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商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三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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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商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三文档格式.docx

如果设备在国丰公司破产宣告后被不知情的清算组转让给第三人,民泰公司无权获得等值赔偿,只能就损害赔偿权申报破产债权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根据该条规定,破产企业内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要通过清算组取回,即必须在破产宣告后才能取回,所以A选项不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条规定,本规定第71条第1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前款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

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

债务人转让上述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

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BD选项不正确。

第2题

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

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

但这并不是说可以非经合法方式取得票据。

《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故A是错误的。

B、D是分别针对票据的文义性和法定性而言的。

第3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公司不得在弥补亏损前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的50%后,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发行股份的溢价款应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经营或者转增资本

B

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应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公司法》修订后第167条仅规定公司应提取法定公积金,删去了法定个益金的强制性规定,所以A选项不正确。

该条规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额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而不是超过50%,不再提取,所以C选项不正确。

该条规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亏损的,提取公积金前,应当用利润先弥补亏损,所以B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168条规定,公司发行股份的溢价款应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第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经营或者转增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碍用于弥补亏损,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4题

当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双重身份时,其在债权人会议上:

不享有表决权

享有表决权,并且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是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和有财产担保债权额的总和

享有表决权,但其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债权额

享有表决权,但其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有财产担保债权额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的规定,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本题中诚债权人既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又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即具有双重身份,所以C选项正确。

第5题

甲是某合伙企业聘任的经理,在一次交易中,甲超越合伙企业对其授权范围与某公司订立合同,则下列关于合同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合同无效

合同可撤销

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有效

D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5条规定;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合伙企业对聘任人员的内部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被聘任人员的行为有效,如果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被聘任人员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第6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主管机关都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

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能申请破产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是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不能提出破产申请,所以A选项不正确。

该法第13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仅不事有表决权,但是仍是债权人会议成员,所以B选项不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

该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由此可知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不是终审裁定,可以上诉,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7题

某合伙企业有王某、张某、李某3个合伙人,经营状况良好,刘某希望加入,对于刘某加入以前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该债务是刘某入伙以前产生,所以对新合伙人没有约束力,刘某不承担清偿责任.

新合伙人刘某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新合伙人刘某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合伙人刘某可以与其他合伙人约定从而对入伙前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入伙人一旦入伙,即取得与其他合伙人相同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同的责任;

入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对其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这种约定仅有对内的效力而无对外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8题

张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受益人是张某的妻子王某,某日深夜张某回家途中遭到李某抢劫,张某奋起反抗,被李某打死,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王某仍有权要求李某赔偿

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后,保险公司免除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9题

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是:

付受汇票

指已汇票

对己汇票

已付己受汇票

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是指己汇票,付款人与收款人同为一人的汇票是付受汇票,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是对己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同为一人的汇票是己付己受汇票。

第10题

李某、夏某与韩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其中,李某出资50%,夏某和韩某共出资50%,李某被推举为负责人。

李某在未与夏某和韩某商量的情况下,擅自放弃了该合伙企业对某商场的6万元债权。

夏某和韩某知道后对此表示反对。

李某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如何?

处分财产权利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李某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李某的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

李某的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有效行为

依《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李某被推举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相关事务的处理,其在经营过程中的行为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得主张其无效,也不得以其XX或者超出授权为由对抗第三人。

第11题

关于承兑,下列各项描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承兑以前付款人只是票据关系人而非票据债务人

承兑与否由付款人自己决定

承兑适用于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没有承兑制度

承兑仅适用于远期汇票,即期汇票不适用承兑制度

自由承兑是票据承兑的一般原则,付款人见票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承兑,承兑之前付款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所以对票据不承担义务,承兑之后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就成为票据的第一债务人。

承兑是商业汇票中特有的一种制度,银行汇票、本票和支票中都不适用承兑制度。

只有远期汇票中有承兑制度,即期汇票中没有。

第12题

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并无真正的资金关系,则下列关于票据的效力和票据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该票据无效

票据债务人可以此对抗所有持票人

此抗辩事由仅存在于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不得以此对抗持票人

持票人明知此情况而取得票据时,票据债务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票据法》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3题

甲合伙企业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同意继续经营,合伙企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进行了公告,并声明公告后3个月内为申报债权期限,如不申报,甲企业不再清偿债务。

乙企业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由于乙企业工作人员的疏忽,乙企业迟迟未申报债权,甲企业解散2年后乙企业方找到甲企业的合伙人张某和王某,要求二人承担清偿责任,二人认为企业已清算完毕,拒绝承担清偿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由于乙企业自己的过错未在甲企业约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甲企业已清算完毕,所以乙企业无权要求张某和王某承担清偿责任

由于乙企业在合伙企业解散2年后向张某和王某主张权利,超过了法定期限,所以乙企业无权要求张某和王某承担清偿责任

只要乙企业在甲企业解散后5年内向张某和王某主张权利;

张某和王某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所以乙企业何时向张某和王某主张权利,张某和王某均应承担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3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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