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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采访活动中主动提出生活上的奢侈要求

4、被动接受各种礼金、有价证券

5、为非法行为宣传、接受贿赂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

1、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对象索要财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钱物、有价证券

2、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通信工具等物品

3、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产品上市和其它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

4、新闻单位在职的记者编辑不得在其它企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它新闻单位兼职记者或特约撰稿人

5、新闻工作者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

6、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挥霍公款

7、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达到个人目的

8、广告经营业务与采编刊播业务必须严格区分,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作广告

9、凡是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页、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与其它非广告内容区别

10、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报道新闻拉赞助,在得到赞助或协办的栏目节目中只可以刊播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名称,不得以语言文字图像等形式宣传赞助或协办单位形象或产品

二、承担法定的政治义务与责任

三、信守客观,防止报道失实

1、新闻的客观性

不带有主观倾向性,通过尽可能多的渠道获得信息,再将信息所呈现的表达出来,多侧面的呈现事实可能的状态。

2、新闻真实

A.新闻构成的基本五要素大致准确B.报道引用的所有材料准确可靠C.背景材料全面客观D.对事件的概括能够反映新闻事实的总体面貌E.对新闻事件的解释合乎事物内在的必然性、规律性

第2节、“伦理”范畴的职业规范

1、珍视采访报道对象作为人的尊严和生命价值

#、灾难性事故报道与人性情怀

《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采访报道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感受,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

1、记者“特权”行为与累赘

身处现场的冲动控制能力与心态调节有时比独家新闻重要,现场受限,必须有适当的退让

记者占用非常珍贵、稀缺的救助资源,给救援工作带来直接影响

2、对受害者及亲属持应有的尊重关怀

特别注意避免采访报道行为给未成年人的心灵留下阴影——西方媒体的通行做法:

避免媒体和不相干的旁观者的干扰,以避免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

采访时尽量不要和抢险救灾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说话,不要和从废墟中抢救出来的受难者说话,不要和受难者的亲人说话

“生命高于一切,抢救生命高于一切,抢救生命的工作高于一切”

记者应当尽量通过自己的观察和分析,报道灾区现场情况,尽量不要干涉当事人

爱德斯坦·

海德:

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受害者的亲友,即使在公共场合;

不征得同意不使用摄像机拍摄受害者亲友;

不询问“你感受如何”一类问题,不要使受害者亲友掉入必须表达他们情绪的陷阱;

可以在确认悲剧发生后提出采访的要求;

不要期待这些伤痛的受访者对媒体的反应一致。

灾难新闻报道基本原则:

1、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受害者亲友,不征得同意不拍摄受害者亲属;

2、采访行为不要使受害者亲属处在必须表达悲痛欲绝情绪的失控状态;

3、不要成为噩耗的首要传递者;

4、体现应有的同悲情怀,不要造成一种反差;

5、对于亡者,如果需要,以隐晦的方式呈现;

6、不使用灾难事故中极度让人痛心的照片,如有必要应作处理

2、职业角色与社会角色冲突

#、专业主义追求与人文关怀冲突

专业理念:

对新闻技巧和使命的认识——报纸的大众化、低俗化——专业主义:

只推崇专业技能和技巧

客观化的报道标准:

1、以5W进行报道;

2、倒金字塔式的写作形式;

3、以第三人称的语气写作;

4、要引述当事人的话;

5、强调可以证实的事实;

6、不采取任何立场;

7、至少表达新闻的两个面

总的理念:

1、经营权、编辑权分离;

2、事实报道、评论分离;

3、报道客观

新闻价值的水准依赖于专业理念与技巧实现程度,但具有更高的准则——人文关怀、社会共享价值

1、阻止生命危险、拯救心灵与本职工作:

如果存在明显即刻的危险首先考虑制止救助或拯救而非记录

有专业水准的新闻应该体现“新闻可以称之为新闻”的特质:

独家素材;

独家视角;

表现方法称绝;

有深度;

有表现力、冲击力、感染力、说服力——这都需要专业的训练

人文关怀更重要:

生活角色承担比职业承担更重要

新闻若不想引起纠纷,必须尽到对新闻主体的尊重和关怀,不能漠视别人的生命。

最大限度实现新闻价值的原则:

尊重新闻主体、为人性服务

出现“职业角色”掩盖“社会角色”,是否确属“别无选择”,对个体本身而言,挽救是否更为不可取代

2、媒体救助与尊严伤害(善意、无意):

充当施舍者欲望的表演意识过于突显

3、媒体救助、严肃或沉重的话题关注的视角边缘化或娱乐化

弱势个体在无法摆脱厄运、无力抗争时可能采取极端方式引起媒体关注

“戏说”:

救助对象成为媒体塑造自身形象的牺牲品

有时媒体同情的善意之举无法换取人的尊严

4、以不恰当的方式滥用采访对象的信用:

信任的感情状态是否超出了背叛应遭普遍谴责的程度

5、形象的刻板化描述与身份、阶层的隐性歧视

三、隐性采访、暗访中的选择

1、隐性采访中的伦理争议

隐性采访:

