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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的过程中,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向对方提供信用和进行资金融通。

因此,汇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性质。

由于商业信用不如银行信用可靠,提供信用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所以,汇付方式在我国的外贸实践中,除对本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个别极可靠的客户用于预付货款(payinadvance)、寄售方式(consignment)以及货到付款(cashondelivery,C.O.D.)、随订单付现(cashwithorder,C.W.O.),通称赊帐交易(openaccounttrade,O/A)外,主要用于定金、货款尾数,以及佣金、费用等的支付。

大宗交易使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方式时,其货款支付也常采用汇付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出口业务中采用票汇预付货款的交易,为保证收汇安全,除确实可靠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并经我国银行审查认可同意收受的以外,均应先持票向付款银行收取票款,如付款银行在国外的,则应先将收到的票据交我当地银行,并委托其通过国外的代理行向付款行收取货款,在接到收妥通知后,方可对外发运货物,以防发生国外不法商人伪造票据、出票行破产倒闭、签发空头支票等原因收不到票款而蒙受损失。

第二节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常用的方式之一,是出口人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一种方法。

一、托收的含义

按照《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第2条的规定,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也即托收是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支付工具)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二、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委托人(principal)是开出汇票(或不开汇票)委托银行向外国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drawer),通常就是卖方。

托收行(remittingbank)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代收行(collectingbank)是委托行的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银行。

付款人(payer)通常就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是汇票的受票人(drawee)。

在托收业务中,有时还可能有以下当事人:

提示行(presentingbank)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或单据并收取款项的银行。

在一般情况下,提示行就是与托收行有代理关系的代收行。

但有时如果付款人与该代收行不在同一城市或者因为无往来关系处理不便时,需转托与付款人在同一城市或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代向付款人提示收款。

此时,提示行就是付款人所在地的另一银行。

在跟单托收情况下,付款人为了便于向银行融通资金,有时也会主动要求指示上述代收行转托与其有业务往来并对其有融资关系的银行担任提示行,向其提示汇票和/或单据。

需要时的代理(principal’srepresentativeincaseofneed),又称委托人的代表,是指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储、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

按《托收统一规则》规定,委托人如需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应对授予该代理人的具体权限在托收申请书和托收委托书,统称托收指示书(collectionorder)中做出明确和充分的指示。

否则,银行对需要时的代理人的任何指示可以不予受理。

托收行在接受出口人(委托人)的委托申请书后,双方之间就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同样,代收行接受了托收行(委托人)的托收委托书后,双方也就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出口人出具的托收申请书和托收行出具的托收委托书也均为委托代理合同,托收行和代收行分别作为代理人,必须各自按委托的指示办理。

若有越权行为致使委托方受到损失,由代理人负全部责任。

三、托收的种类

按托收过程,汇票是否随附商业单据来划分,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一)光票托收(cleancollection):

在托收过程中,汇票没有随附发票、提单等商业单据而单独使用。

在外贸实践中光票托收不常用。

(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

在托收过程中,汇票随附发票、提单等商业单据使用。

在外贸实践中货款的收取大都采用跟单托收。

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按照向进口人交单的条件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1、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是卖方的交单必须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如果进口人拒付,就不能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也无法提取单据项下的货物。

付款交单按支付时间不同主要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1)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是指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于见票时付款,领取货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是指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由代收行再次向其提示时经付款后向代收银行取得单据。

在汇票到期付款前,汇票和货运单据由代收行掌握。

此外,还有一种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deliverdocumentonothertermsandconditions)如不用汇票而要提供担保的“承诺付款交单”。

2、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D/A)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

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

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四、托收的一般业务程序

由于使用的结算工具(托收指示书和汇票)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所以,托收方式属于逆汇(todraw,reverseremittance)。

跟单托收业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口人按照合同发货后取得运输单据,即连同汇票及发票等商业单据,填写托收申请书一并送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2、托收行根据出口人的提示,向代收行发出委托书连同汇票、单据寄交代收行,要求按照申请书的指示代收货款。

3、代收行收到汇票和单据后,应及时向进口人做付款或承兑提示。

如为即期汇票,进口人应立即付清货款,取得货运单据;

如为远期汇票,进口人应立即承兑汇票。

若属付款交单方式,代收行保留汇票及单据,待汇票到期再通知付款赎单。

若属承兑交单方式,则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全套单据。

4、代收行收到货款后,应即将货款拨付托收行。

5、托收行收到货款应即转交出口人。

图2-3、图2-4、图2-5分别是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一般业务程序示意图:

图2-3即期付款交单业务流程示意图

说明:

①出口人按买卖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或不开立汇票,仅将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②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或没有汇票)、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代收银行委托代收。

③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人提示汇票与单据(或仅提示单据)。

④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款。

⑤代收行交单。

⑥代收行办理转帐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

⑦托收行向出口人交款。

 

图2-4远期付款交单业务流程示意图

①出口人按买卖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②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货运单据寄交代收行委托代收。

③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人提示汇票与单据,进口人经审核无误在汇票上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与单据。

④进口人到期付款。

⑥代收行办理转帐,并通知托收行:

款已收到。

图2-5承兑交单业务流程示意图

①出口人按买卖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③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人提示汇票与单据,进口人经审核无误在汇票上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的同时,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⑤代收行办理转帐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到。

⑥托收行向出口人交款。

五.托收的性质和作用

托收业务过程中虽然有多家银行的参与,但付款人是否对汇票付款或承兑完全取决于付款人的信用,银行在业务过程中,不管单据的审核、不管货物和不管货款,即所谓的“三不管”原则,因此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不管是付款交单(D/P)还是承兑交单(D/A),均要求卖方先行发货,然后通过银行向买方收款,所以,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对出口人来说,都存在很大的风险。

但是,托收方式对进口人来说,却是极为有利的。

因为进口人不需要预垫资金,或仅需垫付较短时间的资金。

如果采用承兑交单条件,或在付款交单情况下,利用信托收据先把单据借出,进口人还有进一步利用出口人资金的机会,或者仅凭本身的信用进行交易而无需购货资金。

所以,以托收方式进行结算,能起到调动进口人的经营积极性,提高交易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使得出口人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

因而,在国际贸易中,托收方式经常被用作一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

六.托收统一规则

在托收业务中,银行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往往由于各方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解释有分歧,加上不同银行的具体做法也有差异,从而导致误会、纠纷以至争议。

国际商会为了协调各有关当事人在托收业务中发生的矛盾,有利于业务的开展,曾于1958年草拟并于1967年作为国际商会第254号出版物公布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ofCommercialPaper),从而在银行托收业务中取得了统一的术语、定义、程序和原则,也使出口人在委托代收货款时有所依循和参考。

以后,根据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吸取实践中的经验,国际商会于1978年对该规则作了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ICCPublicationNO.322),简称“URC322”。

在URC322使用17年以后,根据使用中的情况和问题,国际商会于1995年4月又一次颁布了新的修订本,作为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最新修订本对国际间的托收程序、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均有所修改。

新规则已被许多国家的银行采纳,并据以处理托收业务中各方的纠纷和争议。

我国银行在做托收业务中,也遵循该规则办理。

《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s)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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