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事务工作指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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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本《指南》第四章进行检测和评价。
6.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补办条件符合性判定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仅反映出施工过程受控或基本受控并且可以追溯;
检测结果合格仅表明所检项目质量合格。
以上2种情形并不表明已施工的工程实体质量全部合格,检测部位的代表性和取样数量是否能反映工程质量的全貌有待评价结论确定。
只有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检测部位代表性和取样数量能反映工程质量全貌并且检测结果合格的前提下,工程质量可评价为合格。
因此,先施工的工程应全部符合以下条件可补办监督登记手续:
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
不完整的应参照GB50300-2013第5.0.7条的规定,加大检测抽样数量以推定材料质量状况和施工质量水平,直至能补足所缺失质量控制资料的空缺。
2.检测部位的代表性和取样数量能反映工程质量全貌并且检测结果合格;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按GB50300-2013第5.0.6条的规定处理直至合格。
3.评价结果合格,评价报告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项目负责人签名认可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四)请示
监督机构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办条件符合性判定意见,请示是否同意建设单位补办监督登记手续(格式参见附件4)。
(五)办理
1.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监督机构应予以补办。
2.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监督机构不予补办。
第四条下列已施工未办理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或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危险和法律风险的,监督机构不应为其补办监督登记手续:
(一)违反强制性标准并涉及公共安全,除拆除重建之外别无处理办法的工程。
(二)检测结果合格或按GB50300-2013第5.0.6条规定处理合格,但评价不合格的工程。
(三)参建五责任主体有一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而拒绝作出评价的。
第五条对于补办监督登记手续时工程主体已封顶或已完工的工程,在工程预验收合格后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沉降观测;
沉降观测时间应不少于3年,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
第六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可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中应注明补办监督登记手续时工程的进度和参建五责任主体的评价结论。
第三章责任
第七条不应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属于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可评价、或不可预测的工程,参照GB50300-2013第5.0.8条的规定,此类工程禁验收。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桂建质[2014]3号的规定,不应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其后续处理工作不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畴。
第八条对于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而导致产生需要有责任承担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后果的,责任归属的划分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九条出于补办监督登记手续需要而进行的检测,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检测和评价
第一十条检测工作程序
(一)编制检测案初稿
1.检测案初稿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编制过程中应与检测机构协商;
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编制检测案初稿,编制过程中应与设计单位协商。
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可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编制。
2.检测案初稿应列出各种材料、结构和构(配)件的检测批容量和每批样本的容量。
工程实体检测的批样本最小容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不小于以下要求:
(1)建筑结构抽样检测的批样本最小容量
建筑结构抽样检测的批样本最小容量
检测批
的容量
检测类别和
批样本最小容量
A
B
C
2-8
9-15
16-25
26-50
51-90
91-150
151-280
281-500
2
3
5
8
13
20
32
50
80
501-1200
1201-3200
3201-10000
10001-35000
35001-150000
150001-500000
>500000
--------
125
200
315
500
---
800
1250
2000
备注:
1.当进行一般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时,检测类别适用A类;
2.工程补办监督登记手续,当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时,检测类别适用B类;
3.工程补办监督登记手续,当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或缺失时,检测类别适用C类。
(2)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抽样检测的项目及频数的要求
1)市政道路工程
①已施工至路床
序号
检测项目
最低检测频数
备注
1
路床压实度及土工试验
随机3点
弯沉试验
随机5点
②已施工至基层
水稳层芯样完整性及厚度
每1千米检测3点
总数不少于3点
③已施工至沥青路面
路面总厚度
沥青含油量
每1千米1组
2)市政桥梁工程
施工进度
最低检测频率
下构施工
混凝土强度
随机3处墩台
上构施工
每一跨1组(3点)
3)市政排水工程(含隧道工程)
混凝土强度(排水渠)
10%节段,每节段1个构件
混凝土强度(结构物)
每个结构物3个构件
钢筋数量扫描检测
4
管道安装质量窥检查
随机检三个井段
3.检验检测项目及数量应依据本文及相关规要求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4.检验检测法应合理确定。
(1)当需检测的混凝土构件较多时,宜采用钻芯与回弹联合检测的法推定检测点混凝土的强度。
(2)需要从构件中抽取钢筋检测时,应优先选取对结构造成损害小的构件,原则上不应从悬挑构件和圆弧形梁中抽取钢筋。
(二)确定检测案
检测案初稿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包括本单位、检测机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的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修改,形成正式的检测案。
检测案必须经编制人和建设五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应将各共同认可的检测案送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三)实施检测
由检测机构按照委托合同和检测案实施检测,出具各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并作出检测批是否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明确判定性结论。
(四)检测结果判定
对检测结果的判定可以由检测机构实施,也可以由设计单位实施。
检测机构实施检测结果判定时,应在检测报告中直接明确工程已施工部位的实体结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的要求,是否满足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
由设计单位实施检测结果判定时,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交各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设计单位根据检测报告对工程已施工部位的实体结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要求,是否满足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作出结论。
第一十一条工程质量评价工作要领如下:
(一)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收集
建设单位应收集本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和备案记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记录(施工日志、混凝土施工记录等)、设计变更文件、验收记录(包括检验批、分项、分部的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地基验槽记录、地基深层平板载荷试验记录、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和单桩承载力检验报告、超前钻检测报告,以及能证明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齐备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二)工程质量评价
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已收集到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测报告和检测结果判定意见,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分别作出以下3种评价:
1.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检测项目全部合格。
评价为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的,或者有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应按GB50300-2013第5.0.6条或第5.0.7条处理之后重新评价。
3.未按图施工(包括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未按设计文件指定的标准图施工),设计单位认为不可补救的,或按GB50300-2013第5.0.6条处理后仍不合格的,评价为不合格。
评价结论必须形成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明确包括如下意见:
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不完整的应列明缺失的容;
②检测部位的代表性和取样数量是否能反映工程质量全貌,检测结果是否合格,对工程已施工部位的实体结构质量的检测结果整体性判定意见是否已明确符合设计及规的要求;
③是否按经施工图审查备案的设计图纸施工;
④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涉及公共安全的质量问题;
⑤评价结论。
评价报告应由参建五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第五章附则
第一十二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军事工程,不适用本指南。
其他工程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一十三条本指南未尽之处应按照相关规、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一十四条本指南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
1.检验检测选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