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免印花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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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篇一:

  篇一: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将免征印花税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将免征印花税

  我国将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

  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XX)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XX年10月24日篇三:

金融企业及小微企业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

  政策解读

  20XX年10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XX]105号),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背景

  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并出现了非法集资、民间借贷高利贷化等现象。

出台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政策,既是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轻税负、拓宽融资渠道,也是对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提出的一个鼓励信号。

  二、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20XX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XX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篇二: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将免征印花税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将免征印花税

  我国将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

  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三: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XX)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XX年10月24日

  篇四:

金融企业及小微企业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

  政策解读

  20XX年10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XX]105号),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背景

  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并出现了非法集资、民间借贷高利贷化等现象。

出台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政策,既是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轻税负、拓宽融资渠道,也是对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提出的一个鼓励信号。

  二、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20XX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XX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篇五:

财税〔20XX〕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

  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XX〕7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20XX-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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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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