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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镇江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镇江市卫生局

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镇食药安委办〔2009〕25号

关于切实加强过渡期

餐饮服务许可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各辖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公办公室、卫生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丹阳、句容、扬中、丹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但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机构改革方案尚未明确,在省、市相关机构改革到位前的过渡期,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许〔2009〕257号)和苏食药安委办〔2009〕22号文的有关要求和精神,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许可与监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由镇江市卫生局统一印制下发。

镇江市本级和镇江新区由市卫生部门按照现有职能,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受理、审核、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过渡期使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书由镇江食品药品监管局盖章生效;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参照实施;京口、润州由区卫生部门负责原范围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餐饮服务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书由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并登记备案。

三、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和省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格按国食药许〔2009〕257号文件要求填写和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公正。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使用原卫生许可文书,加盖餐饮服务许可证专用章。

专用章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作,其中,市本级、京口、润州、镇江新区分别使用“镇江市餐饮服务许可专用章”一、二、三、四号章;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参照实施。

四、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管工作由各级卫生部门暂时按照现有执法程序和规范执行。

五、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严格把关、加强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处理在过渡期间与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相关的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发证工作,加强对接。

六、各级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政府协调、部门负责、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单位尤其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重大餐饮活动保障等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七、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将过渡期间发现和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汇报,做好必要的工作衔接。

省政府及上级部门在过渡期如有新的要求,按上级要求执行。

未尽事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局、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附件:

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许〔2009〕257号)

 

市食药安委办公室

市卫生局

镇江食药监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餐饮监管工作 通知

抄送:

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镇江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5月31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

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

现就许可证的启用及发放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正在抓紧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在该办法出台之前,请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三、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分类方式如下: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

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

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

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

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

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

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

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

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五)食堂:

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类别、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及备注等内容。

《餐饮服务许可证》式样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填写指南见附件1、2。

五、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和本省(区、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格按本通知要求的式样、内容印制和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公正。

六、食品摊贩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餐饮服务许可证》式样有关问题的说明

   2.《餐饮服务许可证》填写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餐饮服务许可证》式样有关问题的说明

1、《餐饮服务许可证》式样(附图)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规格说明

  规格:

420mm×297mm

项目

字体

字号

规格

颜色

C

M

Y

K

外边框面积

360.00mm×246.00mm

100

0

0

0

边框内面积

341.75mm×228.89mm

0

0

0

0

边框内圆圈中标识SFDA

Arial

4.09mm×5.67mm

100

0

0

0

边框内单体暗纹SFDA

宋体加粗

7.85mm×3.98mm

0

35

0

0

餐饮服务许可证

方正大黑、烫金

78

描边2pt

40

32

94

15

省、自治区……

方正黑体

16

0

0

0

100

单位名称……备注

方正黑体

25

0

0

0

100

发证机关……

方正黑体

20

0

0

0

100

有效期限……

方正黑体

20

0

0

0

10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方正黑体

23

0

0

0

100

附件2:

《餐饮服务许可证》填写指南

一、单位名称栏

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

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姓名后用括弧加注相应的身份性质。

例如某餐饮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餐饮店的负责人×××,该栏应填写为“×××(负责人)”。

三、地址栏

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四、类别栏

(一)特大型餐馆;

(二)大型餐馆;

(三)中型餐馆;

(四)小型餐馆;

(五)快餐店;

(六)小吃店;

(七)饮品店;

(八)食堂。

省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习惯和特点,对经营项目的描述方式进行调整(如将“餐馆”调整为“饭店”)。

五、许可证号栏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许可证号中的数字如不足相应位数,应在数字前加零补足。

六、发证机关栏

(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二)填写发证日期:

1.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

2.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

3.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七、有效期限栏

(一)起始日期:

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

(二)到期日期:

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4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

八、备注栏

(一)各类餐馆:

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二)各类食堂:

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的,加注“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

(三)上述类别中除第(七)类外:

1.供应凉菜的加注“含凉菜”,不供应的加注“不含凉菜”;

2.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的加注“不含裱花蛋糕”;

3.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不供应的加注“不含生食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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