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觉哉一个人只有一个脑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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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立法建规,昭示天下,以便广大群众监督”,从根本上铲除丑恶。
毛泽东立刻表示支持:
“好,你谢胡子敢于开刀,我毛泽东决不手软!
”
为了制定符合苏区实际的法律法规,谢觉哉深入根据地各区域调查研究,对那些体现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好经验,进行总结和整理,吸收到法制工作中来。
谢觉哉在赣东北读到方志敏起草的文件,表示这些“都是用农民易懂的字句,写出人们的情绪和切实可行的办法,以解决当前的实际问题,指出奋斗的光明远景”。
中央苏区《选举法》是谢觉哉参加起草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这部法律颁布施行时,谢觉哉还专门在《选举运动周报》上发表了《劳动的人才有选举权》一文,指出:
“世界上的一切,是劳动者创造的,应该归劳动者自己管理。
应该把不合理的旧世界――劳动阶级反被不劳而食的剥削阶级所压迫的旧世界,打得落花流水。
”“劳动人们的选举权,是用鲜血和头颅换来的,每个劳动者应该不放弃自己的选举权,应该为选举运动的胜利而努力奋斗。
”在苏区期间,谢觉哉还参与制定了《劳动法》《土地法》《婚姻条例》《税收条例》等法规,体现了处处为民的司法理念,对巩固和发展中央苏区起了重要作用。
“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法律”
长征到达陕北后,谢觉哉担任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司法部长、陕甘宁边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职,是边区法制建设特别是司法工作的主要领导人之一。
他在总结中央苏区经验的基础上,不仅确定了边区司法制度的大政方针,亲自参与了部分法律法规的起草,还领导司法人员探索出一套新的审判形式,创立了新型的人民司法制度的雏型,从而使革命运动能够在没有正式法律条文的形势下,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权利,打击了反动势力和犯罪活动,保证了抗日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
纵观谢觉哉的司法理论与实践,贯穿其中的思想路线就是实事求是。
1943年3月,谢觉哉在延安主持召开司法研究会议。
讨论到复审与复判问题时,他深刻地指出:
“在边区的司法干部中,有旧的教条主义,也有新的教条主义。
旧教条主义表现在从国内外法律专门学校毕业的人身上,他们往往以旧法观点看待解放区的司法工作;
新教条主义是内战时期以来,搞司法工作的干部,他们往往以狭隘的小范围的经验,来对付革命形势大发展下的司法问题。
”他进而强调,边区的司法工作必须“从目前边区人民的需要出发,也即是从全国人民的需要出发,建设我们新民主主义司法理论”。
1945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了以谢觉哉为负责人的宪法研究会,成员还包括何思源、李木庵、李鼎铭、齐燕铭等。
当时,在立法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的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在共产党还没有成套的法律之前,可以沿用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有鉴于此,谢觉哉首先组织对国民党政府起草的“五五宪草”(1936年5月5日发表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进行揭露和批判,同时着手进行新民主主义宪法的起草工作。
他严肃地指出,国民党的法律体现地主买办资产阶级的意志,是必须废除的。
共产党的法律不是对旧的修改,而是形式和内容的全部改造,不冲破旧的法律概念及其形式,不能有革命的法律出来,这就是“由法律革命到革命法律”。
谢觉哉特别重视司法为民的价值取向,强调“政权是人民的。
所以一党专政就说不通,政党是阶级的一部分,替本阶级人民去争夺政权,夺回来后就交给人民,使政权为民谋福利。
我们为什么要强调民主,强调人民来管理政权,道理就是如此”。
他一再指出“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离的,没有法制就谈不上什么民主”,“干部成分虽好,而在不民主的作风中,可以变为坏干部、新恶霸”。
依据上述思路和观点,谢觉哉在《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大纲》中对未来的国体、政体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和选举制度,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他还对《民法》《刑法》《土地法》《诉讼法》等法律草案的起草,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具体主张。
1946年6月,在边区宪法研究会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由谢觉哉担任主任委员,委员包括林伯渠、徐特立、陈伯达等。
在给毛泽东的信中,谢觉哉坚定而鲜明地指出:
“合情合理,即是好法。
”“中国要有自己的立法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法律。
”“我们发誓努力做好立法工作以迎接你所指挥的伟大的中国解放的胜利。
”1947年3月,法委会转移到山西临县后甘泉村。
在这里,谢觉哉和他的战友们冒着敌机轰炸,完成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和其他几部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为新中国成立做了必要的立法准备。
“司法是专门业务,要专门人才”
谢觉哉非常重视司法人才的培养。
为改变陕甘宁边区司法落后的状况,他创办了中共历史上第一个司法讲习班和第一个司法研究会,以培养和提高司法干部的业务水平。
针对司法人才缺乏的情况,谢觉哉经常说:
“司法是专门业务,要专门人才。
”“司法人员必须有学问、有才干。
”“行政官不一定长于司法。
1948年明,华北人民政府成立,谢觉哉担任政府委员、司法部部长。
他到任的第一件事,就是开办司法训练班,培养县以上的司法干部。
他不辞辛劳,坚持担任一部分讲课任务,并亲自写讲课提纲,每天讲课3个小时,连续讲完他所担负的课程。
