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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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国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第三条学校性质:
第四条办学宗旨:
本单位宗旨(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等)。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载明:
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
接受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学校地址:
(如淄博市张店区××路××号)
第七条学校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办学投资者(或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服务的行(事)业,服务项目的种类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许可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一)招生区域:
(二)招生对象:
(三)开设专业:
(四)办学形式:
(五)办学层次:
(六)××××××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九条本单位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每届三年;校董(理)事会成员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
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董(理)事会对本单位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单位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单位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董(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董(理)事同意,也可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1—2名。
董(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的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三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理)事。
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出席董(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当在职董事人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议;
(二)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单位;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九条规模较小,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
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理)事会(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单位管理制度;
(五)提请解聘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六)××××××××××××××××××××××××。
第二十一条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四)××××××××××××××××××××××××
(五)××××××××××××××××××××××××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校董(理)事会(全体大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由其上级单位任命、聘任、罢免、解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三条担任本单位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写明学费及其他具体费用)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单位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2、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3、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4、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6、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章解散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在单位董(理)事会(校委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理)事会(校委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须经单位的董(理)事会(校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董(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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