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持有助理试验检测师 (试验检测员) 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乙级、丙级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 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上一级质监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质监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 1 年,评价的时间段从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第六条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 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试验、
2、检测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是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评价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1 )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2)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基准分为 100 分。 试验检测机构综合得分按附件 4 的公式计算。第八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 AA、 A、 B、 C、 D 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AA 级:信用评分 95 分,信用好;A 级: 85 分信用评分 95 分,信用较好;B 级: 70 分信用评分 85 分,信用一般;C 级: 60 分信用评分
3、 70 分,信用较差;D 级:信用评分 60 分或直接确定为 D 级,信用差。被评为 D 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被直接确定为 D 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第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一)试验检测机构应于次年 1 月中旬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 5)报其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二) 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 未完工的应于当年 12 月底前、 已完工的应于项目完工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 6)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中旬将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
4、目的评价意见和扣分依据材料以及发现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失信行为以文件形式报负责该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负责;负责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 1 月底前报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三)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授权机构或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为外省区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于 2 月上旬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对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 3 月中旬
5、前报送部质监机构。属本省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 4 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四)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由部质监机构在汇总各省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核评价,于 4 月底前在“信用交通”网站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渠道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布。第十条 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 1 次且要覆盖到评价标准的所有项。评价依据包括:1. 检测机构自评情况;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活动中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发现的失信行为;3.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
6、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失信行为;5.等级评定、换证复核中发现的失信行为;6.检测机构及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在各级质监机构、行业组织开展的比对试验活动中出现的失信行为;7.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发布的有关行政处罚行为。第三章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第十一条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评价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3) ,评价表见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 (附件 7) 。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 20 分, 小于 40 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 扣分分值大于等于 40 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
7、级为信用差。连续 2 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当年信用等级为信用差。被确定为信用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列入黑名单。第十三条 在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累计扣分。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第十四条 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对在本省从业的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 3 月中旬前报送部质监机构。跨省从业的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于 2 月上旬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在本省注册的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的
8、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 4 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部质监机构对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扣分进行累加评价,于 4 月底前在“信用交通”网站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渠道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布。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最终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 5 年内, 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数据录入、整理、资料归档等工作。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员及评价机构负责人签认负责制,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9、发现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予以纠正;发现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交通运输部于 2009 年 6 月 25 日发布的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交质监发 2009 318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序号行为代码失信行为扣分标准备注1JJC20100租借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揽试验检
10、测业务的直接确定为 D级2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等 级证书或承接业务的,伪造、涂改、 转让等级证书的3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安全 事故或质量标准降低的4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总得分为 0 分的5存在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扣 10 分 / 份、 单 次扣分不超过 50 分6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外 出具试验检测报告且使用专用标识 章的扣 5 分 / 参数7未对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 项目有效监管的扣 10 分 /个8聘用重复执业的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 ,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差的扣 10 分 /人9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试验记录、 报告存在代签事实的
11、扣 2 分 /份、单 次扣分不超过 10分10JJC20101试验检测机构的变更未在规定期限 内办理变更手续扣 5分 /次11评价期内,持证人员数量达不到相 应等级标准要求扣 5 分 /试验检测师 . 次、扣 3分 /助理试验检测师 .次12评价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 人、质量负责人上岗资格达不到相 应等级要求13评价期内,试验检测设备配备不满 足等级标准要求必选设备扣 10分 /台;可选设备扣 5 分 /台14试验检测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扣 2 分 /台,单 次扣分不超过 20 分15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 要求的扣 4 分 /处,单 次扣分不超过 20 分16试验检测记录或报告不规范,格式 未做统一要求的,相关内容不完整 的扣 3 分 /类,单 次扣分不超过 15分17无故不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 验等能力验证活动的扣 10 分 /次18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作为责任单位 被部、省级交通运输及以上有关部 门行政处罚的19使用已过期的等级证书和专用 标识章出具报告的扣 20 分20JJC20102试验检测结论表述不正确的5 分 /份21试验检测记录报告使用标准不正确 的5 分 /类22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等能 力活动,结果为不满意的23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等能 力验证时,无故遮挡或未显示试验 数据的扣 15分 /次24对各级交通运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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