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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工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房、锅炉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第六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标准:

公司处级机关

正职:

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副职:

每人使用面积16平方米。

科级:

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副科级:

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七条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

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选材,不得使用进口装修材料。

第八条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宜采用中级装修,其他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市县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九条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

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十条夏季可设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冬季采暖应优先采用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满足办公自动化的需求,并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的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中。

第十二条公共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洗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十四条办公用品采购须通过比质、比价选择定点供应商,确保所采购的办公用品质优价廉。

综合办公室要编制办公用品价格目录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办公用品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建账、登记和发放。

第三章公务接待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企业实际,严格按照·

有关条款制定接待标准。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八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各级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九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安排。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生活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二十一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过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二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自行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配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二十三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接待费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第二十七条以内部招待为主,若无招待食堂,应报矿·

同意,本着节俭、节约的原则在外部招待,按规定报销。

公司机关下井口开展工作确需就餐的,应在井口食堂安排工作餐。

第二十八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购物卡、会所会员卡,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会议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会议管理,规范会议流程,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有效压缩会议数量,降低会议成本。

第三十条根据会议内容、规模及其重要程度,将公司的会议分为公司级会议、公司级专项会议和部门专业会议。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会议,指由公司主要领导参加,安排部署公司较长时效或重大事项、重要决策的会议。

第三十二条公司级专项会议,指由公司分管领导参加,各对口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安排部署专项工作的会议。

第三十三条部门专业会议,以公司机关部门名义组织召开的,研究和部署某项具体工作,需下属·

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三十四条本着“精简、高效、使用”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层次,能简化的会议尽可能简化。

一、严格会议审批管理。

会议召开实行分级批准,事先通知会议管理部门。

公司会议管理部门为综合办公室。

召开公司及会议、公司级专项会议、部门专业会议须由主办或承办部门填写会议管理审批单,履行会议召开审批程序。

召开公司级党务会议由公司党委书记或协调党委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批准;

召开公司级党务专项会议须报公司党委主管领导同意,由协调党委日常工作的领导批准。

召开公司级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召开公司级专项会议由公司分管领导同意;

召开部门专业会议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会议审批,主要包括对会议人数、规模、时间等事项的审批,未经批准的会议,不得召开。

公司级会议,根据会议性质不同,由公司统一组织和安排;

公司级专项会议,由业务部门主办,其他相关部门协办;

部门专业会议由业务部门承办。

会议的主办或承办部门负责会议通知的起草、会议资料的准备以及会议的具体组织。

公司党委中心组学习会、党政联席会等的召开,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与会人员由会议具体组织部门负责确定,经会议召集人同意。

应尽量减少并严格控制参会人数。

三、严格控制会议层次。

需各单位一把手(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参加的会议须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只需主管领导参加的会议,不要求主要领导参加;

只需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不要求主管领导参加。

应根据会议内容和主要任务确定会议规模,不得随意提升会议级别。

第三十五条大力精简会议,切实提高效率。

一、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会议形式。

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会议合并召开。

凡能通过电话、网络或文字通知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开会。

提倡视频会议,能通过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不集中与会人员开会。

须传达和部署到基层的工作,尽可能采取网络、视频等形式,直接传达、部署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

二、注重会议质量,解决实际问题。

大力提倡开短会、讲短话。

如遇会议议题不明确、范围不确定、酝酿欠成熟,有可能导致短会长开,坚决不开会。

三、必须召开的会议,主办或承办部门要在会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摸清情况。

四、严格控制会议时间。

与会人员要按照指定时间准时到会,会议主持人要按照预定时间准时开会和结束会议,一般不延长会议时间。

第三十六条会议的记录、纪要和决议。

公司党政领导参加的、形成意见的会议,须由会议记录或纪要或决议,会议记录或纪要或决议,按照业务归口,由会议主办部门或牵头组织部门负责。

公司党委中心组学习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会议的记录、纪要和决议,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实行会议经费预决算制度。

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必须实行会议经费预决算制度。

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会议指出,不予报销杜绝会议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三十八条公务用车管理应规范配备标准,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的专用机动车辆。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购置标准、运行管理和处置。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十一条公务用车配备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不得互相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第四十二条公司为领导班子配备公务用车,但不固定使用人。

原购置的车辆,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按照标准生产矿井原则上配备3—5部车辆;

企业负责人应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4万元以内的轿车。

配备标准低于或等同于集团公司副职的标准。

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等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四十三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调离本企业的,所配备车辆留在原企业,由原企业调配使用。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第四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或到报废公里数的,可以更新,该车经相关车辆检验部门确定仍能正常使用的,由车辆管理部门调配使用。

本办法出台前超标准购置的公务用车,在未达到更新年限或报废标准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四十六条新任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现任企业负责人更新公务用车,应从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实无法调配的,须报请集团公司同意后,按新标准购置。

第四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

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严格审核。

第四十八条企业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企业已采取发放交通补贴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交通需要的,不再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不得扩大发放交通补贴范围。

第四十九条严格控制公车私用。

出车必须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标明时间、重点、事由。

多人到同一地点的应合并用车。

公务车辆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其他人员不得驾驶公务车辆,发现私自驾驶公务车辆,追究转借人和驾驶人的责任,私自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事故转借人和驾驶人负责。

第五十条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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