不公开记者身份、公开记者身份但不公开采访意图来获取第一手资料的调查参与活动

方式:

1、观察:

在现场不暴露身份、不介入事情、作为旁观者来冷静观察;

2、亲历:

亲身参与新闻事件的过程(主动创造条件参与其中、被动身不由己卷入其中);

3、测试:

预先设置好条件,让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其中

无论出于对公权力的监督,还是出于维护市场秩序,有足够的理由表明隐性采访的迫切性、必要性、不可替代性

(一)记者作为事件的直接推动要素

1、以诱侦手段采访、获取真实内情:

诱惑侦察、陷阱取证(钓鱼执法)

犯意诱发:

犯罪嫌疑人在侦察人员的刻意引诱下犯罪

机会提供:

创造犯罪的条件但缺乏言行的直接鼓动

受刑事法律的严格限制

偷拍偷录(民事法律相关精神)手段不禁止

暗访手段获取的资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存在差异:

涉及私人环境、私人谈话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为获取内幕记者自身入罪

3、诱使暗访对象作出违法行为使法本身威严受损:

“钓鱼采访”

4、以冒充身份和诱导方式披露违法内幕,使无辜者利益受损

上述被暗访对象本身均有犯罪或违法性:

是否可以采取手段对等原则?

5、以不正当手段、设圈套或欺骗的隐蔽方式测试、披露行业道德或行风问题

不得违背行业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

6、以不正当手段披露违反社会公德、私德的行为

舆论曝光(性质恶劣、影响广泛的舆论监督)针对违法乱纪的人或事的批评

舆论监督是针对公权力的使用

涉嫌侵权:

针对个体道德不够高尚的行为审判

(二)记者仅以事件旁观者身份

身份冒充正当性的大致界限:

(不能冒充)法官、检察官、警察等依法授予的特定身份

如果仅以旁观者身份,仅仅为了收集、获取他人违法犯罪证据(假如可以接受这样的角色越位)

其一:

考虑不损害事件中其他无辜者的利益

其二:

不要记者人为地设置圈套、陷阱

其三:

确实迫不得已,面对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要引发新的犯罪行为,面对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不诱发更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媒体已经超越自己的职责成为侦破机关)

对于一般性质的新闻素材,假冒身份与伪饰采访动机“用合法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要求,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新闻记者证。

”“知情同意”“意思自治”——人与人之间最直接的利用关系:

如果一般事件也用录拍的话

现有法律对隐性采访相关问题的制约:

1、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2、不得披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不得违反未成年人和妇女权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4、不得非法持有间谍器材

隐性采访的合理问题:

身份冒充没有改变事件性质,没有将性质推向恶的方向,仅作为一种串连、策略,只是采取隐蔽手段将过程记录下来

第2章、新闻报道与名誉侵权

名誉及名誉权概述

一、名誉及名誉权

(一)名誉的本质

公民的名誉:

是指社会对公民的品德、才能、声望、信誉、思想、作风、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法人的名誉:

是社会对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信用、生产或销售商品与服务质量、态度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的本质

1、一种社会评价。

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下评价或自我评价都不能形成名誉的内涵,它强调社会性、公共性与公开性

媒体机构所形成的内参资料,不具备侵害名誉权的条件

2、对主体人格价值的评价。

人格价值就公民而言,主要指品行、才干、存在价值、思想状态、生活角色等。

法人的价格价值涉及信用、生产能力、经营状况等

3、客观性:

强调名誉权主体自身行为所获得的结果

(一)得其应得:

每个人都应取走其行为带来的后果,既不多,也不少

(二)防止言辞表达的主观情绪对这种“客观性”进行了无意或有意的修改(到最后会形成“意见改变事实”的结果,由于措辞使读者的理解和记者想要报道的事实相悖)

4、对特定人的评价:

名誉不指向泛指的对象,必须能够落实到具体的人或单位

总之,“社会综合评价”排除特别人群的主观感受,倾向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二)名誉权的法律特征

#、名誉权:

人格权的一部分,指公民或法人基于自己的素质、才能、品德或信誉等方面的行为表现所应得的社会公正评价的民事权利

名誉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

名誉权不是自然绝对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如果有必要法律可以对名誉权的内容作出某些强制性限定

2、专有性:

特定的名誉权只能由特定的主体享有,对健在的公民而言,名誉权所代表的利益不能转让与继承(企业法人除外),但名誉权的社会属性使得公民死亡后他的名誉所体现的利益可以在其近亲属人群的身上得到延续(死亡人的名誉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3、财产属性:

名誉权到最后体现为对物质利益的维护

#、人格权:

一个公民维护自己独立和尊严的根本性规定

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贞操权、名誉权、身体权、信用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

一般人格权:

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人格权和身份权(监护权、亲属权、配偶权)构成人身权

家庭中人身权受到侵犯,三代以内任何一员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适格的主体)

法定权利:

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权、债权

著作权:

必须要有载体固定下来;

具有独特性;

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非内容思想;

自动产生,无需申请

(三)处理新闻侵权纠纷的主要法律文件

《民法通则》《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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