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在村治权力分配与运行中的影响分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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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乡干部、村干部与村民群众对宗族与村委会选举、村民自治关系的看法单位:
%
附图略
这也就是说,如果按乡村干部特别是乡干部的看法,宗族势力对村治权力的分配有着较强的影响力,为此乡政府在安排村干部时也不得不迁就之;
而如果实行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就更有可能出现宗族势力干扰与操纵村政的局面。
但按村民群众的看法,宗族的影响并没有那么严重。
那么,实际情况是怎样?
哪一类看法更切近实际呢?
以下各节细叙之。
二、村干部的宗族背景
如前所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宗族是村干部出任的重要背景之一,其主要论据即看村干部的姓氏归属。
如“中国村民自治研究”课题组在吉林黎树、河北迁西、河南许昌、山西临猗、福建新罗与湖南临澧6县60个村对村干部所作的姓氏背景调查表明,村干部中以大姓居多,尤其是村支书中大姓所占的比例最高,在“民选”的村主任中大姓的比例达60%(详见表2)[6]。
但是,这种研究有一个易于遭到批评的缺点,即往往将行政村的姓氏对比与宗族状况直接挂钩。
事实上,农村的姓氏构成比较复杂,同姓不同族的情况比比皆是,因而人口众多的大姓未必就是该村的大族。
正如朱秋霞曾恰当地指出的那样,一些研究者往往停留在比较村干部的姓氏构成和村民的姓氏构成上,“牵强附会地解释家族对村庄行政权力分配的作用,或者没有作用,而缺少有说服力的实证资料”[7]。
表2村干部姓氏在本村的分布情况单位:
资料来源:
王振耀,白钢,王仲田.中国村民自治前沿[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259.
出于对姓氏与宗族构成可能分离情况的考虑,我们在调查中便进一步地了解村干部实际的宗族与房股归属情况。
从1999年对40个选举观察村两位主要干部的了解看,在“人民公社”时期末期,宗族因素在干部任用中的作用开始显现,80年代后期,宗族的影响力已显著增大。
到90年代末的村民直选前,主要村干部须具备大族大房背景的现象已很普遍,在被抽样调查的39个村中,大多数村支书、村主任来自大族、大房(详情见表3)。
表31999年选举前村主任、村支书所在的宗族与房份情况N=39(村数);
单位:
说明:
选择项“其他”,系指村支书或村主任空缺,或由乡政府下派的干部兼任等情形。
这种情况也出现在我们另行调查的10个村治个案村中[8]。
在这些村中,除了藻苑与汪庙村外,其他8个村皆出现了两位村主要干部或其中的一位须来自大族或大房的现象。
进一步研究发现,宗族背景影响村干部出任的机制往往有以下四种:
朱秋霞、梅志罡的研究曾隐约地表明了上述现象[10],梅甚至提出:
汪堤村村官的席位分配是在族姓之间的均衡。
不过,他们在关注族姓关系的同时却忽视了地域之间的关系。
如在汪堤村,事实上村干部的平衡现象,与其说是族姓间的平衡,倒不如说是村庄之间的平衡,或者说两者的并存,因为该村“三大头”(支书、主任与会计)在50年间的变动一直是在三个自然村之间的平衡。
从笔者对50个村情况的分析看,村权力分配的平衡中既有族际之间的平衡,也有村庄之间的平衡。
与村干部的分配状况一样,村民小组干部的分配也体现出明显的“实力原则”。
在由多姓、多村落组成的村民小组,情况更是如此。
如在北岗村各村民小组中,虽然新的宗族组织并没有普遍重建,但潜在的宗族因素却对各村庄的事务管理仍有着影响。
