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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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
测业务的持有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乙级、
丙级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
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上一级质监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质监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至12月31
日。
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
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第六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
试验检测机构设立
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
的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
的信用评价,是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
评价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和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
第七条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基准
分为100分。
试验检测机构综合得分按附件4的公式计算。
第八条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
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
信用评分≥95分,信用好;
A级:
85分≤信用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
70分≤信用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
60分≤信用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
信用评分<60分或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差。
被评为D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按《公路水运工程试
验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被直接确定为D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公布。
第九条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
(一)试验检测机构应于次年1月中旬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
表(附件5)报其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未完工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已
完工的应于项目完工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6)报项目
业主;
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
1月中旬将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和扣分依据材料以及发
现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失信行为以文件形式报负责该项目监督的质监机
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负责;
负责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根据
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1月底前报省级交
通质监机构。
(三)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果
进行复核评价。
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授权机构或母体试验检测机
构为外省区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于2月上旬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质
监机构。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对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
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中旬前报送部质监机构。
属本省发布范围
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
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四)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由部质
监机构在汇总各省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
复核评价,于4月底前在“信用交通”网站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渠
道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布。
第十条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1次且
要覆盖到评价标准的所有项。
评价依据包括:
1.检测机构自评情况;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活动中和建设
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发现的失信行为;
3.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
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失信行为;
5.等级评定、换证复核中发现的失信行为;
6.检测机构及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在各级质监机构、行业组织开展的
比对试验活动中出现的失信行为;
7.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发布的有关行政
处罚行为。
第三章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评价标准见《公
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评价表见《试验检测
人员信用评价表》(附件7)。
第十二条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的试
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
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
信用等级为信用差。
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当年信用等级
为信用差。
被确定为信用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列入黑名单。
第十三条在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
发生的违规行为累计扣分。
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以扣
分标准高者为准。
第十四条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对在本省从业的试验检测人员进
行信用评价。
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中旬前报送部质监机构。
跨省从业的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
料于2月上旬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在本省注册的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部质监机构对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扣分进
行累加评价,于4月底前在“信用交通”网站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
渠道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布。
第四章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最终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
用评价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数据录入、整理、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员及评价机构负责人签认负责制,并
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发现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予以
纠正;
发现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
制定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交通运
输部于2009年6月25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
行)》(交质监发〔2009〕3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1
JJC20100
租借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揽试验检测业务的
直接确定为D
级
2
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等级证书或承接业务的,伪造、涂改、转让等级证书的
3
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标准降低的
4
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
目总得分为0分的
5
存在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
扣10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50分
6
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外出具试验检测报告且使用专用标识章的
扣5分/参数
7
未对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效监管的
扣10分/个
8
聘用重复执业的检测人员从事试验
检测工作的,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
员被评为信用差的
扣10分/人
9
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
试验记录、报告存在代签事实的
扣2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10
JJC20101
试验检测机构的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扣5分/次
11
评价期内,持证人员数量达不到相应等级标准要求
扣5分/试验检
测师.次、扣3
分/助理试验检
测师.次
12
评价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上岗资格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
13
评价期内,试验检测设备配备不满足等级标准要求
必选设备扣10
分/台;
可选设
备扣5分/台
14
试验检测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
扣2分/台,单次扣分不超过20分
15
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
扣4分/处,单次扣分不超过20分
16
试验检测记录或报告不规范,格式未做统一要求的,相关内容不完整的
扣3分/类,单次扣分不超过15分
17
无故不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等能力验证活动的
扣10分/次
18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作为责任单位被部、省级交通运输及以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19
使用已过期的《等级证书》和专用标识章出具报告的
扣20分
20
JJC20102
试验检测结论表述不正确的
5分/份
21
试验检测记录报告使用标准不正确的
5分/类
22
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等能力活动,结果为不满意的
23
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等能力验证时,无故遮挡或未显示试验数据的
扣15分/次
24
对各级交通运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