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权附顾雏军维权案判例47100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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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权附顾雏军维权案判例47100篇Word格式.docx

【法〔2016〕334号】)最高法院判例:

当事人对超标的查封提异议后,法院应如何处理?

(全文)最高法院:

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与强制执行有关的294部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最新批复答复司法政策文件汇编,关注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回复“执行汇编”即可获取。

编者按:

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

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

正所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写作中检索到的相关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债权

人或债务人在执行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包括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

程序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向执行法院请求救济的情形。

异议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对裁定不服异议人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实体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于分配方案所载各债权人债权的真实性、应当分配的债权数额、分配顺位存在的异议。

异议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案例一:

《平湖绿色纸品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宝盛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终1920号】本院认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在执行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包括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

程序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向执行法院请求救济的情形。

此类异议,异议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对执行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

实体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于分配方案所载各债权人债权的真实性、应当分配的债权数额、分配顺位存在的异议,此种情形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由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本案绿色纸品公司在执行分配程序中对平湖市人民法院制作的《关于对被执行人张斌、潘娌名下财产处置款的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处置财产应为被执行人张斌、潘娌位于平湖市东湖明珠花园的两套房屋,对该两套房屋绿色纸品公司已于2013年8月22日申请法院予以查封,而宝盛行公司对该两套房屋并不享有优先权,故该两套房屋的变现款和赔偿款共计3558323元应按债权比例在绿色纸品公司与宝盛行公司间重新分配。

但涉案执行分配方案仅是对上述两套房屋的变现款和赔偿款等除去已经发放或折抵给宝盛行公司的财产后尚存的执行款1096196元所作的分配方案。

绿色纸品公司关于对全部执行财产3558323元按比例分配的请求所涉的大部分财产已经在执行分配方案作出前发放或折抵给了宝盛行公司,故其异议实质上是认为执行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故而请求救济的情形,异议针对的是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属程序异议,应通过执行行为异议、复议的程序解决。

该异议虽提出了分配顺位的问题,但所指向的财产在涉案执行分配方案作出前已经作出了处置,故该异议不属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受案范围,原审据此驳回绿色纸品公司的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二:

《广东麦科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爱莎、黎秀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终111号】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l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gt;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第二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麦科尔公司在收到执行法院制作的执行分配方案后,有权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若其他债权人提出反对意见的,麦科尔公司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现已查明,执行分配方案作出后,麦科尔公司已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原审法院将陈爱莎、黎秀媛、云南淼蕊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反对意见于2015年1月19日制作《通知》送达麦科尔公司,麦科尔公司遂于2015年1月30日以陈爱莎、黎秀媛、云南淼蕊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麦科尔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案例三:

《刘新华与李小锋、井冈山市华安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5)井执字第146号】本院认为,“本院依法进行了两次分配并做了分配方案,并将涉及井冈山市华安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的款项全部进行分配,本案应执行标的407300元,依分配方案所得执行款74420元。

2016

年2月29日,刘新华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书,本院依法通知其他申请人,并告知异议书内容,有部分债权人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2016年3月15日,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通知刘新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若逾期未提起诉讼,本院将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刘新华未按规定提起诉讼,我院依法按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申请人刘新华拒绝领取执行款。

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华安木业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的主体。

被执行人李小锋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一时难以执结。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本院将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3、执行分配

方案异议之诉应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而异议人在民事诉状中却坚持将非分配方案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裁定驳回异议人的起诉案例四:

《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等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20号】本院认为,“根据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制冷剂公司在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起诉状关于案由的表述,可以认定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制冷剂公司是根据佛山中院(2008)佛中法执字第852-17号通知书提起本案诉讼的,其提起的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而上诉人在民事诉状中却坚持将并非分配方案当事人的青岛海信空调、青岛海信电子、海信集团列为共同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对青岛海信空调、青岛海信电子、海信集团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4、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被依法裁定撤回起诉。

嗣后,异议人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明显已超过法律规定起诉期限的,法院可对异议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案例五:

《浙江金英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嘉民受终字第7号】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定玉等27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洛克莱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因执行到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原审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财产分配方案,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对该异议,海宁市川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

对此,原审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嘉海执民字第50号《通知》,通知上诉人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原审法院将以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上诉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原审法院依法裁定上诉人撤回起诉。

现上诉人于2010年9月14日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明显已超过上述通知规定的起诉期限,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附:

系列文章

01:

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以执行查封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03:

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中不能直接抵销申请执行的债权04:

对存放于银行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05: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06:

案外人不能仅以物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07:

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

予受理08:

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因对其主张所有权而排

除强制执行

09:

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10:

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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