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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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及水、电、路、讯等配套工程,炼油化工、油气长输管道工程,凡达到下列标准的,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

(一)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工程、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正常地连续出合格产品;

(二)主要工艺设备经连续72小时投料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后的试生产期间,应按合同及时进行生产考核;

(三)生产操作人员配备、原料和产品储运、机电仪修设施、备品备件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要求;

(五)竣工资料(含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毕;

(六)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已经完成。

第六条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些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二)有些建设项目(如油气长输管道和炼油厂工程投产初期油量不足、气体处理厂组份变化等),投产初期不可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应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独立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如电厂、水源工程等),近期又不能按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报原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尽快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四)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配合得上,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应分期分批组织验收,交付使用,同时移交固定资产,不要等整个项目全部建成后集中一次办理。

第七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有其他生产考核要求的除外)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取消基建试车收入分成;

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应提出书面报告报规划计划处,经规划计划处领导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竣工验收级别的划分

第八条油田分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划分为四个级别,即国家级验收,股份公司(部)级验收,油田分公司(局)级验收,油田分公司下属单位(处)级验收。

第九条国家级验收:

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项目,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股份公司组织验收。

第十条股份公司(部)级验收:

开发区块动用石油可采储量400万吨(或20万吨/年产能)及以上;

动用天然气可采储量100亿立方米(或5亿立方米/年产能)及以上的产能建设及系统配套工程;

油气田系统工程中批准概算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扩建油气长输管道项目;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批准建设的股份公司直管重点项目,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指定验收的重点工程项目,由油田分公司报请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验收,或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委托油田分公司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油田分公司(局)级验收:

除以上两个验收级别外的所有油田分公司下达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由规划计划处统一组织竣工验收,规划计划处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投资额、地点等因素,可以委托油田分公司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但须报规划计划处备案。

第十二条非油田分公司下达投资计划且进入各二级单位成本的其他工程项目,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竣工验收组织

第十三条国家级验收,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部)级验收,由股份公司相应专业公司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总结,审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实地查验建筑安装工程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试运、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抗震、节能降耗和竣工验收资料等作出全面评价。

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限期完成的要求。

第十五条股份公司(部)级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地方环保、卫生、劳动、消防等部门,股份公司计划、财务、开发、运销、炼化、审计、物资、环保、劳动、节能、抗震、档案、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各相应专业公司有关部门,以及建设(生产)单位组成;

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工作,不进入验收委员会。

第十六条油田分公司(局)级验收,由规划计划处组织,会同油田分公司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

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的组成,应包括规划计划处、财务处、审计处、企管与法规处、质量安全环保处、生产运行处、工程质量监督站、档案馆、接收(使用)单位,以及行使建设单位权责的油田分公司各下属单位;

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工作,但不进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

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关于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的要求,规划计划处分专业从油田分公司相关部门选取专业人员。

第十七条油田分公司二级单位组织的验收,可成立验收工作组,其组成可参照上述办法,适当缩小规模。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八条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工程验收既可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为初步验收,第二阶段为竣工验收,也可一次性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国家级和股份公司(部)级工程验收应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油田分公司(局)级及油田分公司下属单位(处)级的工程验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采取一次性验收的工程在投产(用)前必须办理中间交接手续,待竣工验收时一并办理交工证书。

第十九条国家级及股份公司(部)级工程验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由股份公司安排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并完成工程的中间交接手续。

国家级及股份公司(部)级工程验收,在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齐全、准确(要求见附件1),并征求和听取审计、环保、卫生、节能、消防、安全、工会、档案、抗震等部门对竣工工程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油田分公司向股份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股份公司组织竣工验收或由股份公司委托油田分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油田分公司(局)级工程验收

(一)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认工程项目已按合同或设计文件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实施单位和接收单位自检自查,完成工程质量评定,并由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会签《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

经评定确认达到工程初步验收条件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填报《工程初步验收申报表》(见附件3),向规划计划处申请油田分公司的初步验收。

(二)规划计划处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三)初步验收通过后,由初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有关成员签署中间交工证书(见附件4)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的管理责任移交使用单位。

初步验收发现的问题,在得到整改后,工程投入使用。

经使用单位生产考核合格,且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办理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并取得书面验收意见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填报《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见附件5),向规划计划处申请油田分公司的竣工验收,同时准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转资证明书》(见附件6)。

专项验收包括:

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工业卫生、消防、档案和竣工决算审计等专项验收。

其中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工业卫生、消防等的专项验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到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办理;

档案的专项验收由施工单位将竣工资料先交石油天然气塔里木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经审核人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后,交档案馆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

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报油田分公司审计处,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

(四)规划计划处对《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的内容完整性、手续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并由审查人签认后,3个月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五)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有关成员签署工程交工证书(见附件7)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转资手续。

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整改落实,整改完成后,出具整改报告,并报使用单位确认整改结果并会签。

第二十一条油田分公司下属单位(处)级验收参照油田分公司(局)级工程验收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

(一)验收组织单位召开预备会议,协商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确定验收日程,明确现场查验方案,并下发验收通知。

(二)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听取和审议以下内容:

1.听取和审议项目实施单位关于工程初步验收和各专项验收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项目实施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设计总结、施工总结、监理总结、检测工作总结、生产单位关于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情况的总结、引进成套项目还应有外事工作总结和对外引进设备、材料的接、保、检、运工作的总结、质量监督报告;

3.审议、审查竣工资料。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现场查验工程建设情况。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审议、审查和查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形成竣工验收纪要,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生产、设计和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

(五)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形成和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鉴定书上须有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全体成员签字;

(六)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有关成员签署工程交工证书。

初步验收工作可比照竣工验收阶段的程序进行,并适当简化。

第六章竣工资料费用和竣工验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竣工资料编制费用和竣工验收期间的检验和鉴定费用,由编制单位及发生检验和鉴定费用的单位列入工程成本或费用。

第二十四条油田分公司组织的工程项目竣工(初步)验收,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在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由于设计、施工或其它原因造成工程设计修改过多,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因工作需要增加竣工资料套数时,可由资料编制单位晒印合适的套数,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油田分公司规划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塔油发[2003]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要求

2.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3.工程初步验收申请表

4.中间交工证书

5.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

6.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转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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