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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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解读解读:
一是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并入到法律中,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的牵头作用。
二是明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采集、核实和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职责。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包括食源性疾病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将风险监测工作由国家、省级卫生部门一直延伸到县级,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明确了风险监测结果的利用。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四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并入到法律中;
强化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规定食源性疾病信息通报、报告职责;
将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由国家、省级卫生部门一直延伸到县级,提高食源性疾病管理的及时、有效性。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明确卫生部门要参与食品安全调查处理;
明确疾控机构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主体;
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助疾控机构。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解读:
体现了调查部门的权利,对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单位和人员有对应处罚条款。
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133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增加了处罚条款;
强调了监测的法定地位,为技术机构开展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强调风险监测结果“一锤定音”的重要性。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对卫生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受到的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条款中删除了“食物中毒”的定义,并将“食源性疾病”的定义改为“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小结1.监测和报告内容:
食源性疾病、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2.风险监测实施:
(1)国家制定计划,省级制定具体方案,市、县(市、区)制定执行方案
(2)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延伸到县级3.风险信息交流:
有关部门向国家卫计委通报核实后的信息,国家卫计委调整计划4.风险监测结果利用: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包括食源性疾病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