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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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还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第二天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能够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蒙受必然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形而终止的。
2.咱们提供的保障
本合同保险金额
由大体保险金额和积存盈利保险金额两部份组成。
大体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那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大体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积存盈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积存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那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3.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一辈子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大体保险金额与积存盈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身故或躯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躯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躯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躯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假设身故或躯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那么其身故或躯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假设身故或躯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以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那么其身故或躯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倍。
2.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躯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躯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躯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假设身故或躯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那么其身故或躯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大体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积存盈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假设身故或躯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以后,本公司按大体保险金额与积存盈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倍给付身故或躯体全残保险金。
2.3.3投保人意外损害身故或意外损害躯体全残宽免保险费
除还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损害身故或因意外损害躯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躯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信躯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宽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信躯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宽免保险费。
责任免去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身故或躯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损害;
2.故意犯法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方法;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劳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动或武装兵变;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致使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致使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损害致使投保人身故或躯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宽免保险费。
保单分红本合同盈利分派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年度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派。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信有盈利分派,那么按有关监管规定,依照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信分红水平并进行盈利分派。
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一年将向您提供盈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能够向本公司查询。
2.5.2终了分红终了分红所分派的盈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盈利
被保险人一辈子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依照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信有盈利分派,那么将该盈利以满期生存盈利的形式与满期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躯体全残致使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依照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信有盈利分派,那么将该盈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躯体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盈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去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劳中止期满未达到复效协议等情形致使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依照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信有盈利分派,那么将该盈利以其他终了盈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盈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大体保险金额、保单通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3.您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那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一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昔时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第二天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合同效劳中止
除还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第二天零时起效劳中止。
本合同效劳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合同效劳恢复
本合同效劳中止后二年内,您能够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劳。
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到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劳恢复。
自本合同效劳中止之日起满二年两边未达到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转换条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期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
本公司将依照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派的其他终了盈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能够申请减保,保险金额中大体保险金额和积存盈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份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派的其他终了盈利。
减保后,大体保险金额和积存盈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
(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养老年金转换
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仍生存且年满60周岁,那么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将领取的满期生存保险金与终了分红之和的全数或部份,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
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和方式依照购买那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信。
申请转换的金额不得低于转换那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受益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提出保单贷款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
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依照您与咱们的约定执行。
贷款利息依照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并应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超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满期生存保险金、躯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信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信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够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之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信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舍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信二者身故前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明白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损失程度等难以确信的,本公司对无法确信的部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明白或应当及时明白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阻碍本公司确信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及宽免保险费的申请
1.申请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