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新形势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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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新形势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文档格式.docx

新颁布实施修改后的《工会法》也明确提出"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

这些法律规定是坚持职代会制度的重要依据。

但是,仍有不少企、事业单位在具体实施时,出现了在坚持职代会制度方面理念不清、操作欠规范的问题。

(二)职代会制度认识有偏差

尽管职代会制度在企、事业单位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别是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在坚持职代会制度方面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问题和偏差。

如:

有的管理者认为,既然有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可以决定企、事业的重大问题,那么职工代表大会开不开都行。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职代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与现行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模式、运行机制不合拍,与现代企业制度有冲突。

有的职工认为单位的重大事项都是领导定的,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只是形式主义,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有的工会工作者认为,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职工的基本政治权利,但是如何保证职工的权利不受侵犯又没有较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保证。

(三)职代会制度内容形式化

职代会在国有企、事业发展史上曾经发挥过不可磨灭的作用。

在改革开放的转型期,职代会作用也不容忽视,许多企、事业在改制的同时坚持了职代会制度,但在职代会制度的落实方面还存在问题。

程序上不按规定将需要审议的文件提前发到代表手中,以便于会前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

内容上以计划总结为主,以安排工作布置任务为重点,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很容易被忽视,表决多数采取举手或鼓掌通过;

形式上一年一次大会,平时则以联席会代行职代会职权,而联席会以管理人员为主,职工比例很小,也有个别企事业单位认为职代会是多余的,随便找点内容发发材料,作个报告应付了事,将职代会开成了"

管理者会"

,失去了其应有的实际煮义。

(四)职工代表整体素质不强

近年来,由于时代的发展,企、事业单位面临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事业单位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不仅对企、事业的经营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职工代表提出了更新观念、补充知识,学习提高的要求。

但一些职工代表不仅存在知识和观念需更新的问题,更严重的是他们还存在着责任心不强、参与意识差、不具备参与能力的问题。

个别职工代表由于对本单位深化改革的形势缺乏正确的认识,有怨气,不满意,因此不能尽职尽责地为职工办事,更不能全心全意地代表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

还有的职工代表认为:

当前企、事业单位改制,得罪了领导将来没有好下场,不如当个"

和事佬"

,表决就举手,通过就鼓掌。

不要说代表职工,连自己都不能代表。

二、对坚持职代会制度的几点认识和体会

我们应该看到,职代会制度在20余年曲折发展中,逐步得到巩固和完善,充分显示了这种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普遍性、适应性,同时,也说明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因此,不管企、事业单位如何改制,实行哪种所有制形式,都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基本形式来实行民主管理。

这一点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理论上,以及现实中我们都能找到其依据。

(一)法律依据。

职代会制度和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在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要求"

工会依照法律法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这些规定充分表明企、事业单位不论改制成什么形式的公司都应该坚持实行民主管理,而职代会作为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制度理应建立并得到发展。

(二)理论依据。

党的十五大指出:

要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要"

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这些都是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和职代会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和政策依据。

(三)现实依据。

市场经济、国企改革,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性质没有改变。

因此,只要党的基本路线不变,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的主体地位就不能变,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必须坚持。

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是市场的主体,是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它拥有自主经营和发展所必须的各种权利。

在生产要素中职工所提供的劳动力是最重要的要素,没有它,资本就无法增值。

企、事业单位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仅要掌握市场信息,进行科学决策,而且要有高效率的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和高度的应变能力。

这些光靠企业领导者是不可能的,必须依靠全体职工共同的智慧和力量,让全体职工充分行使其民主权利,上下拧成一股绳,形成职工和单位的利益共同体,才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反之,职工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动积极性受到挫伤,企业内部矛盾将突出,企业发展就会举步艰难,企业和职工的利益都会受到影响。

三、对坚持职代会制度,发挥其作用的看法和建议

职代会制度,自八十年代初恢复以来,它与国家的改革开放同步发展,在实行民主决策、加强企、事业单位管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职代会制度确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针对企、事业单位内外部环境发生的变化,职代会制度也必须适应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创新、不断地完善,才能具有生命力。

(一)实行民主管理是企、事业单位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终体现着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体现着国家的文明与进步。

党组织是企、事业单位中的政治核心,应对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负责,为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为职代会制度的落实提供坚强保证。

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是落实职代会制度的"

第一执行人"

应处理好个人行使决策权、指挥权与职工民主参与权的关系。

增强自律意识、民主意识,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主动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为职代会的召开创造条件。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应在认真抓好职代会制度,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和形式。

进一步完善职代会制度,并在制度的落实上加大监督考核力度,使其发挥应有作用。

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及广大职工的支持,避免出现工会组织"

自弹自唱"

的局面。

(二)职代会制度建设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有生命力,才能得到发展。

实践证明,改革给职代会制度带来了许多新机遇。

近年来,通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为适应单位改革改制的需求,不断充实、丰富了职代会的内容;

为确保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的知情权得到落实,实行了院务公开;

为充分发挥职代会民主参与医院管理的作用,提高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加强了职工代表的培训等等。

但是,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自身制度有的需调整、有的需充实、有的需重新设立。

(三)提高对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企、事业单位坚持职代会制度是落实党的依靠方针,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事业单位经营决策民主化的客观需要。

职工中蕴藏着极大的聪明才智,他们是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的主体,对经营决策的可行性有着充分的发言权。

重大决策提交职代会进行审议讨论,是发掘群众智慧,调动群众积极性,实现决策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职工是经营决策的实践者,通过他们的实践才能使经营决策得到有效的落实。

如果职工对单位的经营管理、经济活动,重大决策不了解、不清楚、不理解,就会出现不主动、不积极、不支持,就会使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重在决策无法为之。

(四)提高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是确保职代会发挥重要作用的当务之急。

职工代表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是职工中的先进分子,受职工的委托参与单位的决策和管理,代表职工行使民主参与权力。

这就要求职工代表要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群众威信,具备参与单位管理能力的基本业务水平。

分析通化市第三人民医院职工代表队伍情况,感到整体素质是好的,但在新的形势下,仍面临着深入学习、转变观念,更新知识、提高素质的任务。

党政工组织要为这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00〕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的质量,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关于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施意见》,以指导基层企事业单位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通过强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建立起有效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充分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促进企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一、性质 

任务 

规则

(一)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我国基层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二)任务

  1、参与企事业重大决策。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监督企事业领导干部。

(三)规则

  1、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不少于召开二次。

特大型(跨地区)的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3、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4、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

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5、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一般采取举手表决形式。

在涉及企业改革、改制、职工下岗分流等重大问题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表决。

  6、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

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可实行职工大会制,也可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

实行职工大会制的,由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其性质、职权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7、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人数为1000-1500人的企事业,职工代表比例一般应为职工总数的10%左右;

超过1500人的企事业可适当缩小代表比例,不足1000人的企事业可适当增加代表比例。

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事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

  二、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事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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