他在讲课中引述中外历史,深刻阐述“两个阶级,两种司法”的道理,强调司法工作者要打破等别人“立”了法才“司”的观念,要我们自己帮助政府立法,要从政治来司法,又从政治上来立法。
尽管训练班时间不长,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新中国培养了第一批司法骨干力量。
谢觉哉还到华北人民政府主持召开法律问题座谈会,并在会后致信周恩来和刘少奇,对立法工作和训练司法干部提出了具体规划,并提出将已接收过来的朝阳大学改为国立北平政法大学。
经过紧张的筹备,新中国第一所政法大学一一中国政法大学宣告成立,谢觉哉兼任校长。
这所大学虽然因一些客观原因,不到一年就停办了,但他为兴办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院校,培养司法干部和高级人才,进行法学理论研究,摸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谢觉哉深知,除了课堂和书本上的知识学习,司法实践中的学习更加重要。
他反复强调司法人员不能只把自己担任的职务当作一个工作来做,而要当作一门学问来研究,通过学习来推动和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
只有从思想认识上清除对司法工作的各种错误理解,才能纠正和解决司法工作中发生的偏差和错误,确保司法工作忠实为人民服务。
也因为如此,谢觉哉十分欣赏被群众称为“马青天”的马锡五的“召集群众,大家评理,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的审判方法。
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谢觉哉在司法实践中主张审判和调解相结合。
他认为,调解是解决人民之间冲突的最好方式,可以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小事不闹成大事,无事不闹成有事”,有利于“农村和睦,节省劳力从事生产”。
在延安时期,谢觉哉经常访问群众,掌握情况,调解某些案件。
有一次,延安东关发生了一件群众纠纷,起因是当地群众不愿意借家具给一位残疾军人使用,两人言语不和大打出手。
谢觉哉知道后,步行到这位群众家里,介绍这位残疾军人的情况,说明他已经向组织写了检讨,并让自己代表他来道歉。
这位群众听后十分感动,也为自己不愿意借家具的行为感到后悔,立即随谢觉哉来到边区政府,要求不处理犯事的军人。
案件就这样圆满解决。
“一个人只有一个脑袋,我们一定要对人民负责”
谢觉哉一贯重视调查研究,反对逼供信,以做到实事求是,“案案公正准确”。
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司法部成立不久,谢觉哉就收到亟需批复的“王观娃死刑案”。
案情报告认为,王观娃当过土匪,今年又抢过一次,所以“非处死不可”。
但是,谢觉哉反复审阅了卷宗,提出了诸多可疑之处:
王观娃的罪到底是什么?
当过几年土匪有什么事实?
今年是怎么抢人的?
又是怎样活动他人当土匪的?
谢觉哉批评道:
死者各种事实情节都没有搞清楚,这样马马虎虎,如何判王观娃死刑?
谢觉哉气愤之余,在报告上写了4个大字:
“无从下批。
”省裁判部收到谢觉哉的批复,重新查据处理,最终以“无罪释放”结案。
“王观娃死刑案”处理后不久,谢觉哉又看到了更加恶劣的“田崇山等四犯死刑案”。
因为这次是先斩后奏,田崇山等人虽不足死,但都已被杀掉了。
谢觉哉气愤地说,先斩后奏“这种草菅人命的作法,本是旧社会的病,我们不能再害这种病了”。
他特地给时任陕西省苏维埃政府军事部赤少部部长崔正冉写信,强调“死刑必须报司法部批准,才能执行”。
并指出:
“判决案件,都应该告诉他,不服可以上诉,即使被告不声明不服,也应给他上诉的权利和机会。
1948年7月,刘少奇就《危害解放区治罪条例》的修改问题致信谢觉哉,征询他的意见和建议。
谢觉哉认真思考后,在回信中具体说明该《条例》“属于军事时期的特别法,不全同于普通刑律”,“只重于阴谋破坏者,而且给审判者的量刑范围很宽,从死刑直到减免”,但此时有“中心巩固区与边沿区、游击区之别”,有的地区不适应通常的审判程序,所以“在边沿区、游击区杀人,总得宣布罪状,以引用法律条文为好,使人民知道哪些事是犯罪的”。
对此,刘少奇深表赞同。
革命时期如此,和平时期更要如此。
新中国成立后,谢觉哉经常强调“司法人员首先要有守法的观念”,多次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等,每年都要亲自办几个案件,从中了解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他谆谆告诫法院工作人员,法院最重要的工作是审判,“‘审’是把案件的事实审查清楚。
‘判’是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裁判。
‘审’是客观事实,是什么就是什么,不是凭审判员的脑子想怎样就怎样。
‘判’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考虑量刑幅度”。
尽管年事已高,但谢觉哉仍然以身作则,带头阅卷办案。
在一次看卷到午夜之后,他吟诗记述了当时的情景:
“昏睡非吾愿,独醒时有之。
巡回四壁静,辗转一灯知。
劳后偏思逸,张多不易弛。
暮年工作历,晷刻守无差。
”谢觉哉不仅亲自办案,而且深入到全国各地法院,查大案要案。
有一次,谢觉哉阅卷发现了一件8年的冤案,亲自主持纠正。
当被平反之人写信道谢时,他却认为法院让人家坐了8年冤狱,不仅不该接受感谢,而且要向人家道歉。
所以,他强调指出:
“批案一定要调案卷,否则,何必要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呢?
杀人_定要慎重,一个人只有一个脑袋,杀掉就不能再安上,我们一定要对人民负责。
办案要“不纵、不宽、不漏、不错”
新中国成立后,谢觉哉长期担任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长,为人民政权建设特别是建立健全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8年春,他以年老体弱多病为由,向中央递交了请辞内务部长的报告。
中央领导层虽然考虑了他的请求,但从党和国家人事安排的总体考虑出发,仍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担任国家副主席后,推荐他接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959年4月,谢觉哉在中共八届七中全会上再次提出辞去职务的请求,但他所在的分组组长贺龙却代表与会代表对他说:
“您别推辞了,这是中央经过深思熟虑的,您老德高望重,一贯重视法制建设,推荐您担任这个职务最合适。
”杨尚昆也恳切地说:
“您老是德高望重,经验又很丰富,再把几年关,培养后继之人。
”谢觉哉见此,不好多说。
就这样,76岁高龄的谢觉哉,在第二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