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精选多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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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休息休假权利——公休假日,一般为每周2天,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休假的种类包括:

法定节假日,有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

探亲假;

年休假。

依据《劳动法》

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4.劳动保护权——劳动保护权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3)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等。

##这里重点内容是对未成年工、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对未成年职工(1)禁止安排未成年职工从事禁忌的体力劳动;

(2)对未成年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对女职工(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

(2)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如对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职业培训权——岗前培训、业务培训等。

6.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法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社会保险的项目有: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7.集体权利——集体权利包括结社权、集体协商权、罢工权、参与权8.合法权益保护权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劳动者在行使法定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法定义务。

(二)劳动者的劳动义务:

1/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劳动技能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从属义务:

1诚信义务。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2减少损失的义务

3保密义务——保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4竟业禁止——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要求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继续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三)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

1/用人单位基本劳动义务:

(1)用人单位应承担平等和择优录用职工的义务

(2)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3)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义务(4)提供劳动者享有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义务(5)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

(6)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的义务(7)配合解决劳动争议的义务

2/附属义务:

1、保护义务

(1)保护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义务

(2)保护劳动者人格的义务(3)保护劳动者被携带财产的义务2、其他义务

(1)平等对待的义务

(2)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节促进就业制度

一、概念:

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二、促进就业的原则

一、保障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二、保障特殊群体就业(受法律照顾的特殊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三、禁止使用童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等时,须报经县级以上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

(一)概念: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二)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订立劳动合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平等自愿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平等自愿;

3.协调一致原则——双方必须协商一致达成;

4.诚实信用原则——双方互负诚实义务。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劳动合同就产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法》第18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1.亲自履行原则:

(1)劳动义务的履行,必须由其本人实现,不得由第三人替代完成。

(2)用人单位自己应尽合同义务,而不能采取转嫁责任的办法,由第三人向劳动者履行义务。

2.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履行。

3.协作履行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应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互相履行保密、通知义务。

充分发挥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做到民主管理,互相监督。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协商的解除: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

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损失限于:

(1)录用其支付的费用。

(2)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

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一、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调解是当事人自愿选择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形式,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的期限是十五天,在十五天内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任

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可以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是用人单位内部设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

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

一年。

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

(一调一裁两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节、劳动诉讼

劳动诉讼,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此外,劳动争议的诉讼,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第二篇: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比较

为了便于对《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进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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