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概述 浙江财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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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年平均收入中扣除税收、保险费和本人的生活费用,其余金额可供受抚养人使用
3、确定该人离退休年龄的年数
4、使用一个合理的贴现率求家庭在上述期内所分享收入的现值
每月收入净额=每月收入-每月本人生活费
净资本化金额=每月收入净额/月利息
B、家庭需求法:
将家人所需生活费、教育费、供养金、对外负债、丧葬费等,扣除既有资产,所得缺额作为寿险保额的估算依据。
家庭财务需求包括:
现金需求:
善后基金、抵押贷款基金、应急基金、教育基金。
收入需求:
家庭调整期收入、子女独立前所需收入、配偶终身所需收入
需求法估算过程:
确立理财目标(还贷/奉养/子女教育/退休养老/丧葬/家属生活费用等目标)
.参数假设:
通货膨胀/收入增长/贴现率
.确认现有资源与责任(资产负债/收支)
.计算不同事件下遗属所需收入现值与资源现值的缺口
.得出保险保障需求
C收入置换法:
类似于生命价值法,其所需要的人寿保险金额是按如果该被保险人死亡,所造成家庭收入损失的一定百分率来计算的。
D退休后的风险
死亡损失很小
财务需求明显下降
财务风险主要因死亡时间不确定产生
E健康损失险
F失业损失风险
影响家庭的经济安全,但其影响程度低于疾病和残疾。
二、保险规划
保险规划:
通过购买保险来管理个人/家庭损失风险,是个人财务规划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个人财务规划:
制订并实施可以实现个人全部财务目标的整体的、综合的财务计划
基本应用:
生涯规划与保险购买:
收入水平与保险购买:
高收入阶层:
资产提前规划、意外险、高额寿险、健康险
高薪阶层:
养老险、终身寿险、健康险、投资连接型产品、意外险
中低收入阶层:
保障型的寿险、短期意外伤害险、健康保险
✧保险同心圆配置规划:
预算足够时投保大范围,预算不足时投保小范围。
投保范围越小,在特定状况下才可获得足够保障。
✧
三、人身保险的概念
以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件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1、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2、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
3、给付条件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人身保险特点:
1、保额的定额给付性
2、损失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3、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4、保费确定方式的特殊性
5、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6、保险的储蓄性
✧分类:
A按保险责任1、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健康保险
B按保险期限1、长期业务2、1年期业务3、短期业务
C按投保方式1、个人保险2、联合保险3、团体保险
D按金融特性1、纯保障型人身保险2、储蓄型人身保险3、投资型人身保险
✧作用:
微观作用:
1、解除家庭和个人对人身风险的忧虑
2、具有一定的储蓄和投资功能
3、保单所有人或受益人可享受税收优惠
4、分担企业对雇员的人身风险责任
5、增加员工福利,提高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
宏观作用:
1、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
2、有助于解决社会老龄化问题
3、是金融市场重要的资金来源
发展简史:
1、人身保险的萌芽:
各种互助团体的出现:
古埃及的石匠互助团体
古罗马的“士兵会”
中世纪的西欧盛行的行会制度
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
“天有四秧,水旱饥荒,甚至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
”
老人会、长生会、葬亲会
2、近代人身保险的形成和确立:
公典制度、年金制度
1693年,英国数学家埃德蒙.哈雷编制了第一张完整的生命表
18世纪初,托马斯.辛普森提出按不同年龄分别计算人寿保险费
1699年,英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家人寿保险组织——孤寡保险社
1756年,詹姆斯.道德逊提出危险保费及均衡保费理论
1762年,詹姆斯.道德逊和托马斯.辛普森在英国创立了第一家科学的人寿保险公司——人寿和遗属公平保险社,是现代人身保险制度形成的标志
3、人身保险的发展
1854年英国下议院建议为低薪阶层解决保险问题,伦敦谨慎保险公司首先创办了简易人寿保险。
至19世纪后期,简易人寿吸引了数以百万计的低薪阶层的人投保,并且流传到了其它国家
人身意外保险出现于19世纪中期出现
1911年,美国公平人寿保险公司承保了第一笔雇员团体人寿保险业务
✧中国寿险业:
♦2011年,中国寿险保费收入为134539百万美元,比上年减少5.9%,占全球市场份额5.12%。
保险密度为99美元/人,居世界第61位,亚洲第17位(瑞士以4421美元/人居世界第1位;
日本以4138美元/人居世界第5,亚洲第1),全球寿险业务的保险密度为378美元/人。
♦2011年,中国寿险业务的保险深度为1.8,居世界第45位,亚洲第10位(中国台湾以13.9居世界第1位),全球寿险业务的保险深度则为3.8。
