目的,进行编纂和成文化,如国际商会(巴黎)推出了众多出版物,是国际贸易主要规则的精华,如URC500等。

二、国内渊源

国际经济关系在很大部分是在不同国家间的私人主体的关系,因此需要靠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调整,因此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例子,一个公司与外国公司进行货物交易,如果将纠纷放到中国法院,则必须通盘考虑适用。

我国此项法律很多,不断增删修改。

不需要具体,但是对于法律制定部门、相关法律需要有所了解。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区别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的概念全球比较统一。

在西方著名院校中没有国际经法课程,只有研究生的选修课。

他们取而代之的是国际商业交易,囊括了我国国际经济法大部分内容。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

中国很乱,统编教材没有做好。

形成了互相流行、重叠的内容。

大国际经济法和大国际私法的矛盾。

武汉大学代表韩德培教授就是大国际私法。

不仅包括国际冲突法、国际实体法、还有国内涉外实体法。

而其他人研究国际经法时,也全包括,都是大国际经济法观点,自然导致两者重合。

北大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大观点,而私法则是传统的观点,冲突法,这样则不重合了。

国际私法,一发展则很多学者将实体规范包括进去。

这样的观点不正确,而国际私法仍然应当以解决国际民事法律适用冲突为目的。

可以通过法律规范的内容(实体性),法律规范适用的范围(民商性)等方面进行比较则可以划分两者。

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

国际经济法是改革开放之初(邵的导师)提出的。

而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市场到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

因此国际商法异军突起。

其根本原因,在于适应于社会存在的需要。

北大也将在法律硕士中开出国际商法专业。

去年,中南大学开展了国际商法研究。

国际经济法其中的很多部分同时是国际商法的内容,如货物买卖、代理、直接投资、许可交易、融资交易都是国际商法的内容。

传统的商法中不包括政府管制交易,但现代商法也包括了这些内容。

则这样国际商法则和国际经济法趋于一致。

如外汇管理、审批这些政府对经济关系的管制则不属于传统概念。

可以说,国际商法以国际商事主体为调整对象,组织、行为、管理。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王慧)

推荐厦门大学陈安《国际贸易法学》(北大出版社),沈达明、冯大同比较权威,其对联合国公约的分析比较好。

冯大同的《国际货物买卖法》。

政法大学王传丽《国际货物买卖法》,武汉大学左海聪,法制出版社刘隼,公约的李巍、张玉清对公约的分析。

海商法只有提单问题。

世贸组织的六七个基本原则了解就可以了,一些例外。

李双元的《世界贸易组织的理论和案例》。

按照讲课脉络来学习。

第一章 绪论

一、定义和特点(不考)

二、产生和发展以及渊源

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11世纪形成到英美规则到国际统一实体法。

渊源,与国际私法一样,国内法、条约、惯例、判例。

国际渊源为主,尤其是国际惯例。

绪论可以了。

第二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文件:

《公约》、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旧版本依然有效)、合同法、海商法(运输、保险、多式联运、支付)

国家对贸易的管制、WTO的管制。

外贸法,个人可以进行国际贸易,进行登记即可。

货物进出口的限制原则比较细致。

301条款,进口有威胁的货物,可以启动报复措施。

两反一保(反补贴、反倾销、保障措施)。

一、公约的重点

1、适用范围(务必搞懂)

主体谁和谁之间(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缔约国之间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英美中国用登记地确定国籍、大陆以主要办事地),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营业地,2、营业地在非缔约国,在法院地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我国保留一))答题时候,需要说出具体内容。

国内合同不可自行选择法律。

客体那些不适用(第二条,有关私人和家庭使用的(消法是国内强行法)识别问题(不用);

拍卖;

船舶飞机、电力、股票证券、天然气(管道天然气、罐装气)、产品责任、人身伤害、合同效力(一般受各国法律限制)、所有权转移(各国民法的强行规范)、来料加工和劳务合同)

2、公约内容(公约之外依照准据法,当然法官仍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合同订立,仅管订立过程,要约承诺问题。

双方权利义务,依照合同准据法合同订立了

违约和补救

第三章国际贸易惯例(术语)

FOB船舷交货(离岸价格)来源,商人自己运输,后来有了承运人

之后,FOB不能反映运费问题,于是有了CFR表面是价格术语其实是交货中当事人权利义务,

后来来了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

FOB(费用到船舷为止卖方不管了,当然还有FOB次术语)、CFR(卖方费用到目的港,但还是在船舷转移风险,CFR=FOB+运费)、CIF(CIF=CFT+保险,但风险还是在船舷)这些都是起运港合同。

都是海上运输的。

管运费、装运、保险、清关手续。

由于要交税,于是术语多了。

一般是各交各的。

除了EXW都是卖方承担出口清关责任。

根CFR、CIF一样的功能的内陆运输术语称为CPT、CIP。

D组就牛了。

直接送到家里。

真正的到岸合同,除非高价,或者希望打开市场。

DAF国境交货,澳大利亚、日本惨点,还可以目的港船上交货,好做转口不是。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下船,费用要求卸货。

DDU送达家里,关税没有交。

DDP连税都交了,狠。

于是谈判简单了,要不照着十张纸来。

买方肯定要求d组送到家里,卖方不干。

CFR,CIF要是认识人干运输、保险就爽了。

公约内容具体:

一、合同订立

很多公司有格式合同,无论经过多少回合都需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可能包括还价)、承诺三个环节。

我国合同法同公约差不多。

要约构成的三大条件:

特定人;

定约的意思表示;

内容确定。

这是可以考案例的,就是看要约、承诺生效了没有。

如果要约邀请(商业广告)中表明了一旦接受就收约束也可以认定是要约。

内容确定包括价格、名称和数量。

假如合同没有价格,按照种种标准付款。

我国也承认没有价格的合同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撤回和撤销。

不可撤销的几种情况。

到达生效,不表明阅读。

如果到达一般可以撤销,除非有效期内,对方已经本着信赖(这里需要举证,信赖原则)进行了准备和履行。

有可能考案例。

就这么点问题了。

承诺的问题较多。

承诺的内容问题,承诺生效的条件:

1、内容一致(不可根本变更,镜子原则、但书原则、对但书的解释问题)虽可更改,以要约人不反对为条件;

六种内容不可更改,视为反要约,公约19条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赔偿责任、争端解决。

2、有效期内做出承诺。

法律鼓励交易,也可能有效,条件是承诺本应在有效期内到达,除非要约人不迟延的提出。

同样有举证问题。

3、必须是受要约人做出的承诺。

4、承诺方式。

承诺生效时间也是到达生效。

口头承诺立即到达,书面需要签收,行为承诺一旦做出承诺生效。

承诺的撤回。

条件

合同订立的问题完了。

二、双方的义务

卖方义务

交货(最复杂,时间(三十三条,规定时间、规定期间(任何一天,除非有情况表明应当由买方指定日期)、合理期间)、地点(三十一条,三个地点)、以上是死题。

品质(公约35、36条,如何数量、质量、规格和约定的包装方式。

还需要有溢短装条款(如大宗农副产品)正负5%,价格相应调整。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的一般用途(商销性),除非有相反规定,否则认为与合同不符。

特定用途性,货物要能满足特别需要,明示或默示通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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