在村民小组干部的产生上,过去一般采用召开全村庄会议公推候选人投票选举的方法。
近两三年来,由于报酬太低而工作又很难展开,村小组干部没有人愿意当,因此也间"
或由村委会直接委任。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一般来说,在单姓村民小组或以一姓为主的杂姓村民小组,大房当干部的机会更多,说话更有作用,工作效率也更高;
杂姓村民小组(指两姓或三姓势力相当)则一般各姓平均分配村民小组权力,各姓分到之部分也大致由该姓大房担任。
第一种情况如章塘,它共有傅、晏、李三姓,其中傅姓占人口的绝大多数,村庄干部向来即由傅姓担任,晏、李两小姓基本上没有当干部的机会。
傅姓又有四房(两大两小),平时小房在村民小组中总要承让大房三分(如灌溉水田时),小组干部也多由大房人担任,即使是小房人当了干部,大房也会多方掣肘刁难。
第二种情况如后塘,该村庄有刘、周二姓,人口大致相等,因此村民小组干部一般由两姓共同担任,轮流担任正、副村民小组长。
二是“裙带现象”。
这些年来,有的村出现这种情况:
在发展党员或推荐、培养村干部时,在位者往往推荐或培养本族、本房乃至自家的人,出现父子传承、房支传承、兄弟传承等三种权力继替方式,笔者称之为“裙带现象”。
在我们调查的50个选举观察村中,村权力在族内的这三种“传承关系”均已出现。
在华村、岱村,出现权力父(母)子传承与房支传承的现象。
而在仲村,邱氏宗族自争得村政主要权力后,这一权力便未在全族内自由地流转,而一直是在开始获得该权力的“前头房”中传承:
该房虽然不是族内的大房,但由于始任的村支书出自该房,在他们的相继培养与荐举下,后来的几任村支书也均来自该房。
四是宗族头人与村干部有着一定的“耦合性”。
这种“耦合性”,是宗族在传统中国农村发挥治理者角色的重要机制[13]。
如今这种情况已十分罕见,但在我们调查的50个村中,个别村也出现了这种情况,如在狮前村,有的宗族头人同时又是村干部。
不过,在宗族活动及其他社区集体活动中,村干部们也扮演着组织者、策划者等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宗族对村干部治村行为的影响
宗族对村干部的影响,除了表现在村干部的产生背景外,还往往表现为对村干部治村行为的影响。
从我们调查的个案村情况看,对于全村性的公共事务尤其是政务,包括宗族在内的各类非正式组织一般不会插手干预。
换言之,村“两委”(党支部委员会、村委会)全面负责村内公共事务,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宗族不会介入其中。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宗族对村干部的治村行为仍有着影响力,这集中地表现在对村干部工作方式与态度的影响上。
在各调查村几乎都出现这种情况:
各位村干部的职权范围与大小本由相应的制度来规定,但实际上情况却是,宗族背景也成为影响村干部工作方式及其权限的重要因素。
如在有关村内公共事务的决策上,宗族背景强弱的因素影响到村干部的发言权与决策权:
来自大族大房的村干部尽管不一定在主要干部的位置上,但有着更大的发言权;
来自小族小房的村干部即使是在主要职位上,也总会自觉地规避或忍让。
在村务的管理与执行上情况也是如此,来自大族大房的干部工作时往往雷厉风行,胆子大,气更粗,态度硬,敢于也不怕得罪人;
而来自小族或小房的干部在工作时则谨小慎微,不敢轻易得罪人,工作缩手缩脚。
如在华村,到强族肖氏所在的田段村庄开展工作时,来自其他村庄的干部往往不敢像在其他地方那样大胆地甚至毫无顾忌地推行工作,更不敢对田段人发脾气;
而田段村民也往往会看人说话,对外村村干部的一些言行,有时会予以顶撞,乃至恶语相向。
在多数地方,村民们有这样的议论:
如果不让大村庄的人来当村干部,就很难管好全村。
在古竹村,出自大族唐姓的村干部的工作方法更为强硬,而非唐氏的人任村干部特别是主要村干部时,工作就很难开展,乡里下达的任务也难以完成。