人身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1、体现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不同:
储户必定得到本金和利息,被保险人只有发生约定事故才能得到给付
2、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
储蓄是一种个人经济行为,本经利息归个人所有;
人身保险体现的是互助精神,发生事故得到给付,不发生则分文不得。
3、权利主张不同:
储蓄存款自愿取款自由;
人身保险投保自由,退保有限制。
第二章人身保险经营原则与合同
保险合同的条款:
1、保险人责任条款
2、保单持有人条款
3、保单选择权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内容:
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目的原因:
1、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
2、约束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
该条款在我国寿险保单中通常体现在“如实告知”条款中
3、若没有该条款,可能发生保险人经营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保险人不注意核保以及承包后的跟踪服务。
知道投保人隐瞒仍承保,以收取保费。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年龄误告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如果误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
1、若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受不可抗辩条款约束(2年后)
2、所报年龄高于实际年龄:
退还溢交保费
3、所报年龄低于实际年龄:
调整保险金额或补交保费
✓Ø
应付保险金=约定保险金×
实交保费/应交保费
后两条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自杀条款主观上被保险人必须具有结束生命的意愿,客观上必须具有结束生命的行为
若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段内(通常为从保单签发之日起两年内)自杀身亡,则保险公司只退还现金价值,不支付死亡给付;
若在特定时段后自杀,则视为自然死亡。
自杀条款规定免赔期的目的:
最大限度地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又能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责任标准:
十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保费自动垫交条款适用于分期缴费的定期、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已按期交足一定时期分期保费的,若以后的分期保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应交保费及其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交其应交保费及利息使保单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垫交本息达到保单的现金价值数额
✓在垫付保费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中应扣除保费的本息
目的:
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
✧宽限期条款
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拖欠的保费及利息,即给付额=保额-保费-保费利息
作用:
1、方便被保险人,避免失去保障。
2、有利于保险人不丧失业务。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若保单没有规定缴费时间表(如万能寿险),则
1、从现金价值不足以扣缴保单整个月度死亡和经营费用之日起,相应的宽限期为60或61天
2、从现金价值等于0的日期算起,相应的宽限期为30或31天
保险公司必须至少在保险终止前30或31天内,通知投保人其保单现金价值已不足以扣缴各项费用,若再不缴费,保单将会失效。
●若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从中扣除未缴的死亡和经营费用
✧复效条款
若保单因未交纳到期保费而失效,则投保人可在保单失效后一段时间内要求恢复保单的有效性
1、复效期间一般为为2年
2、被保险人要符合续保条件
3、投保人一次性补缴拖欠的保费和利息
原因:
1、按原保单费率交纳
2、现金价值同时恢复
3、最高年龄限制
4、抗辩只针对复效申请书上的事项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缴纳保费满若干年后,因临时经济需要,可将保单作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要求与条件:
1、贷款金额不超过保单累积的现金价值。
2、贷款本息>
=保单的现金价值时,投保方应在保险人发出还款通知的31天内还款。
否则,保单失效。
3、当投保方领取保险金时,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应在保险金内扣除。
✧保单转让条款
保单所有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
条件:
1、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