曾任村支书的小姓人士刘苏安的辞职就是一例,他的话更加形象地表明了这点。
他说:
“在古竹村,虾米和小鱼(指小宗族的人)不要想当大队主要干部,就是让你当,当了一年后你也会自动下台。
我当村支书时,古竹唐氏的村干部不仅不支持我的工作,而且当我因工作与唐姓人发生争执时,唐姓村干部是绝对站在唐姓人一边。
最后我只好辞职不干了。
”
在藻苑村,还曾出现大族村民直接冲击村支书的事件。
在该村,公共事务都由村级组织来管理,宗族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并未产生明显影响,但有时宗族也会作为一种潜在力量而与村干部直接抗衡。
1997年7月初,大族东冈村的变压器出现故障,整个村落漆黑一片。
有几个从广东打工回来的年青人正在打牌,停电使他们非常气恼。
于是他们找到村支书(出自小姓小村落),要求他派人去修,但未得到应允。
在一气之下,他们将全村的三个变压器全部卸走。
第二天村干部向乡政府反映此事,乡里派出管政法的副乡长、片长及其他几人到村里处理,将卸变压器的几个人统统罚款。
当晚十一二点,那几个人便召集族人商量,号召每户派一人去找支书要回罚款,结果五六十人(包括一部分妇女)浩浩荡荡开进山下村落找支书要求退钱。
村支书当时挺害怕,便在表面上敷衍他们,说第二天会解决,因此双方未发生冲突。
第二天他又向乡政府反映,乡里便派出一批干警进村,分别找到主要闹事者进行批评警告,从此以后再没人去要求退钱了。
这个案例表明,当村民对村干部的管理出现不满时,就有可能寻求宗族力量来自保,这种情况在大族中更易于发生。
在该案例中,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及时干预与保护,很难相信村支书不会屈从于大族的要求,退回罚款。
上述宗族影响村干部行为的机制主要是宗族之间的力量对比。
除了这种方式和机制外,还有另一种影响方式,即宗族精英的直接影响。
面对宗族的现实影响,村干部们又是怎样的反应呢?
上述分析中所列举的村干部在工作中的不同行为方式,即是其应对策略之一。
显然,这是一种消极性的应对策略。
实际上,村干部们并不是仅仅会被动地位对,相反会积极地利用宗族为自己服务,将它作为推动工作的手段和资源之一。
如在什村、仲村和岱村,当本村与其他村发生资源权属纠纷或冲突时,村干部们往往将本村的宗族势力作为主要的依靠,如搬出宗族族谱,利用谱中“地舆图”所画祖坟作证据,或找在外地任职的“族人”作为“打官司”的资本和帮助,这些都表明了村级组织对宗族资源的借助。
而在岱村,近年来由于乡村工作的难度加大,村干部们便常常通过族人来做一些村民、特别是“钉子户”的工作。
岱村在1997年建校集资过程中,有些人家不愿交集资款,无可奈何之际,村干部便琢磨其家族背景,如有在外工作的同房堂兄弟,或有担任小组干部的叔侄,就请他们去做“自家人”的工作。
没几日,这些人主动地将集资款送交到村委会办公室。
应该说,借用家族因素,使之为村务管理服务,让村干部避免了许多困难和尴尬。
四、结论
本文研究的是宗族在行政村社区公共活动中的作用问题,考察了宗族对村治权力分配与运行的影响。
结果表明,在1999年直选前,50个村村干部的选任虽然是通过乡政“任命”或“指选”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完成的,但实际上,还有另一只“看不见的脚”在起作用:
宗族通过房族之间和村庄之间的实力对比、裙带传承、亲缘网络等方式影响村治权力的分配格局。
而且,由于宗族背景的不同,村干部在治村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分量也受到影响,而并不完全取决于其职位的制度安排;
他们的工作方式与方法受到影响。
宗族的这种影响,往往是通过宗族之间的实力对比或宗族精英的直接作用来达到。
当然,宗族对村治权力分配及其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